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私了”背後的法律分析及法律後果

“工傷私了”背後的法律分析及法律後果

本文不談論如何認定工傷,也不談論工傷賠償如何計算。本文只關心“工傷私了”及其法律後果。

“工傷私了”背後的法律分析及法律後果

或許是因為我國法律尚未健全,法治環境尚未形成。國人有一種傾向,遇到事情喜歡私了,而不喜歡通過正當的訴訟或仲裁途徑解決問題。這可能也與國人根深蒂固的思維理念相關。當員工受到工傷,亦是如此。

首先,筆者先分析一下,當勞動者收到傷害時,為什麼很多往往選擇私了,而不通過仲裁或訴訟程序解決問題。在外人看來,工傷事故嘛,很簡單。單位賠償就完事了。但是如果通過正當的法律途徑解決工傷問題,就會有很多程序。首先要確認工傷,而確認工傷的前提是確認勞動關係。雖然《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已經實施了十年有餘,但是在當下勞動關係中,不簽訂勞動合同的用工模式大量存在。因此很多勞動者首先要先確認勞動關係,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才會去認定是否構成工傷。如果認定了工傷,勞動行政管理部門才會安排勞動者去指定的醫院做勞動能力等級鑑定(俗稱工傷等級鑑定)。之後,才可以要求用人單位工傷賠償。而且每個程序,用人單位都可以提出異議。如果勞動者將每一個程序走下來,花個兩三年的時間是絕對沒問題的。因此,勞動者選擇“工傷私了”時常發生。

其次,工傷事故與一般的人身損害糾紛抑或機動車交通事故糾紛有著很明顯的不同。一般來說,工傷是發生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勞動者在用人單位工作上班,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老闆或者其他員工之間屬於熟人社會。在我國熟人社會里更容易將問題大事化小小事化了,最終私了。而交通事故糾紛中,往往發生在陌生人中間,因此陌生人之間一旦有人員傷害,就很可能選擇法律的途徑解決問題。這也是為什麼當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選擇私了的原因之一。

最後,比較現實的問題。就是當發生工傷事故時,勞動者很可能急需要醫治,很可能面臨鉅額的醫藥費的壓力。如果勞動者選擇正常的途徑訴諸於法律,很可能兩三年拿不到工傷賠償,特別是很多用人單位不為員工購買工傷保險或商業保險的情況下。而如果勞動者選擇私了,用人單位的工傷賠償有可能當場就可以支付。因此,勞動者面臨著巨大的身體疼痛和精神壓力,很可能選擇私了。

“工傷私了”背後的法律分析及法律後果

那麼如果勞動者選擇“工傷私了”,其法律後果如何呢?即勞動者是否可以推翻這個私了協議呢?或者說用人單位是否存在風險呢?

在司法實踐中,“工傷私了”還是存在很大的風險。其最主要的風險來源於雙方地位的不對等性。一方是用人單位,一方是勞動者。而勞動者因為受了工傷,往往處於弱勢地位。另外一個風險來源於信息的封閉性或者對知識的不瞭解。特別是勞動者一方,根本不曉得我國《工傷保險條例》對工傷的規定,以及對工傷保險待遇的規定,最終導致工傷賠償不到位。還有一種風險是沒有對工傷進行工傷等級鑑定,不確定應當賠償多少。

司法實踐中,“工傷私了”一般分兩種情形。第一種情形是在沒有做工傷認定,也沒有做工傷等級鑑定情況下籤訂了私了協議;第二種情形是在做了工傷認定和工傷等級鑑定的情況下籤訂了私了協議。針對第一種情況,因為工傷登記不明確,因此不曉得應當賠付多少。如果最終鑑定了工傷等級,應當賠付的金額與實際賠付的金額差距較大,在這種情況下籤訂“工傷私了”協議,很容易會被推翻。因為在沒有做工傷認定,也沒有做工傷等級鑑定的情況下,勞動者對工傷賠償是存在重大誤解的。因此根據我國《民法通則》第五十四條之規定,很可能被人民法院認定為重大誤解簽訂的協議,而被撤銷。

第二種情形簽訂的私了協議,也有被撤銷的風險。在第二種情況下籤訂的工傷私了協議,如果應當賠付的金額與實際賠付的金額差距較大,絕大多數情況下人民法院會認定私了協議顯示公平,而被撤銷。

因此總得來說,“工傷私了”協議還是存在很大的風險。看了這麼多案例,筆者只看到了一個案例支持了“工傷私了”協議。其主要原因是這個用人單位為員工購買了工傷保險,雖然之前沒有認定工傷等級,但是私了協議與最終認定的工傷等級是一致的。因此人民法院支持了這份工傷私了協議。但是中的來說,“工傷私了”協議被支持的屈指可數。

那麼可不可以簽訂“工傷私了”協議呢?筆者認為,當然是可以的。工傷雖然受行政干預,但是還屬於民法調整的範疇。只要不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當然可以簽訂工傷私了協議。一方面有利於解決工傷問題,另一方面勞動者也可以儘快拿到工傷賠償。筆者現在就在處理一個工傷的案件,用人單位就和勞動者私了了。勞動者受到十級工傷(前提是做了工傷認定和工傷等級鑑定),現在勞動者不想在用人單位繼續做了,就委託律師協助調解。律師介入後,用人單位也是通情達理,認可工傷,同時也願意給勞動者做相應的賠償,最終雙方簽訂了工傷賠償協議,解決了這件事情。

處理工傷賠償案件的關鍵就在於工傷賠償是否合理。通常來說,勞動者都是普通老百姓,只要用人單位賠償的合情合理,按照我國法律規定賠償勞動者。勞動者絕對不會去申請仲裁或去法院起訴。因此,筆者在此建議,廣大用人單位一定要為勞動者購買保險。購買保險不僅僅是法律的規定,同時也是對勞動者及用人單位的一種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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