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達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後能否要求經補金——“匠心釋法”第四期


已達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後能否要求經補金——“匠心釋法”第四期

日前,筆者遇到兩起已達退休年齡被單位無故辭退的案件,並且是在疫情期間,千里迢迢包車趕來工作的。這兩個案件讓筆者久久不能釋懷,不僅是對被無故辭退的勞動者的同情,更是對相關單位利用法律漏洞輕視勞動者權益的行為的不恥和憤怒!

筆者做為法律工作者,對於這些弱勢勞動者的遭遇有必要提出一些個人建議,希望能夠為這些弱勢勞動者的權益維護盡點綿薄之力。

一、我國勞動法出於對勞動者的保護目的,規定了勞動者的退休年齡,男性,60週歲;女性,50週歲,女幹部,55週歲;即到了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可以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對於勞動者來說,其與單位的關係在退休前是勞動關係,而在退休後是勞務關係。兩種關係雖一字之差,但待遇和保障卻有天壤之別,在勞動關係中,勞動者可以受到勞動法的保護,比如:單位不能無故辭退勞動者,否則需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違法辭退的,則需承擔更重的懲罰——賠償金,相當於兩倍經濟補償金。而在勞務關係中,單位與勞動者是平等的合同關係,相當於商品交易,勞動者提供的商品是勞動力,單位支付的工資是勞動力的對價,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屬於勞動法的適用範疇,而是由雙方自行協商確定的,即雙方均可以隨時解除雙方的勞務關係而無需承擔任何勞動法上的責任,但可以承擔約定的違約責任。

所以,筆者建議:勞動者在退休年齡即將屆滿前,可以與單位協商簽訂一份《勞務合同》,約定勞務服務期限和服務期限未屆滿前單方解除的行為需承擔違約責任,比如:支付違約金等。

二、我國勞動法規定單位為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系其法定義務,而勞動者如累計繳納十五年的社會保險,退休後可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所以,筆者建議:勞動者在已達退休年齡而沒有享受到養老保險待遇的,可以依法向單位所在地的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起仲裁,要求單位補繳其勞動期間的社會保險。補繳後仍有不足,可以根據所在地的社保政策,勞動者個人再補繳剩餘部分,辦理退休手續,再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

最後,希望單位對這些弱勢勞動者多一些人性的關懷,因為這些弱勢勞動者都是一些兢兢業業、任勞任怨、踏踏實實工作的勞動者,即使單位不再需要,亦應當保有基本的尊重,尊重這些曾經為自己添磚加瓦的人,這也是尊重自己啊!


已達退休年齡被公司辭退後能否要求經補金——“匠心釋法”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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