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


「最高人民法院公報案例」: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

【案情簡述】
山西省安業集團有限公司於2004年4月和2006年3月先後辦理了雙塔西街162號的《國有土地使用證》和《房屋產權證》。太原市政府為實施解放南路長治路改造道路建設,於2014年4月4日發佈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通告,該《通告》告知各有關單位和住戶,涉及的單位和住戶自通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帶有關土地手續到太原市國土資源局辦理土地使用權註銷手續;逾期不交回的,將予以註銷。太原市政府收回安業公司擁有使用權的749.5平方米土地時,既未聽取安業公司的陳述申辯,也未對涉案土地的四至範圍作出認定,並且未對安業公司進行任何補償,安業集團不服提起訴訟。

【判決結果】
因實施道路建設改造工程的需要,太原市政府與相關職能部門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但應當遵循法定的程序和步驟並應依法及時解決補償問題。在本案中,今後如因道路建設改造實際使用安業公司相應土地,安業公司有權主張以實際使用土地時的土地市場價值為基準進行補償;安業公司也有權要求先補償後搬遷,在未依法解決補償問題前,安業公司有權拒絕交出土地。綜上,判決確認:再審被申請人山西省太原市人民政府通告中有關收回山西省安業集團有限公司749.5平方米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行政行為違法。

【法院評論】
最高人民法院認為:有徵收必有補償,無補償則無徵收。為了保障國家安全、促進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國家可以依法收回國有土地使用權,也可徵收國有土地上單位、個人的房屋;但必須對被徵收人給予及時公平補償,而不能只徵收不補償,也不能遲遲不予補償徵收補償應當遵循及時補償原則和公平補償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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