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知道《刑法》中的犯罪預備是什麼嗎,此篇文章告訴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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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預備的概念和特徵

(一)犯罪預備的概念

《刑法》第22條第1款“為了犯罪,準備工具,製造條件的,是犯罪預備”的規定,是對犯罪預備行為的表述,揭示了犯罪預備行為的主觀和客現特徵。們這並非是對犯罪預備所下的定義。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和有關的刑法理論,犯罪預備是故意犯罪過程中來完成犯罪的種停止形態,是指行為人為實體犯罪而開始創造條件的行為,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著手犯罪實行行為的犯罪停止形態。

(二)犯罪預備的特徵

1.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徵。

犯罪預備的客觀特徵包括以下兩方面:

(1)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犯罪的預備行為,就是為犯罪的實行和完成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如為實施故意殺人罪而配製含毒食物、製造匕首或者調查被害人的行蹤等的行為。 犯不預備不同於犯意表示。所謂犯意表示,指以口頭、文字、行動成其他方式對犯罪意圖的單純表露。犯意表示尚未開始實施任何危害社會的行為,因面屬於犯罪思想的範疇。我國刑法堅決摒棄“思想犯罪”,只有犯意而尚未實施犯罪行為的,不具有刑法意義上的社會危害性,因而不能認定為犯罪和處以刑罰。

(2) 行為人尚未著手犯罪的實行行為。犯罪的實行行為,是指刑法分則中具體犯罪構成客觀方面的行為。這一特徵意味著,犯罪活動在具體犯罪實行行為著手以前停止下來。如故意殺人那中尚未著手實施殺害他人的行為,盜竊罪中尚未著手實值非法秘密取得他人財物的行為。這一特徵是犯罪預備與犯罪未遂區別的顯著標志。

上述兩點客觀特徵, 實際上從客觀上為犯罪預備限定了一個可以發生的時間範圍,必須始於行為人已經開始實施犯罪的預備行為,止於行為人著手犯罪實行行為之前。

2. 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徵。

犯罪預備的主觀特徵包括以下兩方面,

(1)行為人進行犯罪預備活動的意圖和目的,是為了順利地著手實施和完成犯罪預備行為的發動、進行與完成,都是受此種意圖或目的支配的。

(2) 犯罪在實行行為尚末著手時停止下來,從主觀上看是違背行為人的意志的,即是由於行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這一特徵說明, 行為人在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前停止犯罪,是被迫的而不是自願的。這特徵也是犯罪預備與下面將要論及的犯罪預備階段即著手犯罪實行行為前的犯罪中止區別的關鍵所在,後者的停止犯罪而未著手實行犯罪居出於行為人的自願。

上述客觀和主觀特徵的同時具各和有機結合,就構成了犯罪預備的完整內涵,並使共得以與故意犯罪過程中的其他犯都停止形態區別開來。同時符合上述主客觀特徵的行為人,就是預備犯。

三、犯罪預備行為的類型

概括地講,犯罪預備行為就是為實施犯罪而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具體說來,根據我國《刑法》第22條的規定,可以將犯罪預備行為區分為兩種類型,即兩類表現形式。

(一)為實施犯罪準備犯罪工具的行為

犯罪工具,是指犯罪分於進行犯罪活動所用的一切器械物品其中包括:(1)用以殺傷被害人或者排除被害人反抗的器械物品,如槍彈,刀棒、毒藥、 麻醉劑、捆綁他人用的繩索等,(2)用以破壞、分離犯罪對象物品或者破壞。排除犯罪障礙物的器械物品,如鉗剪、刀斧、保性、爆炸物等,(3)專用於為到或逃離犯罪現場或進行犯罪活動的交通工具,如汽車、摩托車等,(4)用以排除障礙、接近犯罪對象的物品,如翻牆用的梯子,拳越房屋或爬窗用的繩索等,(5)用於掩護犯罪實施或者湮滅罪證的物品,如犯罪分子作案時戴的面罩、作案後滅跡用的化學藥品等。犯罪工具本身可以反映出犯罪預備行為不同的危害程度。例如,同是準備殺人用的犯罪工具,準備槍支、手榴彈就比準備小刀的危害性大;再如,準備專為犯罪使用的複雜的犯罪工具,其危害性也往往大於把日常用品準備為犯罪的工具的行為。犯罪準備工具,包括製造犯罪工具,尋求犯罪工具,以及加工犯罪工具是指適合於犯罪需要,由於準備犯罪工具是犯罪預備行為最常見的形式,所以我國《刑法》第22條將其明列出來。

二,其他為實施犯罪創造便利條件的行為。

司法實踐和刑法理論把這類犯罪預備行為主要概括為以下幾種。(1)為實施犯罪事先調查犯罪的場所、時機和被害人的行蹤;(2)準備實施犯罪的手段,例如為實施技術手段殺人而事先進行練習,為實施扒竊而事先練習扒竊技術;(3)牌除將其實施犯罪的障礙;(4)追蹤被害人、守候被害人的到來或者進行其他接近被害人、接近犯罪對象物品的行為;(5)前往犯罪場所守候,或者被騙被害人趕赴犯罪預定地點;(6)勾引、集結共同犯罪人進行犯罪預備;(7)擬定實施犯罪和犯罪後逃避偵查追蹤的計劃等。

三、預備犯的處罰原則

我國《刑法》第22條第2款規定,“對於預備犯。可以比照既遂犯從輕、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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