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學界大神張明楷、周光權、楊立新、張新寶、車浩等經典15句


刑法學界大神張明楷、周光權、楊立新、張新寶、車浩等經典15句

張明楷經典15句

1.部門法的適用有四個關鍵環節:第一是預判的形成;第二是對法條的解釋;第三是對案件事實的歸納;第四是符合性的判斷或者說最終結論的形成。

2.解釋都是從直覺開始的,但直覺具有二重性,既可能是正義的,也不能是不正義,學法律的人一定要有一個好的直覺。

3.遇到案件或法條形成了直覺時,一定要反省自己的直覺,反思自己的預判,不能固執地堅持先前的直覺與預判。

4.學法律的人在平時不管遇到什麼事情,都要去訓練自己的正義感,訓練自己的直覺,只有這樣才可能有好的直覺,有了好的直覺,就有好的預判,有了好的預判,就有了正確的方向。

5.怎麼樣才能有一個好的直覺?比如說,要善於觀察社會,觀察一般人,要了解一般人的觀念,要看很多書,瞭解很多的學術觀點;同時自己一定要有正義感,思考案件怎麼樣處理最妥當.最合適.最公平.最正義。

6.不要去揣摩立法原意,不要總是依賴司法解釋,要發揮解釋的主觀能動性。

7如何避免法條解釋的形式化,最核心的有兩點:第一,要知道法條的目的何在;第二,要正確對待自己形式化的前理解。

8.對任何法條的解釋都具有多種可能性。對任何一個法條.法條中的任何一句話.一句話中的任何一個詞,都可以做出兩種以上的解釋。沒有哪句話只能做出一種解釋的,只有想到了多種可能性,才可以在多種可能中間挑選一個最合適的解釋結論。

9.事實的歸納一定要以犯罪成立的條件為指導。對具體案件的事實歸納,要以可能適用的構成要件為指導,不能離開可能適用的構成要件隨意確定案件事實的性質。

10.事實的歸納要從客觀到主觀,從不法到責任。犯罪是由不法和責任組成的,先有不法,然後才看行為人對這個不法有沒有責任。

11.事實的歸納要全面,不要把案件事實固定化;案件事實的任何一個方面都可能有不同的屬性.不同的側面。

12.事實的歸納要精細,不要抽象地去講一個案件事實,一定要按照構成要件要素的要求進行精細的歸納。

13.符合性的判斷,並非要求案件事實和刑法規定一模一樣,而是要求案件事實不缺少法條所要求的要素,以及要素之間的關聯性。很多犯罪都會同時符合兩個以上犯罪的構成要件,想象競合的情形很多,不要把犯罪之間的關係都變成對立關係。

14.在符合性的反覆判斷的過程中要把握兩點:第一,對法條的解釋不超出用語可能具有的含義;第二,不歪曲案件事實。這兩點做到了,就可以放心大膽地去反覆判斷,反覆將案件事實與刑法規範相對應。

15.在得出結論後,一定要思考得出的結論究竟妥當還是不妥當,好還是不好,對一般人會產生什麼樣的作用,對社會產生什麼樣的效果等等,要比較和權衡,經過比較和權衡之後,覺得沒有問題,那就放心大膽採用這個最終結論。


劉憲權經典15句

1.我國罪刑法定原則從本質上仍然是“一點論”,也就是說罪刑法定內容的應有之意仍側重於“不定罪.不處罰”。

2.罪刑法定原則強調有利於被告人的精神並不為過,這就是理論上人們通常所說的刑法是保護犯罪人的大憲章的淵源。

3.“刑事看行為”是因為刑法判斷的是一個人在主觀意識支配之下的行為,刑法所規範的行為,都是對社會關係侵害比較嚴重的行為,所以刑法將其調整的“觸角”前伸,只要對刑法所保護的社會關係造成可能的侵害,我們就有可能將其納入到打擊的範圍之內。

4.“民事看關係”是因為民法強調“實際侵害”。民事侵權行為中沒有預備.未遂和中止。這足以證明,民法侵權行為中並沒有可能侵害的問題,也即所有的民法侵權行為都必須對他人的權利造成實際的侵害。

5.從立法層面而言,其他法律不能保護的,就應該由刑法來保護。“刑法是最後一道屏障”只適用於立法層面。在司法層面,我們應堅持刑事優先原則,而不能隨意用“刑法是最後一道屏障”這句話。

