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判無期!為你詳細解讀龍巖第11號通告

在當前境外新冠肺炎疫情快速蔓延擴散的嚴峻形勢下,為嚴防境外疫情輸入,鞏固我市疫情防控工作良好局面,4月2日,龍巖市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應急指揮部發布了

關於加強非法入境人員管控工作的通告(第11號)(←點擊查看詳情)

通告第一條指出:嚴禁偷越國(邊)境或組織、運送、協助他人偷越國(邊)境,嚴禁任何企業、個人私自容留、藏匿、運送非法入境人員。對違反上述規定的,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通告發布後受到社會極大關注。

非法入境人員、偷渡組織者、參與者

以及非法入境人員的接收者等

分別會受到怎樣的法律制裁?

下面,小編就為你從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角度詳細解讀

偷越國(邊)境的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二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條之規定,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

為偷越國(邊)境人員提供條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二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並處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組織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八條之規定,處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運送他人偷越國(邊)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之規定,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協助他人非法出境入境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二條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予以處罰。

容留、藏匿非法入境的外國人,協助非法入境的外國人逃避檢查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七十九條之規定,處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並處五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單位有前款行為的,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並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條第一款之規定,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偷越國(邊)境或明知是新冠肺炎確診患者或疑似患者仍組織、運送其偷越國(邊)境,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併罰的規定處罰。

法律利劍高懸

有非法入境企圖的相關人員

請三思而後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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