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口酒商標糾紛背後的,江湖和法規!

​在奔富商標落下帷幕時,人們不得不感嘆商標糾紛的複雜和艱辛程度。


“有人的地方就會有江湖,有江湖的地方必然有紛爭。”進口葡萄酒自爆發增長以來,商標糾紛讓不少企業吃了虧,也讓一些企業嚐到了甜頭。


進口酒商標糾紛背後的,江湖和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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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月10日,富邑宣佈成功在中國註冊了其標誌性葡萄酒品牌Penfolds所對應的中文商標“奔富”。這是在“奔富”商標被搶注後,富邑為取得其“奔富”商標所有權而通過中國法院和執法部門近10年來不斷訴訟和維權的結果。


因為成本低廉、利潤巨大、商業價值誘人等,商標搶注逐漸成為一種“灰色產業”。這也催生了很多搶注他人商標、標識的人。這群人有職業的,也有非職業的。


奔富商標糾紛的落幕,讓進口葡萄酒商標糾紛背後的你爭我奪的江湖呈現出來。實際上,這裡不僅有江湖恩怨,也有法律法規方面的審判。


“奔富”商標所有權落下塵埃。


在中國市場,“Penfolds”的中文名,習慣性被譯成“奔富”,甚至在富邑的對外宣傳口吻中,常帶有“奔富”二字。


然而,令富邑難以啟齒的是,實際上它在今年4月10日前並不擁有“奔富”二字的中文商標,該商標在多年前已遭他人搶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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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世紀90年代,富邑進入中國市場。1995年,旗下品牌Penfolds的中文商標“奔富”由當時負責代理Penfolds品牌的廣州白馬酒業在國家工商局申請註冊。


之後,由於廣州白馬酒業不再代理Penfolds品牌,商標到期後未進行續展而重新成為公共資源。在成為公共資源的這段時間,有人一直在搶注“奔富”商標,也有人“碰瓷”註冊了“奔富尼澳”等商標。


此後,奔富開啟了漫長時間的商標糾紛案。


一、駁回無效:搶注中文“奔富”商標


2011年,富邑集團子公司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在中國大陸註冊“Penfolds”商標,核定使用商品為葡萄酒。


同年,該公司在33類商品上申請註冊“奔富”商標,因與之前他人註冊的商標近似被駁回,2013年複審再被駁回。因不服原商標評審委員會的複審決定,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先後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但均被駁回。


公開資料顯示,西班牙籍的李琛分別於2009年07月28日註冊了第5662026 號“奔富”商標、2015年10月14日註冊了第11618650號“奔富”商標。


在2017年1月12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對澳洲奔富長達數年的中文商標案做出終審判決,確認西班牙籍公民李琛註冊第5662026 號“奔富”商標後,因未能有效證明將商標應用於葡萄酒相關業務的真實性,撤銷其對“奔富”商標的使用權。


但值得注意的是,此案的判決即便生效,富邑葡萄酒集團也無法獲得“奔富”商標的“專用權”。因為,李琛的第11618650號“奔富”商標註冊在先,在2020年4月10日之前仍處於有效狀態。


二、不正當競爭:“奔富酒園”的虛假宣傳等


2019年5月,奔富國際貿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奔富國際”)及其關聯公司,與富邑葡萄酒集團之間就不正當競爭事項所產生的官司,被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達了判決。


判決認為,奔富國際及其關聯公司東方明日(晉江)進出口有限公司的一系列與事實不符的宣傳,易使相關公眾對其“奔富酒園”商品來源產生混淆,認為這些商品與富邑旗下的知名品牌Penfolds品牌存在關聯,構成虛假宣傳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法院認為,“奔富酒園”葡萄酒為誕生於中國的品牌,其宣傳內容明顯不符合事實,構成虛假宣傳。


富邑與奔富國際的恩怨遠不止這一點。


2018年初,富邑便向澳大利亞聯邦法院提起法律訴訟,起訴Rush Rich葡萄酒生產商針對富邑集團標誌性品牌澳洲奔富實施的侵權行為,包括誤導性使用該品牌的中文譯名“奔富”商標。


“Rush Rich”中文名稱為奔富酒園,其持有方為中國企業曾氏文化。曾氏文化曾用名為晉江保樂力加酒業有限公司。該公司自2012年至2017年申請的多個商標中,均與“奔富”字體以及“Penfolds”的商標圖形存在近似情況。


