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三)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三)

“償付能力監管”,是繼保證金、責任準備金、公積金、保險保障基金之後,又一重保證我們消費者保單利益的監管措施。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三)

老規矩,先看看《保險法》是如何規定的?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三)

“償付能力”是什麼意思呢?他是個百分比,目前市面上的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有100%~200%的,也有更高的,甚至還有1000%以上的。但“償付能力”其實是指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即假設所有的客戶都找保險公司理賠,保險公司必須有100%的資金償付能力,都能賠得起。

直白的說,我們買了保險公司的保單,保險公司就開始欠我們錢,假設保險公司共欠款100元,保險公司自己有101元,那麼他的償付能力就是101%,所以說,只要是償付能力>100%的,都是安全的,如果一家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過高,可能這家公司是剛開始經營的,或者是投資能力欠佳。如果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充足率小於100%,中國銀保監會才會將該公司列為重點監管對象,根據具體情況分別採取相對應的監管措施,目的是保證咱們的保單不能失效。

“償付能力”每季度必須在保險公司官網進行公佈,消費者可以隨時在板塊查到。

< 延申 >

中國保險業還有個償付能力二代監管規則,是以風險為導向的新一代償付能力監管規則。根據監管要求和指引,在每季度末、每年末保險公司會通過建立詳盡的數學模型和壓力測試後,能確保自己有能力在99.5%的概率下無論發生社麼事件都不會倒閉。

舉例來說,我國保險公司只要通過了償付能力測試,即代表能硬抗200年一遇的大災難。“200年一遇的大災難”是什麼概念呢?比如,汶川地震是30-50年一遇,日本阪神大地震50-100年一遇,或者各種股災都算。如果能通過“償二代”監管的壓力模型的測試,保險公司是能抵抗200年一遇的大災難的,沒有例外。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三)


用《保險法》解讀保險安全(三)

無論我們買了誰家的保單,一旦保額過高,其背後都是有再保險公司對我們的保單進行再保險的,是我們的又一重保障機制,保障我們的辦單一定能配到。比如咱們買的“重疾險”,一般超過50萬保額的保單,都會進行再保險。




在這層層監管,環環相扣的地方,規定了咱們保險公司的保險合同是不能失效的,最後都能發生理賠的,這就是結合《保險法》來正確解讀保險公司。咱們保險法的最終目的,不是說把保險公司救回來就行,而是讓所有的保單都能發生理賠,讓咱們的權益得到合法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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