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年配售兩次!溫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出爐

《溫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試行)》4月8日發佈,配售人才住房原則上每年組織實施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配租人才住房實行“集中受理+常態化受理”相結合方式進行。


配售:向單位書面申請,網上申報

原則上每年組織實施兩次,上下半年各一次,公告在“溫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網”、“溫州人才雲平臺”和同級人才、住建部門網站上進行發佈。


配售人才住房實行網上申報,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市本級受理範圍為省部屬在溫高校院所、市屬單位;各縣(市、區)、產業集聚區受理範圍為本轄區內用人單位;企業原則上按用人單位註冊地確定隸屬關係,註冊地與主要稅收地不一致的以主要稅收地為準。

用人單位登錄“溫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網”或“溫州人才雲平臺”主頁-“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按提示填報單位信息、申請人信息,並如實上傳證明材料:(1)本人及配偶身份證(護照);(2)學歷證書;(3)簽訂3年以上全職工作合同和相應證明材料;(4)在溫依法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或個稅)36個月以上證明材料;(5)用人單位營業執照或相關法人登記證書等證明材料,以及用人單位近6個月企業所得稅、增值稅完稅證明;

另外,根據人才類別還需提供相應資料:①ABCDE類人才稱號入選文件或榮譽證書;②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貢獻積分值計算表及證明材料;③專業技術職稱或職業資格證書,以及近兩年年工資薪金所得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的證明材料即《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和《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

各審核職能部門統一登錄“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在受理後30個工作日內完成資格審核工作。通過資格條件審核的人員名單由屬地人才辦會同住建部門進行公示,公示時間5個工作日。

按人才層次從高到低依次搖號選房,同層次人才先搖取順序號,再按順序號選房。當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多於可供房源時,先進行“入圍資格號”搖號,再按搖出的順序號進行選房,不實施輪候。

配售的人才住房自簽訂買賣合同之日起10年內實行產權行政限制。

配租:集中受理+常態化受理相結合

配租人才住房實行“集中受理+常態化受理”相結合方式進行。“集中受理”一般採用發佈公告方式實施,具體時間由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常態化受理”原則上ABCDE類人才實行“隨時受理即時審批”制度,大學本科畢業生等其他符合條件人才實行“隨時受理定期審批”制度。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向用人單位提出書面申請,用人單位登錄“溫州市住房保障信息網”或“溫州人才雲平臺”主頁-“溫州市人才住房綜合信息管理系統”,按提示填報單位信息、申請人信息,並如實上傳證明材料。

通過資格條件審核公示之後,按人才層次從高到低依次搖號選房,同層次人才先搖取順序號,再按順序號選房。

租金價格統一為同地段住房市場評估價的30%

配售的人才住房,屬商品房項目配建的,由房地產開發企業按照商品房銷售價格定價流程辦理,報市場監管部門備案;屬存量房源的,由人才住房產權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住建部門會同發改、財政和產權單位等部門根據評估價對售價進行核定。人才購買價格按備案價(核定價)及人才所屬層次類別折扣標準計收。

夫妻雙方均符合配售條件的,超出人才所屬層次類別標準的面積按所屬類別折扣標準計收。夫妻人才層次不同的,配售房源標準面積內的按主申請人層次類別折扣標準計收,超出部分按夫妻較低的層次類別折扣標準計收。

配租的人才住房租金價格,統一為同地段住房市場租金評估價的30%。租金評估價由人才住房產權單位委託有資質的房地產估價機構進行評估,住建部門會同發改、財政和產權單位等部門根據評估價對租金進行核定。租金價格原則上兩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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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配售兩次!溫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出爐

人才資格條件審核參考標準

一、已與用人單位簽訂3年以上全職工作合同。審核標準:

工作合同必須有單位蓋章和人才本人簽字,且合同剩餘時間應在12個月以上。不足12個月的,應補上續約意向協議。機關事業單位以人事關係為準(海外人才除外),機關單位等無簽訂工作合同要求的,可以相應證明材料代替。

二、已以用人單位的名義依法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或個稅)36個月以上。審核標準:

社會養老保險金和個稅繳納證明提供其一即可。在不同單位的繳納記錄可累計,但納入累計的單位必須在溫州市範圍內,且以申報單位繳納社會養老保險金(或個稅)的連續6個月以上。

三、全職在我市用人單位工作且經市委人才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認定為溫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ABCDE類人才。審核標準:

1.用人單位:即在溫機關企事業單位,但不包括房地產、貿易型企業(以營業執照上經營範圍中的第一項業務作為判斷依據)、不包括註冊地和主要稅收地不在溫州市範圍內的企業。隸屬關係原則上按註冊地確定,註冊地與主要稅收地不同的以主要稅收地為準。所稱的企業包括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主要稅收地以稅務部門意見為準。

2.ABCDE類人才:根據最新《溫州市高層次人才分類目錄》認定,以人才稱號入選文件或榮譽證書為主要依據。

四、全職在我市中小學(幼兒園)、醫療衛生機構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且貢獻積分值達到100分以上。審核標準:

