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審理「套路貸」應綜合判斷借貸實情

針對近年來社會上頻出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最高法日前下發文件,要求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時,法院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

8月12日,新京報記者獲悉,最高法日前下發了《關於依法妥善審理民間借貸案件的通知》(下稱《通知》),要求各級法院妥善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防範化解各類風險。

近年來,社會上不斷出現披著民間借貸外衣,通過“虛增債務”“偽造證據”“惡意製造違約”“收取高額費用”等方式非法侵佔財物的“套路貸”詐騙等新型犯罪行為,嚴重侵害民眾的合法權益,擾亂金融市場秩序。

《通知》指出,要加大對借貸事實和證據的審查力度。針對“套路貸”詐騙等犯罪設局者具備知識型犯罪特徵,法院在審理民間借貸糾紛案件中,除根據相關規定進行審查外,還應結合款項來源、交易習慣等因素綜合判斷借貸的真實情況。有違法犯罪等合理懷疑,代理人對案件事實無法說明的,應當傳喚當事人本人到庭,就有關案件事實接受詢問。要適當加大調查取證力度,查明事實真相。

最高法要求各級法院要加強對民間借貸行為與詐騙等犯罪行為的甄別,發現涉嫌違法犯罪線索、材料的,要及時依法處理。民間借貸行為本身涉及違法犯罪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並將涉嫌犯罪的線索、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刑事判決認定出借人構成“套路貸”詐騙等犯罪的,法院對已按普通民間借貸糾紛作出的生效判決,應當及時通過審判監督程序予以糾正。

《通知》還提到,法院要從嚴把握法定利率的司法紅線。對於各種以“利息”“違約金”“服務費”“中介費”“保證金”“延期費”等突破或變相突破法定利率紅線的,應當依法不予支持。

對於“出借人主張系以現金方式支付大額貸款本金”,“借款人抗辯所謂現金支付本金系出借人預先扣除的高額利息”的,要加強對出借人主張的現金支付款項來源、交付情況等證據的審查,依法認定借貸本金數額和高額利息扣收事實。發現交易平臺、交易對手、交易模式等以“創新”為名行高利貸之實的,應當及時採取發送司法建議函等有效方式,堅決予以遏制。

在建立民間借貸糾紛防範和解決機制方面,《通知》稱,法院要依靠黨委領導和政府支持,探索審判機制創新,探索建立跨部門綜合治理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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嚴禁新增 監管層提十項舉措應對網貸風險

要暢通出借人投訴維權渠道;規範網貸機構退出行為;各地要禁止新註冊網絡金融平臺或借貸機構

據新華社8月12日消息,近日全國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互金整治辦”)、P2P網貸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聯合召開網貸機構風險處置及規範發展工作座談會。會議彙總分析當前網貸風險形勢及前期應對工作情況,研究擬訂了十項舉措應對P2P網貸風險。新京報記者 黃鑫宇

新京報記者獲悉,近期由於受多種因素影響,部分網貸機構出現風險。各省區市黨委、政府高度重視,第一時間進行動員部署,多措並舉,維護社會穩定和金融穩定,保護出借人合法權益。依法打擊轉移資金、跑路等惡性退出行為;監測資金流向,管控高管人員,引導問題機構良性退出;依法緝捕外逃人員,全力做好追贓挽損;回應和解決群眾合理訴求。

應對P2P網貸風險的十項舉措具體是,一要暢通出借人投訴維權渠道。網貸機構建立溝通機制,提高經營的透明度。地方政府設立溝通窗口,解釋政策、回應訴求。二要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引導機構合規經營和健康發展。三要多措並舉緩釋風險。指導網貸機構通過兼併重組、資產變現、與金融機構合作等多種市場化手段緩釋流動性風險。四要壓實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責任。已退出機構要依據破產法、公司法及有關監管要求制定清盤兌付方案,股東依法負連帶責任,有關部門監督執行,切實提高債務清償率。五要規範網貸機構退出行為。建立報備制度,明確退出程序,規範資產處置和債務清償,確保出借人合法權利不受侵害。六要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惡意退出的網貸平臺。緝捕外逃人員,加大法律懲處力度,形成有效震懾。七要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將惡意逃廢債的企業和個人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數據庫,開展失信聯合懲戒。八要加強金融基礎知識普及工作。幫助群眾準確分辨非法吸儲、集資詐騙等違法犯罪行為,增強投資風險識別能力和審慎意識。九要引導出借人依法理性維權。依法打擊造謠、煽風點火、聚眾鬧事等非理性、超越法律界限的維權行為。十要嚴禁新增網貸機構。各地要禁止新註冊網絡金融平臺或借貸機構,加強企業名稱登記註冊管理。

