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密者拒不認罪,獲利者自認“無辜”

近日,一件歷時多年的侵犯商業秘密案落下帷幕。上海市嘉定區檢察院的指控意見被法院全部採納,法院以侵犯商業秘密罪,判處被告人於某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判處被告單位W公司罰金人民幣400萬元;判處W公司經營負責人賈某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萬元。上述被告人及被告單位均未上訴。

工程師離職後帶走研發技術申請專利

於某原是上海E汽車部件有限公司的高級產品工程師,負責產品研發。2014年,他辭職離開,並很快進入另一家公司——W公司。

於某入職後不久即告知W公司經營管理人賈某,他認識的“外籍人士”手上有一套設計圖紙,可以用於產品研發,賈某表示同意購買。隨後,W公司向於某指定的個人銀行賬戶支付了人民幣25萬元,而這套設計圖紙上的技術信息很快被用於W公司的產品研發,研發成功後大批量投入生產。之後於某和賈某又以共同發明人的身份,對部分技術申請專利。

2015年10月,E公司員工在查詢專利時發現,W公司申請的專利中,赫然有自家公司多項未公開的技術信息,專利申請人則是於某和賈某。此時,W公司已將相關產品投入生產、銷售,E公司卻因技術秘密洩露產生重大經濟損失。2016年8月,該公司向警方報案。由於於某已從W公司離職,直到2018年,警方經網上追逃才將其抓獲。

經鑑定,W公司的部分產品、相關專利及計算機部分電子數據,與E公司技術信息實質相同或具有同一性,W公司銷售相關產品淨利潤達1200餘萬元。

夯實證據突破“零口供”

於某到案後拒不承認自己的罪行,對於檢察官提出的許多關鍵問題,於某大多以“不記得”“沒有印象”“沒有權限”來回答,對於那25萬元的款項,他則辯稱自己只是幫忙走個程序而已。

該案是涉及商業秘密的專業案件,面對於某“零口供”的情況,夯實證據成了關鍵。

承辦檢察官詳細研究了案卷之後,首先與E公司溝通。據E公司介紹,作為高級工程師的於某在該公司任職時有接觸許多技術和數據的權限,而在他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上則約定了相關經營技術保密的要求,在勞動合同解除、終止以後,於某仍然負有保守E公司經營技術秘密的義務。

之後,檢察官通過對比於某在E公司內部郵件系統數據和其在W公司辦公電腦內的技術信息,證實於某曾在E公司接觸相關技術信息,且在W公司使用的基本事實。

另外,W公司經營負責人賈某及部分員工的證言證實涉案技術信息是由於某向“外籍人士”購入後帶進公司的,且於某在工作中拿出過一套含有E公司標記的數據圖紙給其他員工參考。並且,於某提供的所謂“外籍人士”的賬戶其實是其妻子姐姐的賬戶。

2018年11月,於某被提起公訴。

不錯漏一人,追訴一人一公司

案件到此還未結束——利用E公司的技術秘密牟利的並不只有於某,還有W公司。但在案件辦理過程中,W公司經營負責人賈某始終稱其和公司是受於某矇騙,並不知涉案技術系非法手段取得。

“W公司及賈某是否構成侵犯商業秘密罪,是否應追究刑事責任?”成為焦點問題。為此,檢察官實地走訪調查了W公司,發現W公司對自身技術秘密有充分的保密措施,說明其有一定的保護商業秘密的意識,且涉案技術信息中含有明顯的E公司的標記,一般人員就能夠識別。據此,認定W公司在使用相關技術信息時,未履行基本的注意義務,屬於法律規定應當明知的情形。

“W公司和E公司屬於同行業,E公司在業內又有一定知名度,且於某從E公司離職後直接加入W公司,W公司應當對其提供的技術來源負有更加嚴格的審核義務。”嘉定區檢察院審查認為,犯罪嫌疑單位W公司、犯罪嫌疑人賈某應當知曉於某可能存在非法披露他人商業秘密的情形,仍使用他人商業秘密,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犯罪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應以侵犯商業秘密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2019年7月,檢察官正式起訴W公司及賈某。考慮到W公司經營的實際情況且賈某年屆七旬,在其認罪的基礎上,該院對其採用取保候審的非羈押強制措施,避免因涉刑事案件對企業的正常經營造成進一步影響。在此後的訴訟過程中,W公司、賈某均自願認罪、悔罪,主動與E公司達成和解協議並積極賠償。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