6.刑事立法者都是有智慧的人,但人的智慧是有限的,而社會生活中犯罪現象的變化是無限的,要求立法者有限的智慧完全適用犯罪現象的無限發展是不可能的,因此法律需要不斷完善。

7.立法是有原意的,改變立法原意只能通過立法本身。立法.司法解釋只能闡釋或者拓展立法原意。在立法存在問題時,若司法解釋作出了與立法相矛盾的解釋,必要時我們仍應執行司法解釋。

8.隨著信用卡虛擬化趨勢的加強,“盜竊實體信用卡並使用”的情況逐漸被“竊取信用卡信息資料並使用”的情形所取代。盜竊信用卡並使用定盜竊罪規定的法理基礎已不復存在。我們可以通過適用司法解釋而將刑法該條文虛置。

9.同行為不同罪,同行為不同罰,這與罪刑法定原則是相違背的。

10.新型支付方式下,時常會發生行為指向的對象與實際遭受財產損失的被害人不一致的情況。這時,應遵從“刑事看行為”的理念,以行為指向的對象作為定性的依據。

11.人類社會的四次工業革命,不僅提高了生產力,改變了生產關係,而最主要的是改變了我們的思想。而思想的改變又會直接影響到刑事責任的認定。

12.我們絕不能簡單地認為人工智能只是石器時代的一塊石頭。普通智能機器人.弱人工智能機器人確實只能作為犯罪的工具,但並不意味著它們不會影響到刑事責任的認定。

13.人工智能時代智能機器人的發展從 “機器”的因素逐步弱化到“人”的因素漸進增強,從替代人的手足到替代人的大腦,這種變化毋庸置疑會對刑事責任的發展產生影響。

14.ATM機既不是機器也不是人,而是機器人。如果利用機器人“人”的認識錯誤獲取錢財,構成的是詐騙罪。如果利用機器人的“機械故障”獲取錢財,構成的是盜竊罪。

15.行為人對“違法違規”的“明知故犯”以及對行為的“故意為之”,不能與對“危害結果發生”的“明知”相提並論。


周光權經典15句

1.防止錯案應程序法.實體法並重,缺少實體法的研究會導致程序的運作沒有依託。

2.對中國刑法學來說,在近年體系性思考被特別強調的背景下,如何注重問題思考或者實現體系思考和問題思考的兼顧,是一個很重要的問題。——引自周光權:《凡刑辯艱難處,皆為刑法學痛點》

3.客觀主義不等於客觀歸罪,不意味著有外部行為及其實害就可以成立犯罪,它只是強調犯罪認定時客觀優先。

4.主觀優先易使司法人員產生“有罪懷疑”心理,從而又進入程序法上的死衚衕。

5.在構成要件中所討論的行為必須具有實行行為的性質。判斷是否具有實行行為,不是簡單地看外形上行為人做了什麼或沒做什麼,而是看行為是否有現實地導致法益侵害發生的危險。

6.階層性思考方式在我國自古就有,並非純粹的舶來品。古代清官審案時所用的“該當何罪”,這其實就是要求對方承認自己所做的事情,以及行為的性質,這就是對構成要件該當性的探討。

7.階層犯罪論將違法(行為不好)和責任(行為人值得譴責)清晰分開的思考方式更符合事理,且也有實定法上的依據。

8.司法實踐中用哪種犯罪論的術語並不重要,重要的是堅持先客觀後主觀的方法論。

9.客觀歸責的理論基礎是從刑法規範中推導出來的認識:只有當行為危害了被保護的行為客體,且符合構成要件的結果中的危險被實現,由人的行為所造成的結果才可能有客觀歸責的問題。

10.刑事審判並不意味著“民意審判”,但刑法適用與常識.民意之間要形成良性互動關係。

11.在處理民刑交叉疑難問題時,應當注意刑法的謙抑性特徵,如果某種行為在民法上都不是違法行為,那一定不會進入刑法考慮的視野。如果某種行為用民事手段就可以處理,那也根本就不用適用刑罰。

12.在新古典犯罪論體系中,故意.過失雖然屬於主觀的構成要件要素,但這並不能動搖“違法是客觀的”這一命題,因為主觀構成要件要素只是判斷客觀的資料。

13.不能脫離司法實踐學刑法,要正視實踐中存在的刑法適用“亂象”,理論界與實務界雖然有相互不能理解的地方,但是都應當相互包容。

14.主觀優先的思維會導致主觀惡性.累犯.前科對量刑的影響過大。

15.在刑法適用方法上,應當重視體系思考.規範判斷,同時尊重生活經驗,考慮民眾的規範感覺。


楊立新經典15句

1.所有的民事權益都在侵權責任保護範圍之內。一是所有的民事權利都受侵權責任編保護。二是民事利益即法益也受侵權責任編保護,包括一般人格權保護的其他人格利益.胎兒的人格利益.死者的人格利益.其他身份利益和其他財產利益。

