服刑人員出獄4年有犯案能判綬刑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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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我們先來了解什麼是緩刑?緩刑,指對被判處一定刑罰的罪犯,在一定期限內附條件地不執行所判刑罰的制度。如果在該期限內遵守了一定的條件,所判刑罰就不再執行,否則,仍然要執行所判刑罰。

第二,緩刑適用範圍有哪些?緩刑適用於3年以下有期徒刑(數罪併罰時決定執行的有期徒刑刑期到中期的情況下,若其中一罪有判處緩刑的量刑,應附加吸收原則,使緩刑不再執行),中期和長期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死刑、累犯、犯罪集團首要分子,不適用緩刑。

第三,我們來看看什麼是累犯?所謂累犯,是指受過一定的刑罰處罰,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法定期限內又犯被判處一定的刑罰之罪的罪犯。累犯分為一般累犯和特別累犯兩種。1、一般累犯:是指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犯罪分子。

2、特別累犯:是指因犯特定之罪而受過刑罰處罰,在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又犯該特定之罪的犯罪分子。

本論題中服刑人員出獄出獄4年又犯案,屬於累犯。累犯不適用緩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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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刑法》65條規定,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犯罪分子,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赦免以後,在5年以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的,是累犯,應當從重處罰,但過失犯罪除外。第74條,對於累犯,不適用緩刑。

根據以上規定,出獄後在4年內又犯罪的,要看其所犯之罪是否需要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如果是有期徒刑以上之罪,且沒被認定為過失犯罪的,繫累犯,不適用緩刑;如果在有期徒刑以下,或屬於過失犯罪的,則不認定為累犯,當然就可以判緩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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