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秀波息影一年後首度復出?——誰才是受害者?真相是什麼?

一、首度復出

近日,吳秀波為藝考學子錄視頻送祝福的事,登上了微博熱搜。

吳秀波息影一年後首度復出?——誰才是受害者?真相是什麼?

截圖來自新浪微博

視頻中他說:“我是吳秀波,祝學子們藝考一切順利,長路漫漫,未來可期,祝你們金榜題名,加油!”至於網上有人說他頭髮白,鬍子拉碴,我倒是覺得這個形象本來就是人家的style,短短的幾十秒視頻,我沒看出他精神狀態和去年息影前有什麼巨大變化。

吳秀波息影一年後首度復出?——誰才是受害者?真相是什麼?

原本送考生祝福的吳秀波,卻被大部分網友dis,生怕他息影一年後現在正式復出。

話說去年的秋冬季,好戲才剛剛開始……

吳秀波息影一年後首度復出?——誰才是受害者?真相是什麼?

截圖來自新浪微博

二、孽緣——緣起緣落

  • 2018年9月24日,陳昱霖(原名陳夢琳)發朋友圈自曝與吳秀波七年地下戀情,並稱期間吳秀波與另外兩名女性也存在戀愛關係。
  • 同日晚間,一份“受吳秀波先生之委託”《告知函》疑似回應陳昱霖的爆料,函告並未針對事件本身,而是以保護吳秀波名譽權的名義要求網友停止傳播不實言論,即停止侵權。
  • 2019年1月18日21:50,陳昱霖父母以女兒微博賬號發佈《公開信》,信中指出去年陳昱霖爆料雙方戀情後,吳秀波方面要求澄清內容不實,並願意補償“分手費”,雙方也達成了協議。吳秀波提出讓陳昱霖回國,次日陳昱霖在機場被公安帶走,現因涉嫌敲詐勒索罪被羈押在朝陽區看守所。
  • 同日23:39,微博賬號“演員吳秀波工作室”發出《律師聲明》,稱陳昱霖系因在微信上發佈不實言論,涉嫌敲詐勒索罪被刑事拘留,陳昱霖父母以女兒微博賬號發佈的《公開信》內容不屬實。
  • 2019年1月19日10:49,“演員吳秀波工作室”微博再次發聲明,這一次是吳秀波妻子何震亞發聲表示遭到長達一年半的威脅恐嚇,對方多次勒索鉅額錢財,無法忍受才報警。
  • 2019年1月21日18:38,陳昱霖父母在女兒微博髮長文,否認恐嚇、敲詐吳秀波等行為,表示願意接受法律和道德的審判。

直至本文發表之時,韋恩查遍了中國裁判文書網,均未找到任何關於陳昱霖涉嫌刑事犯罪的法律文書,有以下兩種可能:

可能性一:陳昱霖涉嫌敲詐勒索案尚未得出最終結果,仍在審理中(這裡不詳細區分偵查、審查起訴或審判階段)。

可能性二:陳昱霖涉嫌敲詐勒索案已經得出結果,無論是否有罪,由於涉及當事人隱私,該案的裁判文書不進行公示公開。

以韋恩從事法律工作十年的經驗來看,第二種可能性較高,畢竟敲詐勒索類型的犯罪,複雜程度不高,不至於審這麼長時間,所以時至今日,陳昱霖到底有沒有犯罪可能已經有了司法結果。

至於有罪無罪的結果,我們結合吳秀波現在輕鬆送祝福以及陳昱霖至今沒有任何消息兩方面來看,估計……(不做判斷,僅供大家參考)


說到底,他倆孽債的爆發點在於“分手費”,《孫子兵法》有云:“上兵伐謀,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韋恩平日就一直提醒身邊的親朋好友,現在提醒屏幕前的你,打官司在戰術上屬於最次的方法即“攻城”之舉,能協商就協商,畢竟打官司勞民傷財,不到萬不得已不打官司。估計吳秀波去公安控告陳昱霖犯罪也是走投無路,面對得寸進尺的她,只得訴至公堂,回頭看現在的情況,確實導致雙方兩敗俱傷,陳昱霖喪失人身自由,吳秀波則人設崩塌。

三、真相——分手有罪?

可能你會問:現實生活中男女朋友在分手後,女方要求男方支付“分手費”的情況並不少見,而為何陳昱霖索要分手費導致涉嫌“犯罪”?

首先,給大家解釋下什麼叫“敲詐勒索罪”?

“敲詐勒索罪”通常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各位可以結合韋恩的另一篇文章《職場紅線:離職補償與敲詐勒索,一步之遙——華為員工事件的啟發》來了解該罪名。

其次,陳昱霖是否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陳昱霖以曝光兩人地下情或其他吳秀波隱私作為索要“分手費”的談判籌碼,就可以認定陳對吳進行了“威脅或要挾”行為,結合索要金額特別巨大,即構成犯罪。至於被害人吳秀波是否產生恐懼心理,是否支付鉅額“分手費”,屬於陳昱霖犯罪既遂、未遂等量刑問題,不影響定性,在此不做贅述。

最後,女方能否在分手後向男方索要“分手費”?

“不可勝者,守也。”談判伊始,男方即在社會地位、經濟實力等多方面佔據優勢,曝光隱私雖是兩敗俱傷,但因男方的身份和職業特殊性,其可能遭受的損失遠大於女方,正因如此,女方才有化弱勢為優勢的餘地,說白了就是“赤腳的不怕穿鞋的”。言論自由是每個公民的權利,女方在不捏造事實、侮辱、誹謗他人的前提下,完全可以披露自身生活細節,而在披露內容中對男方進行匿名處理,這樣就不會涉及刑事犯罪,但是同樣可以震懾對方。

只要防守得宜,起碼不會葬送自身。陳昱霖顯然沒有把握這一點,以曝光對方真實姓名、地下情細節等威脅、要挾的方式索要補償,最終導致自身一步步淪陷至涉嫌敲詐勒索。

“可勝者,攻也。”若雙方已經就補償問題達成合意,落實到“協議”等文本上,則要謹慎考量“補償款”的表述。“分手費”或者“青春損失費”等名義顯然不妥,但根據兩人交往的實際情形,約定對某一具體事項給予一定補償則有可能得到法院支持。例如“營養費”性質的補償,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在(2016)鄂01民終4821號判決中認為“該筆費用不同於所謂的‘分手費’及‘青春損失費’,是因張玉懷孕流產後夏立兵向張玉支付的營養費,該承諾未違反法律規定及社會公序良俗原則,應為有效,”這就啟發了我們合理合法取得“分手補償”的路徑,即根據戀愛期間的具體情形給予針對性的補償。假設存在女方患抑鬱症或者男方阻礙女方職業發展等情況,各位是否認為對前述特定事項的補償款約定應屬有效?

四、結語——誰才是受害者?

吳秀波與陳昱霖兩人,到底誰才是受害者?

陳昱霖明知吳秀波有家室,還插足其中,在兩人分手後,出爾反爾,反覆加碼“分手費”,逼吳秀波報案,傷了吳秀波的家庭,毀了吳秀波的事業。

吳秀波好像是受害者。


吳秀波耗費了陳昱霖七年最寶貴的青春,陳昱霖為了他放棄自己的演藝事業,最終還因分手費問題,奪了陳昱霖的自由,廢了陳昱霖的人生。

陳昱霖好像也是受害者。


絕大部分的社會問題,都是法律問題。

表面是法律問題,實質都是人性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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