2.無論是適用過錯責任原則.過錯推定原則,還是適用無過錯責任原則,構成侵權責任都必須具備損害要件,沒有損害就不能構成侵權責任,確立侵權法就是侵權損害賠償法的法律性質。

3.在侵權責任歸責原則和一般侵權責任構成規則中規定了損害要件,就恢復了侵權責任法的本來面目,實現了向侵權損害賠償法的迴歸。

4.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規定了兩個免責事由。一是規定了自甘風險規則。儘管與英美法傳統上的自甘風險規則並不完全相同,但仍然是我國第一次確認自甘風險為免責事由。二是自助行為。自助行為方式除了包括明文規定的扣留財物的合理方式外,還包括適當拘束人身自由,不過需要通過“等”字來解釋。

5.未來有望實現同命同價的死亡賠償金。儘管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未修改原《侵權責任法》第17條的規則,但是各地法院都相繼開展了同命同價的試點工作。

6.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擴大精神損害賠償範圍。一是因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造成嚴重精神損害的可以請求精神損害賠償。二是違約也可以適用精神損害賠償。

7.民法典侵權責任編增加懲罰性賠償的適用範圍。一是故意侵害知識產權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二是故意違反國家規定,造成環境汙染和生態破壞應當懲罰性賠償責任。

8.公平分擔損失規則將來僅限於法律規定的情形。其適用範圍將得到嚴格的限制。

9.委託監護的情況下,被監護的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仍然由監護人承擔責任;受託人有過錯的,承擔相應的責任。

10.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提供勞務一方損害的,提供勞務的一方有權請求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也有權請求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接受勞務的一方承擔侵權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11.將定作人指示過失作為責任主體特殊的一種特殊侵權責任類型,實際上規定了兩種責任:一是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中造成他人損害的責任,這是典型的定作人指示過失責任;二是造成承攬人自己損害的責任,這其實是承攬人的工傷事故責任。

12.反通知規則是對通知規則的反制,即權利人行使通知權主張網絡服務提供者對網絡用戶的信息採取刪除等必要措施之後,網絡用戶認為自己不侵權而行使反通知權而保護其表達自由的規則。

13.民法典侵權責任編新增了好意同乘規則,即無償搭乘他人的機動車在運行中發生交通事故,造成無搭乘人的損害,屬於機動車一方責任時,減輕機動車一方賠償責任。

14.違反管理規定,未對動物採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損害時,能夠證明損害是因被侵權人故意造成的,可以減輕責任。

15.高空拋物.墜物案件發生後,公安機關應當及時進行偵查,查清真正的違法行為人,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和民事責任。建築物管理人也負有安全保障義務,違反者應當承擔侵權責任。在確實無法查清真正的侵權人時,由可能造成損害的建築物使用人給予補償,並有權向真正的侵權人追償。


孫鵬經典15句

1.長路奉獻給遠方,玫瑰奉獻給愛情,《中國民法典》以鮮明的本土特質和撲面而來的時代氣息奉獻給世界。

2.《中國民法典》有承繼有創新,《九民紀要》把握住了民法典創新的旋律,它不會伴隨民法典的頒行“壽終正寢”,會一直“瀟灑”走下去。

3.《公司法》第16條為典型的私法權限規範,其“以法律的名義”對法定代表人的代表權進行了明確限制,但它“孤掌難鳴”,應與《合同法》第50條.《民法總則》第61條攜手適用。

4.應充分考慮違法合同的後果,尤其是其客觀上是否損害所違反規範旨在保護的公共利益,彈性而柔軟地認定合同效力,避免區分“效力性強制性規定”和“管理性強制性規定”導致的合同效力的固化。

5.行為人“有權”,合同效果歸屬時公章真實與否不重要;法定代表人超越代表權,合同效果歸屬.效力判斷時公章真實與否不重要;無人簽字或行為人 “無權”,合同效果歸屬時須有真實或推定真實的公章。

