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1)

1.甲希望乙死亡,便勸說乙橫穿馬路以節省時間,乙在路中央被車撞死。

2.甲希望丁遭受山洪死亡,而勸說乙山旅遊,乙進山時被突然發生的山洪捲走死亡。

解析;

例 1、例 2 中,甲的勸說並非犯罪的實行行為,沒有導致死亡的可能性,即使與乙死亡有一定的聯繫,也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僅存在一般事實上的聯繫,甲的行為不是刑法評價的範圍,無罪。

刑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1)

3.生氣的妻子甲在寒冷的夜晚不讓丈夫乙進屋,乙原本可以找到安全場所過夜,但為了表示

對妻子的悔意一直站在門外,被凍死。

解析;

甲僅是不讓乙進屋,並未實施犯罪行為,甲的行為與乙死亡結果之間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乙自己選擇在屋外過夜,自冒風險,死亡應由乙自我負責。

刑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1)

4.丙經過鐵路道口時,遇見正在值班的熟人項某,便與其聊天,導致項某未及時放下欄杆,火車通過時將黃某軋死。

解析;

丙與他人聊天並非實行行為,丙的行為與死亡結果無刑法上的因果關係,但項某未履行職責的不作為和死亡結果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刑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1)

在故意犯罪中,只有當實行行為與實害結果有因果關係,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如果故意 

犯罪的預備行為偶然引起了結果,不成立故意犯罪既遂,需另外尋找導致該結果的實行行為。

5.甲和乙有仇,甲打算下午外出打獵時用獵槍打死乙,早上擦拭獵槍的時候,槍支走火致乙死亡。

解析;

擦槍是故意殺人的預備行為,該行為引起死亡結果,甲不成立故意殺人既遂,僅成立故意殺人罪預備。但甲擦槍走火時未盡到注意義務,主觀上有過失,過失的實行行為與死亡有因果關係,成立過失致人死亡罪,甲的一行為觸犯兩個罪名,構成故意殺人罪預備與過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競合犯。

刑法&刑法上的因果關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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