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國內論文…破除“唯論文”又有一省跟進!

代表作須1/3國內論文…破除“唯論文”又有一省跟進!

近日,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引發《關於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明確提出破除“唯論文”在科技項目(平臺)、科技人才、科研單位、科技獎勵等科技評價中過度看重論文數量多少、影響因子高低,忽視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等“唯論文”不良導向。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印發《關於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的通知

省直各有關部門、直屬機構,各有關單位: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和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改進我省科技評價體系,有效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的不良導向,經研究制定《關於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的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現予印發,請遵照執行。

對執行過程中的有關問題,請及時向省科技廳反映。

聯繫電話:0591-87869308

附件:關於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   

福建省科學技術廳

2020年4月20日

關於破除科技評價中“唯論文”不良導向的若干措施(試行)

為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意見》、《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和福建省委辦公廳、福建省人民政府辦公廳印發《關於深化項目評審、人才評價、機構評估改革的實施意見》的要求,進一步推動我省科技評價制度改革,破除在科技項目(平臺)、科技人才、科研單位、科技獎勵等科技評價中過度看重論文數量多少、影響因子高低,忽視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等“唯論文”不良導向,按照分類評價、注重實效的原則,現提出如下實施意見。

一、明確分類評價導向。分類評價應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

(一)基礎研究類科技活動,應注重評價新發現、新觀點、新原理、新機制等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根據科技活動特點,合理確定代表作數量,其中,國內科技期刊論文原則上應不少於1/3。代表作評價以同行評議為主,重點評價其學術價值及影響、與當次科技評價的相關性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等,不把代表作的數量多少、影響因子高低作為量化考核評價指標。

(二)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科技活動,應注重評價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新材料、新設備,以及關鍵部件、實驗裝置/系統、應用解決方案、新診療方案、臨床指南/規範、科學數據、科技報告、軟件等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三)增加高質量成果在科技評價指標中的權重。按照具有一定學術影響或取得實際應用效果的標誌性成果;具有重要學術影響且對相關領域的科技創新具有帶動作用的;已在實踐中應用且對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安全作出重要貢獻的等三個層次的高質量成果,可逐級增加權重。具體權重由相關科技評價組織管理單位(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確定。

鼓勵發表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的論文、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的論文、在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上進行報告的論文(簡稱“三類高質量論文”),其研究成果,可按高質量成果進行考核評價。上述期刊、學術會議的具體範圍由本單位的學術委員會本著少而精的原則確定,其中,具有國際影響力的國內科技期刊參照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入選期刊目錄確定;業界公認的國際頂級或重要科技期刊、國內外頂級學術會議由本單位學術委員會結合學科或技術領域選定。

二、省級科技計劃項目評審評價應突出創新質量和綜合績效。

立項評審注重對項目可行性和先進性進行評價,項目驗收注重對項目任務書約定標誌性成果的質量和影響進行綜合績效評價。

(四)應用研究、技術開發類項目,不把論文作為申報指南、立項評審、項目驗收、隨機抽查等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不得硬性要求在申請書、任務書、驗收表等材料中填報論文發表情況。

(五)基礎研究類項目,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在申請書、任務書、驗收表等材料中,重點填報代表作對相關項目的支撐作用和相關性;在立項評審、項目驗收、隨機抽查等環節,重點考核評價代表作的質量和應用情況。

三、省級科技創新平臺評估應突出支撐服務能力。注重評估科技創新平臺支撐服務我省重大需求、經濟社會發展的作用和效果。

(六)省級新型研發機構、產業技術創新平臺、臨床醫學研究中心等技術創新與成果轉化類平臺,注重評估對省內重大需求和工程建設的支撐作用、對重大臨床需求和產業化需要的支撐保障作用。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七)省級科技企業孵化器、眾創空間、省野外科學觀測研究站等基礎支撐與條件保障類平臺,注重評估對外服務的質量和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八)省創新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科學與工程研究類平臺,注重評估原始創新能力、國際科學前沿競爭力、滿足我省重大科技需求的能力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週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0篇。

四、省屬科研事業單位績效評價應突出使命完成情況。注重評估科研機構履行職責使命和宗旨目標的情況,以及成果的學術價值和影響力。

(九)技術研發類科研機構,注重評估在成果轉化、支撐產業發展等方面的績效,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社會公益性研究類科研機構,注重評估公益性研究成果的績效、履行社會責任的效果,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一)基礎研究類科研機構,注重評估代表性成果水平、國際學術影響、在經濟社會發展和國家重大需求中的貢獻等。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每個評價週期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40篇。

