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可選法院

自今年6月1日起,當事人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有了選擇管轄法院的權利。5月29日,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召開全市“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新聞發佈會,發佈《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關於全市法院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工作的公告》。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可選法院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可選法院

6月1日起淄博“民告官”可選法院

據瞭解,行政訴訟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使國家行政權的機關和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所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其合法權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依法對被訴具體行政行為進行審查並做出裁判,從而解決行政爭議的制度。它對保障一個國家依法行政,建立法治政府,確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合法權利免受行政權力的侵害,具有十分重大的意義。

為充分保障當事人的訴訟權利,努力讓人民群眾在每一個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義,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山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關於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的決策部署,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二

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將轄區內的9個基層法院劃分為3個片區,第一片區包括張店、周村、高青3個基層法院,第二片區包括淄川、博山、沂源3個基層法院,第三片區包括臨淄、桓臺、高新區3個基層法院。

根據《公告》,當事人可以對一審行政訴訟案件管轄法院進行選擇,既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十八條第一款的規定,向被訴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即管轄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也可以選擇管轄法院所在片區其他基層法院提起行政訴訟。

《公告》同時指出,因不動產提起的一審行政訴訟案件,不適用跨區劃管轄。跨行政區劃管轄行政案件,只涉及一審行政訴訟案件,對於非訴行政執行案件,仍由行政機關所在地基層法院管轄。涉及知識產權等由專屬法院管轄的行政案件,以及人民檢察院提起行政公益訴訟案件,不實行跨行政區劃管轄。

據淄博市中級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朱雲三介紹,如果出現一個案件多名當事人在不同法院提起訴訟的情況,他們會啟動協調機制,實施同案同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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