6.接受一枚公章給自己帶來的恩惠,也必須接受這枚公章給自己帶來的“不幸”。這是“能量守恆”和“損益相當”的要求,合同加蓋非備案公章而無行為人簽名或無法證明簽名人的代表(理)權的,無論加蓋的非備案章是否為公司所有或使用,只要公司在其他場合認可該公章的使用效力,就必須承擔責任。

7.無行為人簽名或無法證明簽名人的代表(理)權,原告.被告均無法證明加蓋公章真偽但原告證明被告擁有或使用過兩枚及以上的公章,只要被告不能證明案涉公章系偽造,就應承擔舉證不能的責任。原被告在公章真實性舉證上“你難我也難”,原告無可指責,被告使用多枚公章不那麼值得原諒,故將最艱難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他。

8.在非法轉讓宅基地等合同無效場合,分享純粹市場增值利益僅僅是個表象,其本質是分擔締約過失責任,賠償買方因無效合同而錯過的締約機會損失。

9.在合同無效場合,因添附或經營增值,應按約定分配增值利益,因為“旁觀者迷,當局者清”,約定系對添附.經營與增值關聯度的最佳表達。

10.履行期限屆滿前約定以物抵債,不構成任何擔保,不具有優先受償效力。有效質押.抵押尚且禁止流質.流押,並非擔保的以物抵債更應禁止。

11.新債清償實際履行前,原債權債務不消滅。應限制債權人在舊債與新債之間的選擇,只有債務人未按約定履行新債時,才能要求履行舊債。

12.合同必須嚴守的道德律不應被誇張和放大,違約方不一定惡不可赦,守約方也不一定溫婉淳良。

13.違約方可能事出有因.情有可原;守約方可能毫無與人為善的胸襟和悲天憫人的情懷,賦予違約方解除權未必不具有道德正當性。

14.既然雙方合作的基礎不復存在,與其在極其失敗的合同關係中彼此煎熬.摧殘.折磨,讓雙方都不能解脫,不如放飛自我,也給對方一條生路,一起擁抱新生活。

15.《九民紀要》(合同篇)有24個條文,今晚講座只覆蓋了其中幾個條文,但依然講不完,這不是我的責任,是因為《九民紀要》博大精深。


車浩經典15句

1.在法學教育中,法學院提供的只是其中最核心最基礎的一部分,但是它不等於法學教育的全部。

2.案例是整個法治的細胞,根據規則解決案例是法律人的基本工作,缺乏案例的教學不是完整的教育。

3.上大學過程中會把一個人的精神世界的容量變大,使得有一個比較很大很寬的底盤。在學習過程中,就像承受一個波浪的衝擊,不斷的往前沖刷河床,使他變寬廣,變得能夠處變不驚,逐漸擴大精神世界的容量。

4.知識和視野是可以傳授和感悟的,但是方法和能力只能來自於自身反覆的訓練。

5.社會學.經濟學.心理學等知識,對法學領域的“入侵”。這種“入侵”在學術上我們是歡迎的,正是由於不同學科的交叉和碰撞,才取得了學術創新的成果。

6.記憶需要知識,但是不等於知識,那麼記憶是對知識有體系有方法的運用,這需要老師指導。但老師指導之外是否達到一個嫻熟的程度,就依賴於學習者自身反覆的練習。

7.理論和法條之間,理論和理論之間,法條和法條之間,通過各種大小長短不一,或顯或隱的邏輯繩索,相互連接起來,形成一個密密麻麻的各種層級的邏輯網絡,這就叫刑法理論的知識體系。

8.通常情況下,一個學者的理論是不是很偉大,不是立刻要求他去指導司法實踐;他對司法實踐的作用力,往往是通過專業共同體這個中間層去傳達的。

9.對法學研究來說,除從事法律工作基本的邏輯能力之外,想象力是一個很重要的部分,因為沒有想象就沒有創造,只能是貼著地皮往前拱。

10.生命和自由有一個不同的就是生命只能按照質來算,它是無價的,它不能被量化;一個人的生命通常來說不能夠做比較,不能夠積累,不能為了兩個人殺死一個人,是不能被量化的。但是自由,它是可以量化的。

11.刑法理論是鮮活的,它不僅可以對實踐發揮作用,而且對某一個問題來說,理論可以提供多種方案。

12.對理論工作者來說,學者要承擔起積極的向實務工作者不斷的輸送理論武器的任務,如果你不做這個工作,你作為一個法律人.法律共同體當中的一員,你還能對這個國家的法治建設起到什麼作用呢?

