鲍毓明,冤枉不了你!

鲍毓明案,这些天引发了很多讨论,但“一条被遗忘的司法规定”重新引起重视。它就是在2013年10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颁布的《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第21条规定:“对幼女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幼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处。对已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特殊职责的人员,利用其优势地位或者被害人孤立无援的境地,迫使未成年被害人就范,而与其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定罪处罚。”

在该意见第9条规定了“有特殊职责的人员”主要是指对未成年人负有监护、教育、训练、救助、看护、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

即使鲍毓明与李星星虽不是“养父女”关系,但是有实质性的监护责任,符合对已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负有特殊职责的司法意见相关规定。而且还要追查所谓“收养”的真相。鲍大律师,法律不会冤枉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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