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达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后能否要求经补金——“匠心释法”第四期


已达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后能否要求经补金——“匠心释法”第四期

日前,笔者遇到两起已达退休年龄被单位无故辞退的案件,并且是在疫情期间,千里迢迢包车赶来工作的。这两个案件让笔者久久不能释怀,不仅是对被无故辞退的劳动者的同情,更是对相关单位利用法律漏洞轻视劳动者权益的行为的不耻和愤怒!

笔者做为法律工作者,对于这些弱势劳动者的遭遇有必要提出一些个人建议,希望能够为这些弱势劳动者的权益维护尽点绵薄之力。

一、我国劳动法出于对劳动者的保护目的,规定了劳动者的退休年龄,男性,60周岁;女性,50周岁,女干部,55周岁;即到了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可以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对于劳动者来说,其与单位的关系在退休前是劳动关系,而在退休后是劳务关系。两种关系虽一字之差,但待遇和保障却有天壤之别,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可以受到劳动法的保护,比如:单位不能无故辞退劳动者,否则需支付经济补偿金,如果违法辞退的,则需承担更重的惩罚——赔偿金,相当于两倍经济补偿金。而在劳务关系中,单位与劳动者是平等的合同关系,相当于商品交易,劳动者提供的商品是劳动力,单位支付的工资是劳动力的对价,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劳动法的适用范畴,而是由双方自行协商确定的,即双方均可以随时解除双方的劳务关系而无需承担任何劳动法上的责任,但可以承担约定的违约责任。

所以,笔者建议:劳动者在退休年龄即将届满前,可以与单位协商签订一份《劳务合同》,约定劳务服务期限和服务期限未届满前单方解除的行为需承担违约责任,比如:支付违约金等。

二、我国劳动法规定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系其法定义务,而劳动者如累计缴纳十五年的社会保险,退休后可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所以,笔者建议:劳动者在已达退休年龄而没有享受到养老保险待遇的,可以依法向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单位补缴其劳动期间的社会保险。补缴后仍有不足,可以根据所在地的社保政策,劳动者个人再补缴剩余部分,办理退休手续,再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

最后,希望单位对这些弱势劳动者多一些人性的关怀,因为这些弱势劳动者都是一些兢兢业业、任劳任怨、踏踏实实工作的劳动者,即使单位不再需要,亦应当保有基本的尊重,尊重这些曾经为自己添砖加瓦的人,这也是尊重自己啊!


已达退休年龄被公司辞退后能否要求经补金——“匠心释法”第四期

本头条号对所有转载、推送文章的陈述与观点均持中立态度,对原创文章的陈述与观点仅为笔者个人观点,均仅供读者交流和相互学习,只限于学术交流,不用于商业目的。文章、图片等的版权等知识产权均归原作者享有。转载本头条号文章请备注作者以及出处。如有其它问题,请留言李坚律师。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