線下密室逃脫店使用線上遊戲《迷失島》名稱,被訴侵權,法院這樣判

線下密室逃脫店使用線上遊戲《迷失島》名稱,被訴侵權,法院這樣判

近年來,密室逃脫遊戲風靡一時。在封閉密室中尋找線索,破解機關,逃出生天,吸引了不少年輕人。於是,有的人 " 靈機一動 "," 借鑑 " 線上遊戲的玩法、形象,乃至名字,而這種行為其實已經侵犯了權利人的知識產權。在一起密室逃脫實體店抄襲線上遊戲《迷失島》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中,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以下簡稱 " 上海浦東法院 ")一審判決被告賠償並消除影響,保護了遊戲開發者的合法權利,給市場上的抄襲者敲響了警鐘。

【案情回放】

這起案件中,被侵權的是一款叫《迷失島》的國產獨立遊戲,該點觸式解謎遊戲由國內幾位獨立製作人眾籌完成。遊戲的故事背景頗為有趣,講述了在神秘海島遇到外星人的故事。通過獨特的手繪美術風格,遊戲為玩家營造出一個神秘的遊戲世界。

2016 年 3 月 20 日,上海胖布丁網絡科技有限公司完成這款遊戲的開發工作,5 月 13 日獲得軟件的著作權登記證書,同年 9 月遊戲上線發佈。

一家遊戲公司是怎麼發現千里之外的密室逃脫店侵權的呢?事情說來也巧,一天,一位《迷失島》遊戲的粉絲髮現,魔咒拓展信息諮詢服務中心(以下簡稱 " 魔咒拓展中心 ")在家附近開了家密室逃脫店,上了一個和《迷失島》同名的逃脫項目。這名網友在體驗之後,在大眾點評網上傳了圖片,併發到了群裡。

胖布丁公司從中發現,這家密室逃脫店的宣傳圖畫中有 ISOLAND、迷失島以及 " 極度燒腦的點觸式解謎主題 " 字樣,圖畫上部顯示為魔咒密室逃脫旗艦店,於是向上海浦東法院起訴維權。

胖布丁公司認為,密室逃脫店牆上繪製的相關圖案與《迷失島》的美術作品具有高度一致性,共 20 幅,侵犯了其享有的署名權和複製權;其中 8 幅用於微信公眾號宣傳,侵犯了其信息網絡傳播權。公號上有兩段介紹密室逃脫的文字,胖布丁公司認為,這是他們的宣傳文案中的內容,密室逃脫店的做法,侵犯了文字作品的署名權、複製權、信息網絡傳播權。

胖布丁公司認為,在未經許可的情況下,密室逃脫店擅自使用《迷失島》的名稱、包裝、裝潢,通過公號、經營場所宣傳擺臺等進行宣傳,存在明顯侵權故意,構成不正當競爭。

胖布丁公司認為,大眾點評網經營方上海漢濤信息諮詢有限公司(以下簡稱 " 漢濤公司 ")作為網絡服務提供者,收到投訴後未及時刪除、屏蔽、斷開鏈接,系幫助侵權行為,應承擔連帶責任。

胖布丁公司因此請求法院,判令兩被告立即停止侵權;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公開賠禮道歉;兩被告公開發表聲明以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 49 萬元,合理費用 15 萬元。

被告魔咒拓展中心稱,未侵犯原告的著作權,也未構成不正當競爭;密室逃脫實體店營業時間短,未給原告造成實際損失,原告主張的賠償數額沒有法律依據,請求法院駁回其訴訟請求。

被告漢濤公司未答辯。

【以案說法】

上海浦東法院經審理認為,密室逃脫店牆上繪製的圖案,有 19 幅與《迷失島》的美術作品構成實質性近似,且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具有接觸原告相應作品的可能性,對該 19 幅美術作品的使用侵害了原告享有的署名權、複製權。該被告將其中 8 幅作品用於宣傳,侵犯了其享有的信息網絡傳播權。

對於原告主張侵權的宣傳文案,法院認為,該段文字系對涉案遊戲的宣傳用語,字數較少,缺乏作品相應的長度和必要的深度,無法充分表達和反映作者的思想感情,不符合作品獨創性的要求,不是《著作權法》所保護的作品。

上海浦東法院認為,涉案遊戲的名稱 " 迷失島 ""ISOLAND" 具有較強的顯著性,經過原告實際使用和不斷宣傳,具有了區別商品來源的顯著特徵,構成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將 " 迷失島 " "ISOLAND" 用於其經營的密室逃脫實體店及廣告宣傳,屬於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稱的不正當競爭行為。

上海浦東法院據此判決,被告魔咒拓展中心立即停止侵權,停止不正當競爭行為;在微信公眾號、微博首頁刊登聲明、消除影響。因原告就被訴侵權行為所受實際損失以及被告魔咒拓展中心因被訴侵權行為所獲利潤均無相應證據證實,法院酌情判決魔咒拓展中心賠償經濟損失 10 萬元,合理費用 1.5 萬餘元,駁回原告其他訴訟請求。

被告漢濤公司僅為平臺運營方,並未參與密室逃脫店實施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行為,也未提供協助,因此不承擔民事責任。

【法辭典】

第十五條 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主要有:

(一)停止侵害;

……

(六)賠償損失;

……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

第十條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

(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

(五)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第四十八條 有下列侵權行為的,應當根據情況,承擔停止侵害、消除影響、賠禮道歉、賠償損失等民事責任;同時損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侵權行為,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銷燬侵權複製品,並可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著作權行政管理部門還可以沒收主要用於製作侵權複製品的材料、工具、設備等;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表演、放映、廣播、彙編、通過信息網絡向公眾傳播其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

第四十九條 侵犯著作權或者與著作權有關的權利的,侵權人應當按照權利人的實際損失給予賠償;實際損失難以計算的,可以按照侵權人的違法所得給予賠償。賠償數額還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權利人的實際損失或者侵權人的違法所得不能確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情節,判決給予五十萬元以下的賠償。

三、《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

第五條 經營者不得采用下列不正當手段從事市場交易,損害競爭對手:

……

( 二)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稱、包裝、裝潢,或者使用與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稱、包裝、裝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購買者誤認為是該知名商品;

(案例編寫:上海浦東法院 王治國)

瀟湘晨報記者 張嶽 綜合上海市高級人民法院網消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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