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破產法: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2019年8月26日,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發佈了一起公告。

這個公告也將會載入個人破產法發展歷程的重要節點。

個人破產法: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這個公告雖然說是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但是畢竟是個人破產製度的風向標,社會各界特別是法律人士特別關注,也期待有更好的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方式。

個人破產法是一個老話題,也是一個新問題。

2019年,在我國的各種官方文件中,出現的次數不斷提高,表述的詞語也越來越明確。

在前面幾篇筆者寫的文章中已經提到個人破產法的必要以及意義。

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需要規範參與者進入以及退出的機制,企業破產法是企業退出經濟活動的機制,個人破產法也將是個人退出市場活動保持一個普通人基本生活的機制。

我們且來看,這個公告的具體內容:

第一點:申請人李若成於2019年7月24日向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申請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需要注意的是,這是申請人自行申請的,申請的事項為“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如何理解,筆者認為在探索適用個人破產法階段,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也就是把這個人的所有債務比如民間借貸、欠付貨款等各類債務都集中清理。如何清理?清理之後這些債務怎麼償還?還不了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去?這些都是大家關心的問題。

第二點: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於2019年8月7日受理(2019)浙0304執清1號李若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一案,並指定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擔任李若成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管理人。

申請人申請了,法院裁定受理,並指定了管理人。這個跟企業破產法的程序是一致的。有了管理人,債務人除了維持基本生活開支所需,其他需要必須徵求管理人許可。

第三點:李若成的債權人應於2019年9月29日前向個人債務集中清理管理人浙江澤商律師事務所申報債權。

向管理人申報債權,這程序跟企業破產法一致。在程序的設置上,將來的個人破產法與現在的企業破產法基本可以適用。

第四點:第一次債權人會議於2019年9月30日上午9時30分在甌海區平安綜合體召開,請各債權人準時參加。

一般來說,企業破產法的裁定也是需要明確債權申報時間,第一次債權人召開時間,這些程序與企業破產法一致。作為債權人,為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申報債權、參加債權人會議是行使債權的最好方式。

以上四點是這份公告的主要內容,也是非常值得關注的內容。

其實,我們更關注的是如何申請,申請的依據是怎麼規定的,哪些債務可以適用集中清理,哪些不能適用等等問題。

2019年5月8日,浙江台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出臺《執行程序轉個人債務清理程序審理規程(暫行)》應該說是一個大膽的嘗試,而溫州市甌海區人民法院的這個公告更是進一步的試點結果。

我們更希望看到的是,以後這類公告越來越多,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或者是說個人破產法的真正到來。

國家發改委等13部門公佈《加快完善市場主體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個人破產製度。重點解決企業破產產生的自然人連帶責任擔保債務問題。明確自然人因擔保等原因而承擔與生產經營活動相關的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逐步推進建立自然人符合條件的消費負債可依法合理免責,最終建立全面的個人破產製度。

這是官方的最新關於個人破產製度的表述。

當然了,個人破產法並不是債務人什麼樣的債務都能免除,也不會意味著那些深陷債務的人可以從此逍遙。

無論如何,個人破產法只保護誠信的債務人,保護那些因市場風險而陷入危機的債務人。

至於那些賭博或者惡意欠債、轉移財產的,會有相應的法律制度進行懲罰。

我們來看看浙江台州法院的三份裁定:

1、債務人拒不參加聽證會,拒絕接受債權人質詢並如實回答,導致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失敗

個人破產法: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2、債務人未能全面如實申報債務情況,導致個人債務集中清理失敗

個人破產法: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3、這是個人債務集中清理成功的案例

個人破產法:溫州市甌海區法院受理個人債務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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