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多家直銷公司,星晨聯盟特大傳銷案二審維持原判,首犯獲刑7年

月24日,中國裁判文書網發佈了《林俊、被告人蔡穗斌組織、領導傳銷活動二審刑事裁定書》(以下簡稱裁定書)。


涉多家直銷公司,星晨聯盟特大傳銷案二審維持原判,首犯獲刑7年


裁定書顯示,海城市人民法院審理海城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吳永吉等11人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於2018年8月15日作出(2018)遼0381刑初289號刑事判決。宣判後,原審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等8人不服,提出上訴。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蔡穗斌於2015年7月間,經楊劍(已另案處理)得知山東衛某生物醫藥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衛某公司,已另案處理)已獲取由商務部頒發的直銷經營許可資質、擁有網絡會員營銷平臺等信息後,隨即聯絡了被告人林俊,二被告人遂產生了與衛某公司合作經營牟利的動意。


涉多家直銷公司,星晨聯盟特大傳銷案二審維持原判,首犯獲刑7年

被告人林俊


後被告人林俊、蔡穗斌與衛某公司負責人經協商後一致同意合作經營,主要內容為:林俊、蔡穗斌負責發展會員進行銷售,衛某公司負責提供產品和網絡營銷平臺,通過現金兌換平臺電子幣購買平臺商品的方式,設定“回本獎”、“層碰獎”、“大區見點獎”、“小區見點獎”,鼓勵和刺激會員逐級發展下線會員,以超出產品生產成本九倍的銷售價格銷售衛某公司的甲殼素等產品,在扣除佔銷售收入約10%的產品生產成本、約15%的管理費用和約60%的會員獎金後,對其餘銷售收入由林俊、蔡穗斌與衛某公司進行分割。


2015年12月20日,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在廣東省東莞市組建了衛某“星晨聯盟”傳銷組織,按照上述協議內容開展傳銷活動。截至2017年4月,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組織、領導的衛某“星晨聯盟”會員數量達數萬人,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168658428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798599243.86元人民幣。


2017年4月份,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因與衛某公司產生矛盾而終止合作經營,經被告人蔡穗斌聯絡,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又與另一家已獲取直銷經營許可資質的南京中脈科技發展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脈公司,已另案處理)負責人協商後一致同意,繼續沿用前述營銷模式進行合作經營。後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將衛某“星晨聯盟”改組為中脈“星晨聯盟”。


涉多家直銷公司,星晨聯盟特大傳銷案二審維持原判,首犯獲刑7年


自2017年4月25日至2017年6月30日間,被告人林俊、蔡穗斌組織、領導中脈“星晨聯盟”繼續開展傳銷活動,在原有基礎上,接續發展會員數萬人,傳銷資金數額累計另達351978377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另達218108523.77元人民幣。


被告人簡鋯銘於2016年9月份、10月份間受聘擔任“星晨聯盟”虛擬的“商學院”院長兼講師,組織培訓人員先後在廣州、東莞及海城對衛某“星晨聯盟”、中脈“星晨聯盟”的營銷模式進行宣傳。同時,被告人簡鋯銘直接或間接發展了傳銷人員,架構超過3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984萬元人民幣。


被告人吳永吉於2015年12月份加入“星晨聯盟”組織後,於2016年6月份,發起創立了“星晨聯盟”組織框架下最大的分支傳銷組織“東航軍團”,並負責該組織的總體運營。被告人吳永吉的妻子被告人何柳負責對該組織的資金、賬戶、會員等進行管理。


截至2017年6月30日,被告人吳永吉組織、領導“東航軍團”共發展會員逾萬人,架構超過3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699702218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7649542.13元人民幣。


被告人黃再東、李世平、王蓮斌分別於2015年12月、2016年1月加入“星晨聯盟”後,於2016年10月份,在被告人吳永吉發起創立的“東航軍團”組織框架下,共同發起創立“東起體系”傳銷組織,並分別各自直接或間接發展傳銷人員。


截至2017年6月份,被告人黃再東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數千人,架構超過3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78350188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185萬餘元人民幣;被告人李世平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逾千人,架構超過3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55313684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179萬餘元人民幣;被告人王蓮斌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數百人,架構超過3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9951290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61萬餘元人民幣。


被告人範士猛於2016年1月份加入由被告人黃再東、李世平、王蓮斌發起成立的“東起體系”後,截至2017年6月30日,在該組織框架下直接或間接發展會員數百人,架構超過3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8720561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243283.56元人民幣。


被告人張迎於2016年8月加入由被告人黃再東、李世平、王蓮斌發起成立的“東起體系”後,在該組織框架下發起創立了“海城富迎”傳銷組織,截至2017年6月30日,直接和間接發展會員數百人,架構超過三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6765537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196840元人民幣。


被告人金付維於2016年8月份加入由被告人黃再東、李世平、王蓮斌發起成立的“東起體系”後,在該組織框架下發起創立了“海城富金”傳銷組織,截至2017年6月30日,直接和間接發展會員70餘人,架構超過三層級,傳銷資金數額累計達1420040元人民幣,應獲取獎金數額達92567元人民幣。


另查明,案發後,被告人簡鋯銘向公安機關自動投案,如實供述了犯罪事實。


又查明,案發後,各被告人均向偵查機關海城市公安局退繳了違法所得。其中: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共同退繳違法所得人民幣3680萬元。被告人林俊另退繳違法所得勞斯萊斯牌汽車1輛(陳某經手)、仿卡地亞牌戒指1枚、PIAGET手錶1塊。


原審法院認為,被告人林俊、蔡穗斌利用具有直銷資質企業的營銷平臺,組織、領導以推銷商品為名,要求參加者以購買商品方式獲得加入資格,並按照一定順序組成層級,直接或者間接以發展人員的數量作為返利依據,引誘參加者繼續發展他人參加,騙取財物,擾亂經濟社會秩序的傳銷活動,其組織、領導的傳銷活動人員逾萬人,直接或者間接收取參與傳銷活動人員繳納的傳銷資金數額累計超億元,情節嚴重,其行為已構成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之規定,認定被告人林俊犯組織、領導傳銷活動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11名被告人七年到緩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五十萬元到五萬元不等。其餘十名被告分別被判處六年到緩刑二年不等的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宣判後,簡某銘、何某、金某維服判,其餘各被告人不服,均提出上訴。其中,林俊、蔡穗斌分別認為,其與二企業合作是以銷售商品為目的,以銷售業績為計酬依據的單純的“團隊計酬式傳銷活動”,不應作為犯罪處理;涉事企業作為其產品的銷售主導者、返利規則制定者、執行者、最大利益獲得者被公訴機關作出不起訴決定,而具體銷售人員受到法律追究,希望法庭宣判其無罪。


二審法院認為,原判根據各上訴人的犯罪事實、性質、情節和對社會的危害程度,已予論述裁判觀點和意見,依法定罪並予以刑罰裁量,於法有據,本院均予以採納;各上訴人及其辯護人所提的上訴及辯護意見,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故依法均不予採納。依照相關法律的規定,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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