1.在中小學(幼兒園)工作的人才適用範圍指中小學教師,即在幼兒園、特殊教育機構、普通中小學、成人初等中等教育機構、職業中學以及其他教育機構工作的具有適用教師資格證的在職教師。

2.在醫療衛生機構工作的人才為在公立醫院、醫管中心、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院前急救機構、採供血機構、婦幼保健機構、幹部保健機構、縣級衛生監督機構、基層醫療衛生單位等上述單位工作且具備衛生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私立醫院人員按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執行。

3.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根據學信網查詢結果確定,海外學歷必須提供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國(境)外學歷認證材料。“全日制”為非在職學歷教育,要求全脫產就讀,以實際情況為準,畢業生證書載明的類別為參考。

4.貢獻積分值:按照最新《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並舉實施辦法貢獻積分指標》執行,目前為《溫州市人才住房租售並舉實施辦法貢獻積分指標》(溫委人〔2019〕13號),其中中小學(幼兒園)單位人才積分值由教育部門核定,醫療衛生機構單位人才積分值由衛健部門核定。

五、全職在我市企業、民辦非企業單位、中介機構工作,具有全日制本科以上學歷或具有《溫州市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範圍的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技師以上職業資格,且近兩年年工資薪金所得額達到10萬元及以上(以所在單位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額為準)。審核標準:

1.企業標準同第三條第一項,學歷標準同第四條第三項。

2.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按照最新《溫州市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目前為《溫州市緊缺專業人才需求目錄(第一版)》(溫委人辦〔2020〕5號)。

3.中級及以上專業技術職稱根據全國專業技術資格分類標準確定,省外職稱需按規定經過確認或轉許,以人力社保部門核定為準。

4.技師以上職業資格即取得浙江省內人力社保部門核發的二級以上國家職業資格。在省外取得的,經縣級及以上人力社保部門核定後可視同符合條件。

5.年薪金所得額10萬元及以上:要求人才所在單位出具蓋章的《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中“累計情況-累計收入額”項目數額達到10萬及以上,並輔以《個人所得稅繳納記錄》確定。因2018年度還未推行《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故2018年度可由單位出具蓋章的其他個人所得稅扣繳證明代替。

六、關於機關事業單位和高校科研院所等人員認定、審核標準:

高校主要指在溫省屬市屬高校,含高等職業學校和溫州商學院、溫州大學甌江學院、浙江東方職業技術學院等民辦高校。科研院所主要指在溫各級研究與開發機構,含科技事業類型的民辦非企業單位,具體以市委人才辦和市科技局認定為準。機關事業單位申請對象為其在編人員(中小學、幼兒園除外),國內人才統一以人事關係證明材料確定用人單位,海外籍人才統一以個稅繳納證明材料確定用人單位。事業單位在編人員到企業兼職創新創業的均不列為企業類享受對象。高校歸屬市本級,科研院所由市委人才辦會同市科技局、市住建局、市財政局確定歸屬地。


每年配售兩次!溫州市人才住房配售配租操作流程出爐

人才住房資格條件審核參考標準

一、配售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請人及配偶在溫州市範圍內均沒有商品住房購房記錄,或者申請人及配偶在溫累計擁有過的商品住房建築面積少於60平方米(含),以商品房網上銷售管理系統、不動產登記部門(大數據服務平臺)提供的查詢結果為準。申請人和他人不動產登記證上記載房屋產權為按份共有的,按照其擁有的產權份額計算住房建築面積;不動產登記證上記載房屋產權為共同共有的,按照住房建築面積除以房地產權利人人數計算住房建築面積。

2.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審核:(1)申請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單位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限價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請人及配偶未申領過購房補貼,包括人才購房補貼、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申請人離異或再婚的,原婚姻存續期間享受過的優惠政策列入核查範圍。

3.共同申請: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且同時申請的,僅限申購一套。配售房源方案以主申請人單位隸屬地發佈的公告為準。

二、配租人才住房

1.住房要求:申請人及配偶在溫州市範圍內均無住房,以不動產登記部門(大數據服務平臺)查詢結果為準。申請人及配偶已購買新建商品房(預售商品房)的,在新建商品房(預售商品房)交付前按無住房計入。

2.政府住房優惠政策審核:(1)申請人及配偶均未享受過政府優惠政策購(建)住房,包括公有住房、房改房、單位集資聯建房、解困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包括共同申請家庭成員)、限價商品房、批地建房和人才公寓等。(2)申請人及配偶均未申領過購房補貼,包括人才購房補貼、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購房補貼。(3)申請人未申領過人才租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補貼、高校等事業單位發放的租房補貼。(4)申請人及配偶未承租過公有住房、公共租賃住房和各類人才公寓(包括“聚英家園”)。(5)申請人或其配偶正處經濟適用房輪候期、安置房過渡期的,不再享受該項政策。

3.共同申請:夫妻雙方同時符合條件且同時申請的,僅限申租一套,根據家庭人口情況可配租相對較大面積的住房。配租房源方案以主申請人單位隸屬地發佈的公告為準。

4.申請人及配偶在租賃合同期間可申請購買配售型人才住房,待住房交付後按規定騰退配租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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