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居住房屋動遷補償款分配問題

非居住房屋動遷補償款分配問題


在每個地塊動遷時,對於房屋類型的界定,除了居住房屋為舊裡、新裡、工房等類型外,還根據房屋的使用功能區分為居住房屋,非居住房屋和居非兼用房屋。本文主要討論非居住房屋或者居非兼用房屋的非居住部分徵收補償款的分配問題。

非居住房屋補償的法律依據

對於非居住部分徵收補償的法律依據,主要有:

1. 國務院《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三章,第十七條:

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對被徵收人給予的補償包括:

(一)被徵收房屋價值的補償;

(二)因徵收房屋造成的搬遷、臨時安置的補償;

(三)因徵收房屋造成的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2. 《上海市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實施細則(市政府令第71號)》第三十四,三十五條:

第三十四條(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補償)

徵收非居住房屋的,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可以選擇貨幣補償,也可以選擇房屋產權調換。徵收非居住房屋的,應當對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給予以下補償:

(一) 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格;

(二) 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

(三)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

(四)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按期搬遷的,應當給予搬遷獎勵。具體獎勵標準由區(縣)人民政府制定。

第三十五條(停產停業損失補償)

因徵收非居住房屋造成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標準,按照被徵收房屋市場評估價的10%確定。

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認為其停產停業損失超過被徵收房屋的市場評估價10%的,應當向房屋徵收部門提供房屋被徵收前三年的平均效益、停產停業期限等相關證明材料。房屋徵收部門應當委託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對停產停業損失進行評估,並按照評估結果予以補償。被徵收人、公有房屋承租人對評估結果有異議的,可以按照本細則第二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申請複核、鑑定。


3. 各地塊《非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方案》


補償標準

上海各區對於非居住房屋的補貼和獎勵稍有不同,但總的框架基本一致,包括:

1. 非居住房屋價值補償,一般評估價遠高於居住房屋,但只有一塊磚,沒有套型補貼和價格補貼。

2. 簽約獎勵費,從20萬至60萬不等(非完全抽樣);

3. 證照補貼費。有的地塊不區分個體工商戶和企業營業執照,統一補貼10萬-50萬不等。有的地塊區分個體工商戶(10萬至30萬不等,非完全抽樣),企業營業執照(不補貼或10萬),以及菸酒執照額外補貼(5萬)(注:數據均非完全抽樣)

4. 搬遷獎勵費。簽約15天內搬遷,獎勵費5萬至60萬不等(各地塊地理位置差異導致獎勵差異較大,仍未非完全抽樣)。

5. 停產停業損失。各地塊一致,按照房屋價值部分的10%,若要求高於該標準,需要舉證。

6. 非居住房屋自購房獎勵(並非所有地塊都有該項)

7. 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有的地塊直接包括在搬遷獎勵費中)。

8. 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有的地塊直接包括在搬遷獎勵費中)。

需要特別說明的是,上述補償項目和標準均非完全抽樣,且各地塊實際情況存在差異,不能作為補償核算的標準。一般某地塊缺少某項目補償,會核算在另一項目內;某一項補償較低,則另一項補償往往較高。

補償款分配標準

針對非居住房屋徵收補償款的分配問題,上海高院在[2004]3號文中有詳細的解答。現摘抄如下:

十、公有房屋拆遷補償款中屬非居住用途補償的部分如何分割?

答:自然人承租的被拆遷公房,租借給承租人和同住人以外的人用於非居住用途的,該補償問題應當由公房的承租人、同住人與租借人另行解決。

個人承租的公有非居住用房的拆遷補償款歸承租人。

被拆遷的房屋屬於居住和非居住兼用的,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已經明確區分居住補償和非居住補償份額的,則對居住補償部分,承租人和同住人可以共同分割;對非居住補償部分,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人是該房屋的承租人或同住人的,則該承租人或同住人可以適當多分。如果拆遷人在給付拆遷補償款時未明確區分的,利用該房屋進行經營的承租人或同住人,就整個補償款可以適當多分,具體份額由人民法院酌定。

以上情況,當事人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十一、房屋拆遷補償款之外的其他補償費,應按什麼原則處理?

答:本條所稱其他補償款是指拆遷公有居住和非居住房屋時,根據國務院《城市房屋房屋拆遷管理條例》和《上海市城市房屋拆遷管理實施細則》之規定,以及上海有關拆遷單位的實際操作,被拆遷人除了得到房屋拆遷貨幣補償款外,拆遷公有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得到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搬遷獎勵費以及一次性補償費。拆遷公有非居住房屋的,被拆遷人還可以獲得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的損失補償等。

上述費用中,搬家補償費、設備遷移費、臨時安家補助費,應歸確因拆遷而搬家、設備遷移和臨時過渡的承租人、同住人等。獎勵費和一次性補償費,一般應當由拆遷時在被拆遷房屋內實際居住的人之間予以分割。設備搬遷和安裝費用,無法恢復使用的設備按重置價結合成新結算的費用,應歸設備所有人。因拆遷造成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歸遭受實際損失的經營人。

在實際分配中,當事人往往還碰到以下問題:

1. 執照補貼部分的歸屬在上海高院意見中未作解答。

2. 對於居改非部分的貢獻(即動遷利益的增值)個案存在差異。

3. 停產停業損失補償的歸屬問題,在實際裁判中與上述高院解答意見存在差異。

在現實案例中,由於租期及經營歷史的長短,經營的類別,承租人與出租人之間的其他關係(涉家事),對於居改非的歷史原因和增值的貢獻,租賃合同的具體約定等都存在差別,因此也很難確定一個普遍適用的具體標準。但總的來說,當事人對補償款的分配請求應在上述法律和補償方案規定的框架範圍內;並對本段第一句話的相關因素進行充分舉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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