從公開渠道查詢看到,富邑旗下相關企業,與奔富國際及其關聯企業之間,在2019年3月到4月間便已有多起糾紛,涉及侵害商標權糾紛、著作權權屬、侵權糾紛等。


三、行政訴訟:“克里斯奔富酒王”與“Penfolds”構成類似商品


2019年,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狀告王慶陸於2010年10月13日註冊商標“克里斯奔富酒王”違反商標法,侵權了自家商標“Penfolds”。


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提供了多項Penfolds與中文“奔富”相關聯的證據。


但在一審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審理認定兩個商標不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證據尚不足以證明其在“克里斯奔富酒王”(以下簡稱訴爭商標)申請日前已在葡萄酒商品上在中國在先使用“奔富”商標並具有一定知名度,故認定“克里斯奔富酒王”商標予以維持。


南社布蘭茲有限公司表示不服,又向北京知識產權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北京知識產權法院認定:“克里斯奔富酒王”與“Penfolds”構成使用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標,違反2001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二十八條規定:


“申請註冊的商標同他人在同一種商品或者類似商品上,已註冊的或者初步審定的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標局駁回申請,不予公告。”


“克里斯奔富酒王”核定使用的商品與“Penfolds”核定使用的商品構成類似商品無異議,本院經審查,對此予以確認。


以上還只是“奔富”商標糾紛的冰山一角。


隨著奔富在中國市場熱銷,一個又一個與“奔富”相關的商標不時冒出來,來來回回,時刻牽動著富邑的神經。


直至2020年4月10日,富邑宣佈成功在中國註冊了 “奔富”。至此,富邑在葡萄酒品類中成為了在中國、澳大利亞兩地最早的“奔富”註冊商標擁有人。


“卡斯特”商標糾紛四大看點!


富邑並非是行業內第一家深陷中文商標糾紛的進口葡萄酒商。此前歐洲第一大葡萄酒商法國Castel有過類似遭遇,甚至轟動市場一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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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富邑相比,Castel商標糾紛相對簡單一點,因為涉及的糾紛僅限制在卡斯特與李道之雙方。


西班牙籍華人李道之原籍浙江。1996年,創立了專營進口葡萄酒的上海班提酒業公司。在班提酒業基礎上,2008年,又創建了上海卡斯特酒業有限公司,經銷從法國原瓶進口的葡萄酒,並使用其早已註冊使用的“卡斯特”商標。


上海卡斯特酒業與法國CASTEL的糾葛恩怨,緣起“卡斯特”商標的註冊。


1998年,李道之還在溫州五金交電化工集團公司工作,該公司向國家商標局提交了“卡斯特”商標申請,2000年獲准在第33類果酒等商品上使用“卡斯特”商標。2002年五交化公司改制,經協商轉讓,商標由公司名下轉讓給了李道之個人手中。


卡斯特商標糾紛案,歷時10年,也曾劃下一個句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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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那期間,“卡斯特”商標之爭經歷了大大小小十餘場官司。經歷過撤三複審行政糾紛、撤銷爭議行政糾紛、商標侵權糾紛、確認不侵權糾紛等多項糾紛。


一、撤三複審行政糾紛:公開真實的使用行為即為商標使用


2005年7月,法國卡斯特以連續三年不使用為由,向商標局申請撤銷爭議商標。但由於李道之提供了與班提公司於2002年6月1日簽訂的商標使用許可合同,以及2002年、2004年銷售卡斯特乾紅葡萄酒的增值稅發票等證據。


律師界對此案的關注點,在於 “商標使用是否必須為合法使用”。


早期的司法實踐,法院一般認為只有合法的使用才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使用行為,違反法律規定的使用行為不屬於商標使用。法國CASTEL公司認為非法銷售過程中產生的發票不能作為爭議商標合法使用的證據。


但最高人民法院認為,“只要在商業活動中公開、真實的使用了註冊商標,且註冊商標的使用行為本身沒有違反商標法律規定,則註冊商標權利人已經盡到法律規定的使用義務,不宜認定註冊商標違反該項規定。


二、撤銷爭議行政糾紛:因舉證不力而落空的“CASTEL”馳名商標


撤三糾紛之後,法國CASTEL公司於2008年12月24日又以翻譯世界馳名商標(《商標法》第十三條)、損害在先字號權利、惡意搶注在先使用並有一定知名度商標(《商標法》第三十二條)及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等理由提起商標撤銷程序。


