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發佈審理疫情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解答

勞動者1月31日、2月1日出勤工作的,用人單位應如何支付勞動報酬?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看護未成年子女期間在家上班,工資該如何發放?勞動者故意隱瞞感染、拒不配合檢查、隔離,造成較大社會影響或嚴重後果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解除勞動合同?4月29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與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召開新聞發佈會,聯合發佈《關於審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圍繞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具體問題作出規範和回應。

北京高院民一庭庭長宋毅介紹,因疫情影響勞動關係整體不穩定性增加,勞動爭議調解、勞動爭議仲裁等前端矛盾糾紛凸顯,該領域出現了一些前所未有的新情況和新問題。如若應對不及時、處理不當,將會對營商環境、社會穩定等多方面產生負面影響。為公正、高效處理爭議,統一裁判尺度,北京市法院系統與勞動人事爭議仲裁系統,對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審理中亟待解決的疑難問題進行廣泛深入的討論,形成《解答》。

《解答》共計22條,不僅明確了疫情防控期間勞動爭議案件處理原則,而且在勞動關係建立、工資待遇、勞動合同解除等方面,結合疫情期間可能存在的特殊情況進行解答,釐清思路。北京市人力社保局調解仲裁處處長畢學恭表示,《解答》堅持維護勞動者合法權益與促進用人單位生存發展並重原則,依法平等保護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引導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共克時艱,促進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在復工復產中實現“雙贏”。

記者注意到,《解答》對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領域出現的諸多具體問題進行回應。比如,《解答》規定受聘勞動者因疫情影響無法按約定入職,用人單位以靈活用工方式已經安排勞動者提供勞動的,開始提供勞動之日為用人單位開始用工之日;用人單位可以採取靈活方式進行試用考察,雙方協商順延試用期不違反“同一用人單位與同一勞動者只能約定一次試用期”的規定精神;用人單位可以解除與無正當理由拒絕返崗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在家上班或靈活辦公,一般應視為勞動者正常出勤。

北京高院副院長蔡慧永表示,《解答》緊緊圍繞首都當前勞動用工領域的現實情況和突出問題,方便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索引使用,有利於統一涉疫情勞動爭議裁判尺度,不僅是落實中央部署和市委要求的具體行動,也是為首都疫情防控和復工復產提供有力司法服務和保障的具體舉措。

“我們將發佈典型案例、加強政策宣傳、完善多元處理機制、提升案件處理質效,在常態化疫情防控下妥善化解勞動人事矛盾糾紛,促進首都勞動人事關係和諧穩定。”北京勞動仲裁委常務副主任陸曉播介紹,疫情防控以來,市區兩級仲裁機構窗口服務不停歇,諮詢熱線不間斷;及時出臺仲裁政策,中止仲裁時效,案件可申請延期審理;開展郵寄立案,搭建“雲仲裁庭”,實現線上與線下審理相結合;推廣“互聯網+調解”平臺,會同司法局建立法律援助窗口。疫情防控期間,全市基層勞動人事爭議調解組織受理調解申請4000餘件, 其中82%的爭議調解成功;仲裁機構受理案件1.5萬餘件,審結1萬餘件,及時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充分發揮仲裁簡便、高效、靈活的制度優勢。

據瞭解,2月3日以來全市法院通過北京雲法庭審理案件48035件,當事人通過“北京移動微法院”“北京法院審判信息網”等多個訴訟服務平臺進行網上立案34431件,開展網上調解近5萬次,12368熱線接聽當事人電話24686次,為律師提供在線服務17994人次。蔡慧永表示,新冠肺炎疫情期間全市法院審判工作不停擺、不打烊,依法高效處理了一批涉疫情刑事和民事案件,通過及時作出判決,有效發揮司法裁判的教育、評價、指引和示範作用,在全社會彰顯法治精神、強化規則意識,維護公共秩序。

“近期我們正在全市法院範圍內調研,對逐步開放線下庭審工作進行周密研究,最大限度保護當事人訴權”,蔡慧永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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