13.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來說,不管是律師.檢察官還是法官,需要與時俱進.積極的學習,因為刑法理論日新月異,而我國刑法理論基礎比較薄弱。

14.有一個觀念把很多問題的解決理解成是唯一正解,所以全國統編一個答案,司法考試統編一個答案,大家都要學這個。那麼唯一正解,恰恰背離真正的法學這個學科的本質。

15.對於每一個法律人來說,不管從事理論還是實務,法律雖然是立法者所立,但是法律所反映的生活關係,不是立法者創造的,而是先於立法者的存在。


張家勇經典15句

1.擔保原理涉及的主要問題是:保什麼?如何保?啥效果?

2.債權法律制度的核心任務是防範交易中的債權風險,擔保是在債權效力外確保債權利益實現的特別法律措施。

3.第三人擔保就是代人受過.替人背鍋。

4.債權擔保具有三大屬性:財產性.補充性和從屬性,但從屬性存在例外。

5.擔保人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不應當大於主債務,這是擔保從屬性的要求。

6.保證人因保證責任承擔而遭受的損失應轉嫁給債務人,基礎在於委託保證關係.無因管理.清償代位規定等。

7.人保的關鍵是擔保人的清償能力或資信狀況,銀行信用通常最受信賴。

8.人的擔保是通過增加第三人責任財產來確保債權實現,但不意味著各種人保的形式具有統一的調整規則。

9.物的擔保破除了債權平等性,其物權性體現於對標的物的支配性與價值優先受償性。

10.金錢擔保具有實現便捷性,通常僅對佔有或控制金錢一方當事人有擔保功能,其物權性或債權性效力取決於法律規定或物權法定原則之遵循。

11.設定擔保權的擔保合同為負擔行為,欲發生物權擔保效力需滿足物權法定原則與物權公示之要求。

12.設定物權擔保的擔保合同不發生物權效力的,仍可因其合同效力而生非典型擔保的效果。

13.《九民紀要》第60條規定的強制登記與損害賠償救濟在要件上有細化.完善必要。

14.是否承認無共同行為的多數擔保人間的追償權系法政策問題,不論持何立場,共同保證.共同物保與混合擔保應持相同立場。

15.擔保權對作為擔保人的第三人屬於責任,對於其他第三人則構成權利實現的妨礙或風險因素。

張新寶經典15句

1.侵權責任編的制度創新表現在貫徹了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提供了明確的行為規範和公平正義基礎,強化了對民事權利的保護和救濟。

2.侵權責任領域的案件,原則上不是要證明行為人有故意,而是證明有過失,因為只要有過失就要承擔責任。

3.侵害行為一定不是合法行為,一定不是受法律保護的行為,侵害行為一定是要買單的行為,這就是對侵害行為所做出的法律上的價值判斷。

4.法律條文更精準地調整了權利義務關係,使得責任之承擔,責任之減輕等更加公平。

5.法律與法律之間相互交叉,在刑法裡規定民事責任,在行政法裡規定民事責任,在民法裡面規定一些公共職能的話也是可以的。

6.侵權責任編的增加規定,是適應全面依法治國背景下的權利救濟與自由保護的要求。

7.未來是不是做出適當的反應以及能否在未來的《個人信息保護法》裡面專門加以懲罰性賠償的規定,這都是可期待的。

8.現在我國已升級到全面依法治國的時代,我們的法律具有強烈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特徵,這個判斷是完全準確的,體現在民法典的方方面面。

9.侵權責任編精準地平衡保護權利救濟與行為自由,改變了過去那種大而化之的.注重維穩.注重保護權利,相對輕視行為人自由的狀況。

10.侵權責任編追求實質的公平正義併兼顧特殊受害人的利益,刪除或者是修改所謂的公平責任條文,將法官自由裁量的分擔損害後果規定為:依據法律的規定分擔損害後果,特殊情況下照顧受害人的特殊利益。

11.侵權責任編強化了私權保護併兼顧公共利益,法律條文裡面既努力地保護民事主體的合法權益,使其得到全面充分的救濟;又在一定程度上兼顧社會公共利益,使得二者有機結合。

