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刑事案件中的雷同筆錄現象分析及應對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刑事訴訟中常見諸如同案被告人、證人證言、被害人陳述的筆錄證據之間中存在全部或者部分內容重複一致的現象,本文將其定義為“雷同筆錄”。本文將試圖對雷同筆錄進行一番考察和探討。

證據規則缺失下的實踐困惑

在司法實踐中,刑事案卷中經常會出現內容一模一樣的證據,一般常見於共同犯罪案件和數名證人、被害人同屬一個共同體的案件中,筆錄內容部分雷同,甚至除了詢問時間和簽名之外內容全部雷同,這絕非巧合,雷同筆錄多形成於言詞筆錄證據之間相互複製粘貼記錄,沒有忠實於被訊/詢問人原話,表面上證據之間相互印證,實質上辦案人員沒有如實記錄,不能反映被訊/詢問人陳述的真實情況,但實踐中法院基本都將雷同筆錄採信。

如此雷同的筆錄究竟具有證據能力嗎?證明力如何體現?能否作為定案的根據?是作為非法證據處理,還是瑕疵證據?兩份以上雷同筆錄,應當採納哪一份證據,還是全盤否定?正因為沒有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證據規則對筆錄克隆現象進行規範,導致實踐中爭議不斷,司法操作適用不同。

雷同筆錄的表現形式及判定

我國刑訴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沒有“雷同筆錄”的表述,也沒有對雷同筆錄進行審查和認定的規定。所謂雷同筆錄,概要地講,就是兩份以上證據筆錄內容高度一致的證據。

筆者無法考察雷同筆錄在司法中的運用情況,也無法對雷同筆錄現象進行抽樣數據分析和實證研究,因此不能整理全面的雷同筆錄表現形式,本文只能以筆者辦案過程中遇到過的雷同筆錄形式總結如下:

(1)共同犯罪案件中,兩名以上被告人的訊問筆錄之間內容高度相似,存在複製粘貼現象或者不排除存在複製粘貼可能性的;

(2)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證人的證人證言之間內容高度相似,存在複製粘貼現象或者不排除存在複製粘貼可能性的;

(3)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的被害人陳述的實質內容高度相似,存在複製粘貼現象或者不排除存在複製粘貼可能性的;

(4)同一案件,同一被告人供述與辯解、同一被害人陳述、同一證人證言中的兩份筆錄內容重複高度相似;

(5)被告人、被害人、證人、辦案機關親筆書寫或者出具的書面材料,例如親筆供詞、報案材料、證人證言、情況說明等證據材料存在複製粘貼現象導致內容重複一致的;

(6)證人或者被害人親筆書寫證詞後,辦案人員將證詞直接照搬到詢問筆錄之中,造成前後內容重複一致;

如何判定:

第一,兩份以上筆錄全篇內容幾乎一字不差,僅替換了人稱或者名字,可以判定為複製粘貼而來。

第二,審查筆錄實質內容。通過對言詞證據形成的過程進行分析判斷,一般言詞類證據形成分為五個階段:一是感知階段,二是回憶階段,三是表達陳述階段,四是記錄階段,五是核對筆錄階段。鑑於每個人的感知案件事實、記憶能力、表達能力是不同的,如果在口供或者證言實質內容上高度相似,甚至一字不差,極有可能是複製粘貼形成的。

第三,審查筆錄細節內容。兩份以上筆錄內容表面看高度相似,且出現了發生兩次以上錯誤概率極低的相似內容,例如出現同處同樣錯別字、錯誤標點符合、稀奇的嘆詞,甚至詢問時間都一模一樣等,這種情況下極有可能是複製粘貼作弊形成的雷同筆錄;

