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解析:不同身份的股東減資或撤資需要交稅嗎?


案例解析:不同身份的股東減資或撤資需要交稅嗎?


案例解析:不同身份的股東減資或撤資需要交稅嗎?


最近,有許多財務人員都在諮詢這樣的問題:“我公司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款項需要交稅嗎?”這個問題看似簡單,其實是要分情況來進行分析的。因為股東身份不同,既有法人股東又有自然人股東,所以,對繳納稅款的規定也是不相同的。


案例解析:不同身份的股東減資或撤資需要交稅嗎?


一、 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的企業所得稅處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干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34號)

第五條規定:“投資企業從被投資企業撤回或減少投資,其取得的資產中,相當於初始出資的部分,應確認為投資收回;相當於被投資企業累計未分配利潤和累計盈餘公積按減少實收資本比例計算的部分,應確認為股息所得;其餘部分確認為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被投資企業發生的經營虧損,由被投資企業按規定結轉彌補;投資企業不得調整減低其投資成本,也不得將其確認為投資損失。”

政策解析:根據上述政策得知,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資產一共分為三個部分:一部分是投資成本的收回,一部分是收回的股息所得,另一部分是投資資產轉讓所得。

因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主席令第六十四號)第二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為免稅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所以,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收回的股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其中只有第三部分投資資產轉讓所得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款。

案例:A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1000萬元,法人股東B企業取得A企業30%的股權,然後在2020年擬撤資;截至B企業撤資前,A企業當期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為500萬元,經股東會決議A企業向法人股東B企業支付600萬元,假定用貨幣資金支付撤資款。請問:B企業需要交納企業所得稅嗎?

B企業撤資收回的款項共分為三大部分:

1、確認投資成本收回,即初始投資為1000*30%=300(萬元)。

2、確認收回的股息所得,即500*30%=150(萬元)。

3、確認投資資產轉讓所得,即600-300-150=150(萬元)。

B企業應當繳納的企業所得稅為150*25%=37.5(萬元)


案例解析:不同身份的股東減資或撤資需要交稅嗎?


二、自然人股東減資或撤資的個人所得稅處理


政策依據:《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終止投資經營收回款項徵收個人所得稅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1年第41號)

第一條的規定:“個人因各種原因終止投資、聯營、經營合作等行為,從被投資企業或合作項目、被投資企業的其他投資者以及合作項目的經營合作人取得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的款項等,均屬於個人所得稅應稅收入,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項目適用的規定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應納稅所得額的計算公式如下:

應納稅所得額=個人取得的股權轉讓收入、違約金、補償金、賠償金及以其他名目收回款項合計數-原實際出資額(投入額)及相關稅費。”

案例:A企業註冊資本和實收資本均為1000萬元,自然人股東王某取得A企業10%的股權,然後在2020年擬撤資;公司當期未分配利潤、盈餘公積為1500萬元,按照比例計算對價應向股東支付150萬元,假定A企業用貨幣資金支付王某撤資款。請問:王某撤資需要交納個人所得稅嗎?

王某撤資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方法如下:

應納稅額=(1500-1000)*10%*20%=10(萬元)


案例解析:不同身份的股東減資或撤資需要交稅嗎?


三、小結


1、法人股東減資或撤資,即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後,屬於應歸屬留存收益的部分確認為股息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只有剩餘應歸屬投資資產股權轉讓所得的部分才需要繳納企業所得稅。

2、自然人股東減資或撤資,即分回的資產扣除初始投資成本後的部分,應按照財產轉讓所得計算繳納個人所得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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