五、省科學技術獎評審應突出成果質量和貢獻。注重評審相關科技成果的質量、效果和影響,以及相關人員的貢獻。

(十二)省自然科學獎,注重對成果的原創性、公認度和科學價值等進行評審。對論文評價實行代表作制度,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5篇。

(十三)省技術發明獎、科學技術進步獎、科學技術成果轉化獎等,注重對成果的創新性、先進性、應用價值和經濟社會效益等進行評審,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審依據。

(十四)省科學技術重大貢獻獎、科學技術國際合作獎也應落實分類評價要求。

六、省級科技人才評選應突出科學精神、能力和業績。注重評價學術道德水平以及在學科領域的活躍度和影響力、研發成果原創性、成果轉化效益、科技服務滿意度等。

(十五)省“創業之星”評選,注重評價創業人才創辦企業帶動就業、產業科技含量及經濟社會效益等,不把論文作為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六)省“創新之星”評選,注重評價已取得核心成果的創新性、對推動行業技術提升的作用和影響力,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七)省引才引智計劃人才評選和國家引才引智計劃人才推薦,注重評價人才的實際工作履歷、科技能力和崗位貢獻,以及對提升我省相關領域科技水平的潛在價值等,不把論文作為主要的評價依據和考核指標。

(十八)其它科技人才計劃也應落實分類評價要求。

七、培育高質量科技期刊。以培育國內一流科技期刊為目標,推動我省科技期刊高質量發展,服務科技強省建設。

(十九)積極參與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加大對省內重點科技期刊的質量建設和資金支持,力爭培育一批列入中國科技期刊卓越行動計劃的科技期刊。鼓勵財政資金資助的論文在高質量國內科技期刊發表。

(二十)完善學術期刊預警機制,各高校和科研院所要緊密跟蹤國家定期發佈國內和國際學術期刊的預警名單和“黑名單”,建立預警機制,從源頭上防住本單位的論文向預警名單和“黑名單”的學術期刊投稿。

八、規範論文發表支出管理。建立與破除“唯論文”導向相適應的資金管理措施,從嚴控制論文資助範圍,從緊管理論文發表支出。

(二十一)對於省級科技計劃項目產生的代表作和“三類高質量論文”,發表支出可在項目專項資金按規定據實列支,除“三類高質量論文”外的代表作數量原則上不超過2篇。對於單篇論文發表支出超過2萬元人民幣的,需經該論文通訊作者或第一作者所在單位學術委員會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審核通過後,方可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

(二十二)對於發表在“黑名單”和預警名單學術期刊上的論文,相關的論文發表支出不得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不允許使用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獎勵論文發表,對於違反規定的,追回獎勵資金和相關項目結餘資金。

(二十三)項目承擔單位應加強對項目專項資金中列支論文發表情況的核驗。

(二十四)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等要對論文發表的必要性以及與項目研究的相關性進行審核;對於可能涉及國家安全和秘密等的論文,要從嚴審核、加強管理。不允許將論文發表數量、影響因子等與獎勵獎金掛鉤。

九、強化監督檢查。加大監督檢查力度,確保各項措施落實落地。

(二十五)開展破除“唯論文”不良導向各項措施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對落實不力、存在嚴重“唯論文”問題或存在獎勵論文發表的相關高校、科研院所等,採取約談、通報批評等方式予以處理並責令整改,整改期間暫停省級科技計劃項目專項資金對該單位論文發表的資助。加強對諮詢評審專家的培訓引導,對項目評審中存在“唯論文”現象的,及時予以糾正。

(二十六)相關高校、科研院所要加強論文發表署名管理。認真貫徹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弘揚科學家精神加強作風和學風建設的意見》精神,對論文無實質學術貢獻仍然“掛名”的,依規嚴肅追究責任。

(二十七)加大正面典型案例的宣傳,樹立正確的輿論導向。不允許過度宣傳論文發表情況,不提倡將論文數量、影響因子作為宣傳報道、工作總結、年度報告的重要內容。

本文轉載自:福建省科技廳。文章為作者獨立觀點,不代表青塔立場,轉載請聯繫原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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