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1 公權力守法踐諾,“民告官”才有底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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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日前發佈《審理行政協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其中明確,以政府換屆、領導人員更替等理由違約毀約侵犯合法權益的,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因國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變政府承諾和合同約定的,對企業和投資人因此而受到的財產損失依法予以補償。該規定自明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

這是一部指導法院審理行政協議案很重要的規定。行政協議案是近年“民告官”訴訟中經常涉及的內容,過去因缺乏規範性的法律法規,法院審理類似案件時常左支右絀,難以定奪。有的政府部門也總是鑽協議屬性不清或權責模糊的空子,相互間踢皮球,推諉卸責,甚至授意法院不受理此類案件,致使百姓“求告無門”。該規定不僅明確了行政協議案的內涵及範圍,更明文規定原告將行政機關訴至法庭時,法院要依法受理。

近年來,“民告官”現象越來越普遍,其中許多涉及招商引資及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興建公共事業的合同糾紛。有的地方,在招商時拋出種種政策優惠,但等到社會資本進入後卻不兌現承諾,甚至撕毀協議,令投資方蒙受損失;有的則因政府換屆或主管領導變更,致使原有協議執行受阻,項目無法繼續進行。類似“新官不理舊事,新官不認舊賬”的事在不少地方都不同程度存在,不僅嚴重損害政府的信譽,也侵害了投資者的權益。

在諸多“民告官”的案例中,有的確因政策變化引起,致使行政機關無法繼續履行承諾。有的則因地方政府的決策失誤,或個別領導人隨意拍腦袋誇海口,導致項目“爛尾”或成“無底洞”。由此造成的惡果或沉重包袱最終多由投資方承擔,政府卻可借各種理由推脫掉。有的受害者只好向媒體或輿論求助,獲得道義支持,有的原告則只能“啞巴吃黃連”——有苦難言。最高法的司法解釋對維護原告權益無疑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撐,令“民告官”更有底氣亦更有保障。

同時,最高法的規定對加強政府誠信建設,確保行政機關履行協議約定,嚴格兌現政策承諾,無疑也是一種硬約束。以往,某些政府機關對所籤協議視若無睹,違約有恃無恐,很大程度上也是因為無有效的法規制約。此次規定不僅規定“民告官”案法院要受理,而且明確被告就相關協議的訂立、履行、變更、終止等提起反訴的,法院不予准許。這就從根本上堵住了某些行政機關企圖“賴賬”的司法漏洞。

政府的守法踐諾是社會誠信的基石。一個社會的誠信體系要靠各方共同維護,政府的表率作用至為關鍵。最高法的規定,將有效督促行政機關的守法履約,言必行、行必果,否則,就要承擔法律和經濟責任,這對全社會的誠信建設也將是有力推動。

(作者是本報首席評論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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