12.法律適用時,應注意到有些需聯合使用無所謂誰優先的問題,有些要特別法優先,有些要新法優先,要分情況處理。

13.民法典是人們生活的規則大全,不僅是裁判規則,也是行為規範。

14.侵權責任編的正確理解和適用,要把理論研究和司法實踐統一到新的法律上來。

15.我們需要在法治的實踐中不斷地檢驗即將頒佈的侵權責任編,並在未來加以完善。


王軼經典15句

1.根據討論的結論是否需要落腳在民法的規則設計或者規則適用上,我們可以將民法學問題區分為民法問題和純粹民法學問題。

2.根據民法問題關注對象.討論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民法問題進一步區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和司法技術問題。

3.根據純粹民法學問題關注對象.討論內容的不同,我們可以將純粹民法學問題進一步區分為事實判斷問題.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和表達技術問題。

4.我們準備重點介紹民法典物權編草案中四個具體問題,可以分別用四個關鍵詞來進行表達:第一個是“物權”,第二個是“物權法結構原則”,第三個是“物權變動模式”,第四個是“物權保護方式”。

5.物權與債權最為關鍵的區別是,法律通常會給物權提供一種法定的公示方法,而僅在非常例外的情形下才會給債權提供法定的公示方法。

6.物權法有四項結構原則,第一項跟物權的客體有關,稱為物權客體特定原則或者一物一權原則;第二項跟物權的效力有關,稱為物權效力優先原則;第三項跟物權的類型有關,稱為物權法定原則;第四項跟物權變動有關,即物權變動的公示公信原則。

7.物權法的結構原則,除了物權法定原則是公序良俗原則在物權法中的具體體現外,其他的結構原則都屬於民法學理論總結和概括的產物,是純粹民法學問題中解釋選擇問題的討論結論。

8.把物權法定限縮到程序法定,不應對物權領域中間民事主體的交往自由做太多限制。

9.民法基本原則表達了民法所持守的基本的價值取向,民法所持守的基本的價值取向發揮的作用有三:一是,符合各項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相互關係的那個法律解釋結論就是更可取的解釋結論;二是,符合民法基本原則的含義及其相互關係的法律漏洞填補結論就是更可取的漏洞填補結論;三是,補充民法法律淵源。

10.我們都身處在同一個生活世界裡邊,我們看到的都是一個世界嗎?不會的,每個人的眼中都有一個跟別人不一樣的世界,這就是這個世界如此豐富多彩,如此讓人留戀,如此美好的原因所在——“多樣性”。

11.在成文法的法律傳統之下,民法要想對社會生活進行調整,必須完成一個從生活世界向民法世界轉變的過程,要用民法世界中抽象.專業的概念和術語解釋.表達.描述.想象我們所在的生活世界。

12.物權變動模式的一般規則的爭論,從立法論的角度觀察,爭論的是民法問題中的解釋選擇問題,而不是在爭論民法問題中的事實判斷問題或者價值判斷問題,因此不存在真假.對錯,符合大多數人所持守的前見的解釋選擇結論,就是會被大多數人接受的結論,基於自己的前見,我不接受獨立於債權合同的物權合同的存在,不認可獨立於負擔行為的處分行為的存在。

13.物權行為的獨立性與物權行為的無因性,是兩個不一樣的民法問題,前者是解釋選擇問題,後者是價值判斷問題。

14.民法問題中的立法技術問題,不同的立法技術方案,不同的討論結論,不是真假.也不是對錯的問題,而是哪種立法技術的方案,更有利於實現立法者設定的立法目標.更能夠避免法律規則的重複和繁瑣.更符合一個國家.一個地區既有的法律傳統,從而更便於裁判者去找法.更符合立法美學的要求,哪種立法技術的方案就是更可取的,更妥當的立法技術的方案。

15.法學院培養學生的目的,在於讓學生更具想象力和創造力,因此老師必須在課堂上告訴學生民法問題中的價值判斷問題.解釋選擇問題.立法技術問題.司法技術問題都是具有多種知識的可能性的。


