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

不管你是作業人員還是管理人員,

不管你是政府官員還是企業負責人,

也不管你分管安全工作,

還是不分管安全工作,

安全責任你都繞不掉、躲不開......

安全工作最大的特點就是結果導向

說白了就是秋後算賬,說好聽就是事後問責

所以,你首先得知道

發生事故問責的依據和條款是什麼?

然後,你才能刻苦地鑽研

巧妙地努力

合理地使力

踏實地工作

可是

咱千萬別鑽法律的空子

法律就在那兒

你看不看都在哪兒

條款一條不多,一條不少

罪名就在哪兒

你鑽研不鑽研

罪名一個不多,一個不少!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

下面是《刑法》中涉及的安全相關的罪名

罪名一:重大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134條第1款規定,在生產、作業中違反有關安全管理的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違反有關安全管理規定”是指違反有關生產安全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具體包括以下三種情形:

(1)國家頒佈的各種有關安全生產的法律、法規等規範性文件。

(2)企業、事業單位及其上級管理機關制定的反映安全生產客觀規律的各種規章制度,包括工藝技術、生產操作、技術監督、勞動保護、安全管理等方面的規程、規則、章程、條例、辦法和制度。

(3)雖無明文規定,但反映生產、科研、設計、施工的安全操作客觀規律和要求,在實踐中為職工所公認的行之有效的操作習慣和慣例等。

罪名二:強令違章冒險作業罪

《刑法》第134條第2款規定,強令他人違章冒險作業,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釋義】企業、工廠、礦山等單位的領導者、指揮者、調度者等在明知確實存在危險或者已經違章,工人的人身安全和國家、企業的財產安全沒有保證,繼續生產會發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仍然不顧相關法律規定,以解僱、減薪以及其他威脅,強行命令或者脅迫下屬進行作業,造成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嚴重財產損失。

罪名三:重大勞動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1款規定,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安全生產設施或者安全生產條件不符合國家規定”是指工廠、礦山、林場、建築企業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的勞動安全設施不符合國家規定。

罪名四:大型群眾性活動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5條第2款規定,舉辦大型群眾性活動違反安全管理規定,因而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惡劣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本罪的犯罪主體是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構成本罪要求在舉辦大型的群體性活動中,違反在公共場所的群體性活動中相關的安全管理規定,沒有履行相關的注意、管理等義務,發生了重大傷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後果。

罪名五:危險物品肇事罪

《刑法》第136條規定,違反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蝕性物品的管理規定,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中發生重大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構成本罪要求能夠引起重大事故的發生,致人、重傷、死亡或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

損失的危險物品。如果行為人在生產、儲存、運輸、使用危險物品過程中,違反危險物品管理規定,未造成任何後果,或者造成的後果不嚴重的,則不構成本罪。

罪名六: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

【釋義】指過失損壞燃氣或者其他易燃易爆設備,危害公共安全,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處罰犯過失損壞易燃易爆設備罪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燃氣設備:是指生產、儲存、輸送諸如煤氣、液化氣、石油、天燃氣等燃氣的各種機器或設施,包括製造系統的燃器發生裝置,如輸送管道以及貯存設備如儲氣罐等。其他易燃易爆設備,是指除電力、燃氣設備以外的其他用於生產、貯存和輸送易燃易爆物質的設備,如石油輸送管道、液化石油罐。

罪名七:不報或者謊報事故罪

《刑法》第139條第2規定,在安全事故發生後,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不報或者謊報事故情況,貽誤事故搶救,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主要指生產經營單位的負責人、實際控制人、負責生產經營管理的投資人以及其他負有報告職責的人員。

罪名八: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釋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三條 [工程重大安全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 七條)]建設單位、設計單位、施工單位、工程監理單位違反國家規定,降低工程質量標準,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 (三)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罪名九:消防責任事故罪

《刑法》第139條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造成嚴重後果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釋義】《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一)》第十五條 [消防責任事故案(刑法第一百三十九條)] 違反消防管理法規,經消防監督機構通知採取改正措施而拒絕執行,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立案追訴: (一)造成死亡一人以上,或者重傷三人以上; (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五十萬元以上的;(三)造成森林火災,過火有林地面積二公頃以上,或者過火疏林地、灌木林地、未成林地、苗圃地面積四公頃以上的; (四)其他造成嚴重後果的情形。

罪名十:重大飛行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一條航空人員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重大飛行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飛機墜毀或者人員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一:鐵路運營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二條鐵路職工違反規章制度,致使發生鐵路運營安全事故,造成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別嚴重後果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二:教育設施重大安全事故罪

第一百三十八條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學設施有危險,而不採取措施或者不及時報告,致使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罪名十三:交通肇事罪

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

處罰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羊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中,安全人到底有哪些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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