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2月24日,輝南縣男子胡某的女友唐某乘火車自廣西經南昌到達輝南縣朝陽鎮。按照相關疫情的防控規定,自重點地區返回人員應當到集中隔離點進行21天隔離醫學觀察。胡某在自身不符合集中隔離條件的情況下,堅持陪同其女友在指定隔離點共同居住。
輝南縣公安局 民警:
小夥兒,你聽我說,不管你理不理解,非常時期配合一下,先跟我們走。
儘管防疫人員和派出所民警多次與胡某進行溝通但對方仍然拒絕離開,當晚23點,民警對其實施強制帶離的過程中,胡某開始對民警進行撕扯,在反抗過程中造成了現場4名民警不同程度受傷。
4月16日,輝南縣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審理被告人胡某妨害公務一案。法院認為,被告人胡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人民警察,其行為已構成妨害公務罪,鑑於胡某到案後能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在庭審中,認罪、悔罪態度較好,法院以妨害公務罪對胡某進行了宣判。
輝南縣人民法院 本案審判長:
被告人胡某暴力襲擊正在依法執行職務的警察,其行為已經構成妨害公務罪,判處有期徒刑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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