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許“官告民”

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許“官告民”

“民告官”是解決行政爭議的方式之一,也就是行政訴訟。從立法角度,行政訴訟法的立法目的就是為保證人民法院正確、及時審理行政案件,一方面既能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另一方面又能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使行政職權。

不少網友表示“法律就是為老百姓寫的,限制的只是我們普通人,這些部門機關根本不受約束……”可能在這一點上就產生的誤區,這裡可以明確的說行政訴訟法就只能“民告官”,而不允許“官告民”的法律規定。

具體而言,不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只要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您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犯,作為行政相對人或者行政相關人都有權利向有管轄權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粵龍法務”提醒的是:能夠提起行政訴訟的,是與被訴的行政行為之間存在利害關係的“行政相對人”,即行政行為直接針對的對象;而且也包括“行政相關人”,即行政行為雖不是直接針對您作出的,但是在客觀上對您的合法權益同樣產生了影響,也就是說同樣可以以自己的名義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實務中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而提起訴訟,常見的有以下情形:

(1)對行政處罰不服:如果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您作出了行政拘留、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和執照、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罰款、警告等行政處罰的行為不服;

(2)對行政強制措施不服:如果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對您作出了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對財產的查封、扣押、凍結等行政強制措施的行為不服;

(3)對行政許可不服:認為自己已經符合了法定條件,申請行政機關頒發許可證和執照,但行政機關卻拒絕頒發許可證和執照,或者直接就不予答覆的情形;或者是對行政機關作出有關行政許可的其他決定不服的;

(4)近年比較熱門的,關於“徵收徵用決定及其補償決定”不服的,即在徵收徵用過程中違背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定程序、依法給予補償”原則

(5)以及行政機關強制執行行為中,有涉及濫用行政權力排除或者限制競爭的,違法集資、非法徵收徵用、攤派費用,侵犯土地、礦藏等自然資源權利,沒有依法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或者社會保險待遇等等行政行為。還有許多行政機關存在侵犯其他人身權、財產權的具體行政行為,此處就不作列舉了。只要老百姓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在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對您的合法權益造成了侵犯都可以提起訴訟。

關於“民告官”具體怎麼告,具體程序等內容本文不再拓展,想了解其他詳細內容,可以關注“粵龍法務”,掌握更多老百姓最實用的法律知識。

相關法條:

《行政訴訟法》第三條 人民法院應當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起訴權利,對應當受理的行政案件依法受理。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干預、阻礙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被訴行政機關負責人應當出庭應訴。不能出庭的,應當委託行政機關相應的工作人員出庭。

《行政訴訟法》第四條 人民法院依法對行政案件獨立行使審判權,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人民法院設行政審判庭,審理行政案件。

《行政訴訟法》第五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以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準繩。

《行政訴訟法》第六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對行政行為是否合法進行審查。

《行政訴訟法》第七條 人民法院審理行政案件,依法實行合議、迴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

《行政訴訟法》第八條 當事人在行政訴訟中的法律地位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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