吳漢東經典15句

1.人工智能時代是一個知識革命時代,也是一個社會風險時代。

2.人工智能時代的風險是一種內在性風險,表現為技術性風險,也表現為制度性風險,兩者共同作用於當下的人類社會。

3.未來時代的這種人工智能的風險,它會超越國界,沒有社會文化.地理國情的邊界。

4.人工智能參與創作,產生的法律問題主要有兩個:一個是機器閱讀的著作權問題,第二個是機器作品的著作權問題。

5.智能損害有兩個問題,一個是侵權人控制智能系統而智能損害,第二個是智能系統自身的缺陷而致人損害。

6.互聯網技術,大數據技術,機器智能技術三者的疊加,使得現在人類社會在某種程度上,已經沒有信息隱私能夠得到有效的保護。

7.人工智能時代的隱私保護有三個非常重要的舉措,一是增強自我保護的意識,二是要強化企業公司的法人責任.社會責任;三是要重視專門立法。

8.無人駕駛,所帶來的法律問題有兩個,一是法治規制的對象由駕駛員轉變到研發者.製造者.所有者;二是法律責任的體系重構。

9.對人工智能技術我們要秉持一個技術理性和制度理性的基本立場。

10.我們不僅需要一種科學的智慧,更需要一種制度的理性,來共築人工智能時代的輝煌。

11.創新是一個時代大趨勢,是一個國際大潮流,也是一箇中國大戰略,首先要促進技術創新,促進產業發展。

12.法律工作者需要思考,如何利用法律規範來遏制風險,消解風險,來避免發生技術壟斷和解決阻礙社會進步的問題。

13.面對這場疫情,我們需要相關信息的充分公開和共享,也需要各國政策立場的協調和溝通,對人工智能的風險也是這樣一個政策取向。

14.人工智能時代是一個知識革命時代,也是一個社會風險時代,這種風險,具有三個特點:風險的共生性.風險的時代性.風險的全球性。

15.我們在專利主體制度方面可以這樣構想,未來社會的發明人將分為“自然人發明人”和“智能機器發明人”。專利法意義上的發明人不再侷限於自然人,對發明的實質性特點做出創造性貢獻的人工智能系統,也可以成為發明人。


陳偉經典15句

1.刑事疑難案件是客觀存在的,但是發現它的存在需要一雙慧眼,需要我們在法律知識掌握的前提下予以識別與揭示。

2.刑事疑難案件並非是“非典型案情”的特指,有可能是立法帶來的,也可能是司法解釋帶來的,還可能是司法理念帶來的。

3.刑事疑難案件的刑法適用,是指案件事實基本清楚前提下的實體法適用,案件事實不清楚的案件是刑法解釋不能勝任的職責。

4.就刑事疑難案件而言,刑事立法與司法解釋與之不具有直接匹配性,如何運用刑法理論知識予以接濟應作為常態和必需。

5.刑事疑難案件的解決必不可少的需要解釋,解釋已經成為刑法適用的內在組成部分,合理的規範解釋是結論得出的必經之路。

6.刑法解釋具有多元性,對應的結論也具有多元性,解釋結論不是簡單的機械推理,需要在法理.事理.情理之間不斷審視。

7.刑法解釋蔚為大觀眼,個案解釋與學派或者立場關係不大,重點在於依賴該解釋方法得出的結論是否妥當。

8.解釋需要回歸到具體的語境之中,遵循相應的價值與規範目的,而不是簡單的符合性判斷。

9.所有的解釋都是探求規範結論合理性的過程,沒有絕對意義上的形式解釋,也沒有絕對意義上的主觀解釋。

10.刑法解釋不能廢棄刑法條文,不能忽視刑法總分則之間的內在關係,刑法解釋不能以“漏洞補充”之名而行立法之實。

11.刑法解釋不能以預防必要性作為結論得出的實質依據,刑事政策的介入不能隨意突破法治界限。

12.刑法解釋應當保持理性中立的態度,不能單純以犯罪證成為唯一目標,也不能以排除犯罪為核心宗旨。

13.解釋方法的可適用性,不能保證解釋結論得出的妥當性。

14.法益作為衡量刑法解釋結論妥當與否的標準,在欠缺法益保護實體的情況下應作為罪與非罪.重罪與輕罪的實質理由。

15.後果思維或者結果審查應作為刑法解釋結論的通用方法,刑法解釋需要在“規範——事實——結論”之間不斷的循環往復。


王遷經典15句

1.莫言在1984年複製自己作品的法律依據,並不是當時還沒頒佈的《著作權法》所規定的複製權,而是憲法保障的每位公民的人身自由和行動自由。

2.故意買盜版書來看侵害著作權麼?著作權法並沒有規定“購買權”和“閱讀權”,也就是沒有專有權利能控制未經許可購買並閱讀作品的行為。因此我們只能說這個人素質太差,但不能說他侵害著作權。