【觀察】

各地紛紛“出招”防範網貸風險

為了暢通廣大投資人的投訴渠道,8月6日,深圳經偵官方微信公眾號發文稱,深圳金融辦開發並推出了P2P網貸平臺投訴通道,投資人可以通過微信一鍵舉報並投訴維權。

在開展網貸機構合規檢查方面,7月20日晚,新京報記者從北京市互聯網金融風險專項整治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下稱“北京互金整治辦”)獲悉,北京互金整治辦將按照國家統一部署繼續開展P2P網貸現場檢查工作,去偽存真,讓真正從事P2P網貸行業的合規的平臺健康發展。

上海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下稱“上海互金協會”)在多措並舉緩釋風險方面已經展開嘗試。8月3日,該機構官網發佈的《上海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導意見(試行)》,網貸機構可結合行業現狀、市場環境及自身狀況,選擇適宜的退出路徑並制定和實施相應的退出方案,包括但不限於吸收合併、併購重組、資產處置、合法追償等。

在壓實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責任方面,7月30日,廣州市互聯網金融協會官網發佈《廣州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指引(試行)》,對網貸機構及其股東責任明確提出:網貸機構應嚴格按照本指引要求實現平穩退出,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負有公司管理的勤勉盡責義務,股東負有依法清償清算註銷公司的義務,未按照指引要求退出造成出借人損失或產生不良影響的,應予以賠償,並報送相關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報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為了規範網貸機構的退出行為,北京市互聯網金融行業協會7月23日下發《北京市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退出規程》,要求決定清理網貸業務、退出網貸行業的網貸機構,應在決定做出後立即組建退出工作組。7月30日,廣州版的退出指引則明確了P2P清盤退出工作的指導及監管主體為區金融辦主管部門及行業協會。在8月3日的上海版的退出指導意見中,新京報記者注意到,上海互金協會細化了參與主體,明確提出需組建出借人委員會,並引入第三方專業機構。

依法從嚴從重打擊惡意退出的網貸平臺已有案例。8月7日,上海公安局官方發佈警情通報稱,經過一個半月的海外追逃,上海聯璧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下稱“聯璧金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的主要犯罪嫌疑人儂某在境外落網。8月7日傍晚,儂某(系聯璧金融的法人)已經被警方押解回滬。早在今年6月21日,上海市公安局松江分局根據群眾舉報,對聯璧金融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案立案偵查。目前,案件仍在進一步的調查中。

在加大對惡意逃廢債行為的打擊力度方面, 8月8日,互金整治辦下發關於《報送P2P平臺借款人逃廢債信息的通知》稱,為嚴厲打擊借款人的惡意逃廢債行為,要求各地根據前期掌握的信息,上報借本次風險事件惡意逃廢債的借款人名單,下一步全國整治辦將協調徵信管理部門將上述逃廢債信息納入徵信系統和信用中國數據庫,對相關逃廢債行為人形成制約。

為了加強金融基礎知識普及工作,7月19日,北京互金協會在對成員機構提出的八項呼籲中,要求對於擬良性退出市場的機構,應制定清退計劃,提前通知協會和有關方面,退出全程要高度透明。同時,加大金融法規知識普及教育,引導會員機構與投資人依法合規加強自身權益保護。

網貸監管大事記

2014.4.21 銀監會指出P2P四條紅線,明確平臺中介性質、不得提供擔保,不得搞資金池,不得非法吸收公眾資金。

2015.7.18 央行聯合十部委發佈《關於促進互聯網金融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承認P2P合法地位,監管方為銀監會。

2015.12.28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徵求意見稿)》明確指出,網貸是依法設立、專門從事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業務活動的金融信息中介公司。

2016.4.16 國務院組織14個部委召開電視會議,將在全國範圍內啟動為期一年的有關互聯網金融領域的專項整治。

2016.5.20 “互金專項整治實施方案”下發,對互金行業提出明確整治方案,多次提到“穿透式”監管。

2016.8.14 銀監會向各家銀行下發《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徵求意見稿)》,對銀行對接P2P資金存管業務提出具體要求。

2016.8.24 銀監會公佈《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管理暫行辦法》,明確借款上限,並作出12個月整改過渡期安排。

2016.11.28 《網絡借貸信息中介備案登記管理指引》發佈,備案成資金存管及增值電信業務許可前提。

2017.2.23 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資金存管業務指引》,明確由商業銀行獨立開展資金存管的業務模式。

2017.8.25 銀監會發布《網絡借貸信息中介機構業務活動信息披露指引》,至此,網貸行業1+3監管體系成型。

2017.12.8 《關於做好P2P網絡借貸風險專項整治整改驗收工作的通知》下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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