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破产法: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2019年8月26日,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发布了一起公告。

这个公告也将会载入个人破产法发展历程的重要节点。

个人破产法: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这个公告虽然说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但是毕竟是个人破产制度的风向标,社会各界特别是法律人士特别关注,也期待有更好的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方式。

个人破产法是一个老话题,也是一个新问题。

2019年,在我国的各种官方文件中,出现的次数不断提高,表述的词语也越来越明确。

在前面几篇笔者写的文章中已经提到个人破产法的必要以及意义。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规范参与者进入以及退出的机制,企业破产法是企业退出经济活动的机制,个人破产法也将是个人退出市场活动保持一个普通人基本生活的机制。

我们且来看,这个公告的具体内容:

第一点:申请人李若成于2019年7月24日向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申请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需要注意的是,这是申请人自行申请的,申请的事项为“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如何理解,笔者认为在探索适用个人破产法阶段,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也就是把这个人的所有债务比如民间借贷、欠付货款等各类债务都集中清理。如何清理?清理之后这些债务怎么偿还?还不了的部分是否可以免去?这些都是大家关心的问题。

第二点: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8月7日受理(2019)浙0304执清1号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一案,并指定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担任李若成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

申请人申请了,法院裁定受理,并指定了管理人。这个跟企业破产法的程序是一致的。有了管理人,债务人除了维持基本生活开支所需,其他需要必须征求管理人许可。

第三点:李若成的债权人应于2019年9月29日前向个人债务集中清理管理人浙江泽商律师事务所申报债权。

向管理人申报债权,这程序跟企业破产法一致。在程序的设置上,将来的个人破产法与现在的企业破产法基本可以适用。

第四点: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于2019年9月30日上午9时30分在瓯海区平安综合体召开,请各债权人准时参加。

一般来说,企业破产法的裁定也是需要明确债权申报时间,第一次债权人召开时间,这些程序与企业破产法一致。作为债权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申报债权、参加债权人会议是行使债权的最好方式。

以上四点是这份公告的主要内容,也是非常值得关注的内容。

其实,我们更关注的是如何申请,申请的依据是怎么规定的,哪些债务可以适用集中清理,哪些不能适用等等问题。

2019年5月8日,浙江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执行程序转个人债务清理程序审理规程(暂行)》应该说是一个大胆的尝试,而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的这个公告更是进一步的试点结果。

我们更希望看到的是,以后这类公告越来越多,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或者是说个人破产法的真正到来。

国家发改委等13部门公布《加快完善市场主体退出制度改革方案》,提出研究建立个人破产制度。重点解决企业破产产生的自然人连带责任担保债务问题。明确自然人因担保等原因而承担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逐步推进建立自然人符合条件的消费负债可依法合理免责,最终建立全面的个人破产制度。

这是官方的最新关于个人破产制度的表述。

当然了,个人破产法并不是债务人什么样的债务都能免除,也不会意味着那些深陷债务的人可以从此逍遥。

无论如何,个人破产法只保护诚信的债务人,保护那些因市场风险而陷入危机的债务人。

至于那些赌博或者恶意欠债、转移财产的,会有相应的法律制度进行惩罚。

我们来看看浙江台州法院的三份裁定:

1、债务人拒不参加听证会,拒绝接受债权人质询并如实回答,导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失败

个人破产法: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2、债务人未能全面如实申报债务情况,导致个人债务集中清理失败

个人破产法: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3、这是个人债务集中清理成功的案例

个人破产法:温州市瓯海区法院受理个人债务集中清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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