3.專有權利(exclusive right)的作用是使權利人阻止他人以特定方式利用自己的作品,至於權利人能否對作品自行利用,取決於法律有無禁止性規定。

4.對作品的複製和我們日常口語中所說的“再現”不是一個概念。“複製”必須使作品被固定在物質載體上,形成複製件。

5.作品的“物質載體”與民法意義上的“物”不能劃等號,民法不承認人的身體是“物”是出於保護人格尊嚴.防止對人的身體進行商業交易的政策考慮,但民法並不會否認人的身體本身是由物質構成的,是物質世界的“物”,具有固定作品的功能。

6.音樂著作權人對兒童音樂網站說,我只向你許可了信息網絡傳播權,沒有許可複製權,所以你不能錄製對音樂的演唱或演奏後再上傳。那請問兒童音樂網站該怎麼辦?只能將曲譜放在網上,供媽媽們打印下來對寶寶說:快看!這音樂多美妙!寶寶估計會哇哇大哭。所以,除非限定只提供曲譜,對音樂作品信息網絡傳播權的許可涉及非公開表演和複製(即錄製+上傳)。

7.複製是即時的.非持續性的行為,而信息網絡傳播是持續性的行為,只要還處於網絡傳播狀態,該行為就沒有停止。

8.對複製權的侵害,只能以複製件價值計算損失,而對信息網絡傳播權的侵害以傳播範圍計算損失。

9.向公眾轉移有體物的行為,從物權法角度看,是所有權人對物進行處分的行為。從著作權法角度看,則是發行行為。調和二者的衝突,就是發行權用盡的效用。

10.“發行權用盡”的前提是作品的複製件必須經著作權人授權或根據法律規定銷售或贈與。所以對賣盜版一定不適用發行權用盡。

11.文學藝術作品的作者應享有專有權,以授權將其“作品”,以有線或無線方式向公眾傳播,包括將其“作品”向公眾提供,使公眾中的成員在其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可獲得這些“作品”。WCT第8條的上述規定使用的術語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說明了向公眾傳播權與發行權的區別。

12.把存儲在用戶電腦硬盤中的電影上傳到網站服務器的硬盤上不是發行行為,因為此硬盤非彼硬盤。各位都有本事把一部電影傳到網上去,但誰也沒有本事把硬盤傳到網上去,這說明大家上傳的是作品,而不是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也就是作品的物質載體(有體物)。

13.在所有專有權利中,只有發行權有“用盡”問題,因為發行權涉及轉移作品的原件或複製件的所有權,即涉及有體物的所有權轉移。信息網絡傳播權不可能用盡,否則只要一家網站經許可傳播了作品,其他網站都可以不經許可傳播作品了,我們也不用再談網絡環境中的著作權保護了。

14.適用兜底權利必須謹慎,否則會打破絕對權必須法定的原則。因此兜底權利只能被用於填補我國加入的國際條約與《著作權法》之間的差距。

15.如果把“個人選定的時間和地點”理解為個人可以選定一年365天的每個時刻和世界上任一角落,那我會向所有的視頻網站提供兩個永遠不會侵犯信息網絡傳播權的錦囊妙計。一是每天關閉服務器10分鐘,二是把太平洋上一個小島的IP段封了。


童德華經典15句

1.刑法規範和民法規範之間不存在衝突,二者之間存在大量“灰色地帶”。

2.概念性思維重視邏輯自洽性,忽視結論合理性;重視普遍性問題,缺乏應對具體性.特殊性及中間性問題的有效手段。

3.司法裁判不僅要重視裁判的法律效果,也要兼顧其社會效果。

4.社會危害性的嚴重程度往往是決定犯罪的實際因素。

5.概念思維考慮的問題是,行為是否成立犯罪;類型化思維考慮的問題是,行為可否作為犯罪。

6.刑民交叉案件具有雙重屬性,在民事不法與刑事不法之間並無客觀界限可言。

7.刑法解釋範式應由真實性轉向合理性。

8.司法實踐中不僅要運用解釋,還要運用法律論證。

9.社會可接受性是衡量司法裁判的最高標準。

10.在法律論證中形成的事實和法律共識,可保證裁判獲得良好的社會效果。

11.社會危害性判斷,以行為無價值為基調,以結果無價值為限制性條件。

12.類型化思維遵循經驗預判.事實證偽.事實共識三個程式。

13.刑法教義學提供了定罪和處罰的標準版本,但犯罪人不會根據刑法標準版本實行犯罪。

14.刑法司法要有情境意識,司法經驗是機能刑法理論的寶貴資源。

15.過度迷戀法律理性會讓法律人變得無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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