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務人員常犯的21個財稅知識誤區

財稅誤區一:營改增誤區,180天概念,是認證期限,既自該專用發票開具之日起180日內到稅務機關認證,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而抵扣是認證當月抵扣,既認證通過的當月按照增值稅有關規定核算當期進項稅額並申報抵扣,否則不予抵扣進項稅額——180天是認證期限,認證完了就當月抵扣。


  財稅誤區二:辦公用品進項稅額不能抵扣!《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5種情況的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也就是說取得專票,用於生產服務經營活動(這句話是廢話,因為辦公用品一般都用於經營性活動),不屬於上述5種情況(非應稅項目、免徵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非正常損失等),也就能抵扣!


  財稅誤區三:個人股權平價或無償轉讓就不要交個人所得稅!看看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0年第27號規定:自然人轉讓所投資企業股權(份)取得所得,按照公平交易價格計算並確定計稅依據。計稅依據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主管稅務機關可採用本公告列舉的方法核定。即平價或無償轉讓,稅務機關有權核定轉讓價。


  財稅誤區四:餐費就是業務招待費?業務招待費是指企事業單位為生產經營業務活動的需要而合理開支的接待費用。正常經營中,餐費產生的原因各種各樣,如:出差人員出差時非招待客戶的餐費、會務費中的餐費、董事會會費中的餐費、員工年會會餐;加班餐費餐;拍攝影視作品時吃飯作為道具出現,都不算招待費。


  財稅誤區五:固定資產是“2000元”以上的標準。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使用時間超過12個月的非貨幣性資產”;企業會計準則規定“使用壽命超過一個會計年度”,也就是說取消了固定資產的價值標準,那個標準還是N年前的會計制度下的,那時候的我還不知道借貸呢!


  財稅誤區六:開票才“繳稅”。何時繳稅不以開票為準,而是按各稅種規定的納稅義務發生的時間為準,如銷售不需要安裝的設備,不管是否開票,在發出商品時就應該確認收入,需繳納增值;還有開票了未必要“繳稅”,如預收跨年房租,也開票了,營業稅應該繳,但企業所得稅要分期確認收入,也就跨年分期確認收入。


  財稅誤區七:工資薪金髮現金就繳個稅。如不屬於工資、薪金性質的補貼、津貼或者不屬於納稅人本人工資、薪金所得項目的收人,不予徵稅(獨生子女補貼、托兒補助費、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北京地區負擔通訊費採取金額實報實銷或限額實報實銷部分都可以不併入工資薪金繳個稅(京地稅個[2002]116號)。


  財稅誤區八:只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企業所得稅法及實施條例、國稅發〔2008〕116號文件等文件,沒有對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的企業的範圍做限制,所以不是隻有高新技術企業才可以享受研究開發費的加計扣除。


  財稅誤區九:營業外支出都要納稅調增。營業外支出是企業發生的與其日常活動無直接關係的各項損失,包括非流動資產處置損失(有條件扣除)、公益性捐贈支出(有條件有標準扣除)、盤虧損失(有條件扣除)、罰款支出(分類別可扣不可扣)、非貨幣性資產交換損失、債務重組損失(2種情況一般可扣)等。


  財稅誤區十:2萬元免稅政策不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財稅【2013】52號規定月營業額/銷售額不超過2萬,免徵營業稅/增值稅,因城建稅及教育附加跟營業稅/增值稅/消費稅是同免同減,也就是2萬元免營業稅/增值稅也免城建稅及教育附加,另提供廣告服務的小規模納稅人享受2萬元免增值稅同時免文化事業建設費。


  財稅誤區十一:有發票才能稅前扣除。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需要滿足合法的扣除憑證,但合法的扣除憑證不僅僅是發票,如企業內部的工資單、折舊表,還有銀行利息單、完稅證明、行政事業單位收費收據等,都是合法憑證,都是可以稅前扣除合法憑證!但千萬別理解不是所有的沒有發票都能扣。


  財稅誤區十二:營改增後應稅服務與貨物勞務進項不能混著抵扣。增值稅應納稅額=銷項稅額-進項稅額,沒要求應稅服務與貨物勞務分開各算各的抵扣,只財稅(2013)106號特殊規定:原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兼有應稅服務的,截止到本地區試點實施之日前的增值稅期末留抵稅額,不得從應稅服務的銷項稅額中抵扣。


  財稅誤區十三: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不能稅前扣除。國稅函2010第079號規定,企業取得的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除另有規定者外,可以在計算企業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即各項免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可稅前扣除,是不徵稅收入所對應的各項成本費用不能稅前扣除。


  財稅誤區十四:發放給員工的採暖費補貼沒有稅前扣除。根據國稅函[2009]3號規定,採暖費補貼屬於職工福利費支出,工資薪金總額14%的部分准予扣除,也就是說發放給員工的採暖費補貼按照職工福利費支出扣除。另寧夏、河北省、大連、山西、遼寧、北京、吉林不超過標準的採暖費補貼免徵個人所得稅。


  財稅誤區十五:代扣代繳個稅沒有手續費。《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的通知》國稅發[1995]065扣繳義務人按照所扣繳的稅款,付給2%的手續費,但由稅務機關查出,扣繳義務人補釦的個人所得稅稅款,不向扣繳義務人支付手續費。也就是說代扣代繳個稅也有手續費哦,別忘記了!


  財稅誤區十六: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是全額收入。採用應稅所得率方式核定徵收企業所得稅的,應稅收入額等於收入總額減去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後的餘額。用公式表示為:應稅收入額=收入總額-不徵稅收入-免稅收入。也就是說不徵稅收入和免稅收入不在核定收入範圍內。


  財稅誤區十七:消費積分兌換禮品或抽獎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財稅[2011]50號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個人按消費積分反饋禮品不徵收個人所得稅。但另規定:企業對累積消費達到一定額度的顧客,給予額外抽獎機會,個人的獲獎所得,按照‘偶然所得’項目。即:反饋禮品不徵,抽獎所得稅徵。


  財稅誤區十八: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財稅〔2009〕70號規定,企業安置殘疾人員的,在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據實扣除的基礎上,可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支付給殘疾職工工資的100%加計扣除。在年度終了彙算清繳時,計算加計扣除。沒有說虧損企業不可以享受殘疾人工資加計扣除。


  財稅誤區十九:企業展廳領用的產品具企業所得稅上視同銷售。國稅函[2008]828號:企業發生下列情形的處置資產,除將資產轉移至境外以外,由於資產所有權屬在形式和實質上均不發生改變,可作為內部處置資產,不視同銷售確認收入關資產的計稅基礎延續計算,展廳領用產品所有權未發生轉移,不視同銷售。


  財稅誤區二十:飲料瓶蓋上顯示“再來一瓶”繳納個人所得稅?屬於財稅[2011]50號第一條的規定,企業在銷售商品(產品)和提供服務過程中向個人贈送禮品,屬於情形之二的,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因此,個人因購買的飲料瓶蓋上顯示“再來一瓶”,在向商家免費領取飲料時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財稅誤區二十一:所有的合同都要貼印花稅?《印花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規定,印花稅只對稅目稅率表中列舉的憑證和經財政部確定徵稅的其他憑證徵稅。也就是說,印花稅的徵收範圍採用列舉的方式,沒有列舉的憑證,無需貼花。比如招聘合同、審計合同、委託代理合同(凡僅明確代理事項、權限和責任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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