不過,2008年早已超過“卡斯特”爭議商標註冊之日起五年的法定時限。


同時,法國CASTEL提交的證據也不足以證明其商標在爭議商標申請註冊之前達到馳名程度。


三、商標侵權糾紛:賠償額度的驚天逆轉


2009年,李道之開始進攻法國CASTEL。一、二審法院均支持了3373萬的賠償,但最高院卻判決了法定賠償50萬。


最高院以6000多字的長篇幅專門論述賠償數額的確定。首先否定了一、二審法院以案外人利潤率為依據的計算方案;其次,最高院認為賠償數額的具體確定需要通盤考慮當事人雙方的歷史糾葛及談判過程、法國CASTEL被訴侵權行為表現形式及其是否具有惡意、“卡斯特”商標的使用及知名度情況、法國CASTEL生產的葡萄酒的知名度情況、卡斯特”商標許可費等情況。


顯然,最高院是在通過司法裁判向人們傳達不支持“不勞而獲”的價值取向。


四、確認不侵權糾紛:張裕卡斯特不堪其擾下的反擊


2001年9月3日,“張裕卡斯特”成立。2005年和2009年,李道之接連向張裕卡斯特發出侵犯其商標權的律師函,稱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許可,在葡萄酒等酒類商品上單獨或突出使用“卡斯特”文字的行為均屬於侵權或假冒行為。


這使得張裕卡斯特的權利處於不穩定的狀態。因此,張裕卡斯特提起確認不侵權之訴。


此案的關鍵在於,“張裕卡斯特酒莊”、“張裕·卡斯特酒莊”與“卡斯特”商標是否構成商標法意義上的近似。


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認為,判斷是否構成商標侵權意義上的近似,不僅要比較相關標識在字形、讀音、含義等構成要素上的近似性,還要考慮其近似是否達到足以造成市場混淆的程度。


山東高院的其中一條指出,“張裕卡斯特酒莊”與“卡斯特”代表的產品已經形成了各自的市場格局,相關公眾可以將二者區分開來。


進口葡萄酒為何頻現商標糾紛?


公開資料顯示,除了“卡斯特”、“奔富”,“帝亞”、“傑卡斯特莊園”、“里奧哈”、“孟德斯鳩”等多個葡萄酒及酒類相關商標,也早已在中國被註冊。


而中國人最熟悉的拉菲,則有“拉菲傳奇”、“拉菲世族”等眾多山寨品牌。拉菲集團的律師此前向媒體透露,對中國假拉菲的知識產權維權訴訟迄今只有三例。因為中國侵權企業超過百家,拉菲在追蹤上存在困難。


無論是Castel的商標紛爭,還是富邑,進口葡萄酒商標糾紛背後有多種原因。


一、中國法律可能存在規定不清晰。


“在商標保護上,中國法律可能存在規定不清晰之處。但還是跟進口葡萄酒商知識產權、商標保護意識不夠等直接相關。有很多知名的進口葡萄酒品牌,進入到中國市場推廣過程中,普遍都出現這樣的問題。”


二、訴訟週期長。


實際上,富邑開始在中國銷售一段時間後,一直致力於知識產權保護,只是這種司法訴訟週期太久,而其品牌知名度又在幾何級發展,導致更多的利益糾結進來,最終導致事態複雜化發展。


三、個別貿易商專門搶注商標。


“大多數生產商的產品剛進入到中國市場時,無法立即註冊中文商標,原因在於文化和語言隔閡,只有產品賣了一段時間後,才會形成約定俗成的中文名稱,但這個時候再進行註冊商標時就會遇到搶注糾紛。”有人士介紹到。


還有一些生產商也會提前註冊中文商標,但其進口商標或經銷商未必會採用這個商標。有一些名莊,它們一開始認為只要原文註冊商標就可以了,但當市場上約定俗成的中文商標越來越有名的時候,被山寨的情況就出現了,最終面臨的局面是,要麼花錢了事,要麼重新註冊一箇中文商標再重新推廣。


貿易商搶注的行為惡意與否,也不能一概而論。


因為大多數國外生產商並不提供市場費用,如果貿易商註冊了某中文品牌並持續投入,且推廣多年,兩者的代理關係結束後,這個中文商標的歸屬和道德問題就不是一兩句可以說清的。


四、品種太多,註冊面臨挑戰。


進口葡萄酒商不提前註冊商標的情況是比較普遍的,原因之一也在於葡萄酒品種太多,如果每一個品種都要註冊的話,對經營企業來講,都是一個很大的挑戰。


不管如何,搶注一直是外國商標在中國保護問題上的障礙,但是奔富商標問題的解決具有代表性。隨著奔富商標的落幕,拷貝、複製、音譯等擦邊球形式的搶注行為,今後或將難以生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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