第四,有證據證明某份證據的全部事實或者部分事實不真實,卻形成於兩份不同的筆錄之中,且兩份筆錄內容幾乎一致,應視為雷同筆錄。

關於“雷同筆錄”的禁止規定

目前,我國刑訴法、相關司法解釋和刑事證據規則沒有對雷同筆錄現象進行規範,沒有專門的對雷同筆錄的審查、認定、排除或者補正規則。我們可以通過現有的散見於刑訴法及其相關司法解釋的證據規則,尋找關於雷同筆錄對症的適用規則。

刑訴法第52條規定,審判人員、檢察人員、偵查人員必須依照法定程序,收集能夠證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或者無罪、犯罪情節輕重的各種證據。

《人民檢察院刑事訴訟規則》第188條規定訊問犯罪嫌疑人,應當製作訊問筆錄。訊問筆錄應當忠實於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並交犯罪嫌疑人核對……

《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第12條規定,訊問筆錄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內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禁止記錄人員原封不動複製此前筆錄中的訊問內容,作為本次訊問記錄。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200條規定,偵查人員應當將問話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或者辯解如實地記錄清楚。製作訊問筆錄應當使用能夠長期保持字跡的材料。

《公安機關訊問犯罪嫌疑人錄音錄像工作規定》第13條規定, 在製作訊問筆錄時,偵查人員可以對犯罪嫌疑人的供述進行概括,但涉及犯罪的時間、地點、作案手段、作案工具、被害人情況、主觀心態等案件關鍵事實的,訊問筆錄記載的內容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資料記錄的犯罪嫌疑人供述一致。

通過以上法律規定可知,關於製作訊問筆錄,要求偵查人員如實地記錄清楚,忠實於原話,字跡清楚,詳細具體,訊問筆錄應當與訊問錄音、錄像內容一致或者意思相符。其中《人民檢察院訊問職務犯罪嫌疑人實行全程同步錄音錄像的規定》明確規定,禁止記錄人員原封不動複製此前筆錄中的訊問內容,作為本次訊問記錄。


排除“雷同筆錄”證據資格的情形:

司法實踐中,將“雷同筆錄”作為非法證據排除或者不予採信的情形:

1.將複製粘貼嫌疑的筆錄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2.部分訊問筆錄存在複製粘貼情況,針對訊問筆錄複製粘貼部分與同步錄音錄像不一致的,對該部分的訊問筆錄不予採信。

3.同步錄音錄像顯示的供述筆錄並非被告人供述的忠實記錄,偵查人員在訊問過程中採用引誘的方法逼迫被告人作出對己不利的有罪供述,嚴重違背刑事訴訟法規定的證據收集規則,應當作為非法證據予以排除。

4.不排除存在複製、粘貼的可能性,排除後面複製粘貼形成的筆錄。

5.“雷同筆錄”真實性存疑,不予採信。

“雷同筆錄”應對方法?

第一,審查筆錄是否存在非法取證情形,如果存在非法取證,屬於非法證據,可以提出非法證據排除,根據重複性供述排除規則作出處理;

第二,可以調取同步錄音錄像進行比對,錄像基本能夠反映客觀陳述的真實情況,訊問筆錄與錄音錄像不一致的地方,以錄音錄像為準;

第三,對於同一人存在兩份以上的筆錄,複製粘貼而形成的筆錄,因主體同一、出處同源、內容同質,實質上仍屬於一個證據,只不過數量增加,對此主要審查第一份筆錄的真實性。

第四,可以主張雷同筆錄沒有反映相關人員的真實意思,內容不具有真實性,雷同筆錄複製粘貼形成,相當於沒有對證人別人進行詢問,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第五,申請被告人當庭對質,申請庭前證人出庭接受詢問,申請被害人出庭接受詢問,然後對以上出庭人員的證言進行質證,以否定其證據資格。

第六,筆者建議為了規範雷同筆錄,可以確立雷同筆錄依法排除的規則,相當於考試“雷同卷”,經判定為雷同卷,視為作弊,一律作廢。


李耀輝:刑事案件中的雷同筆錄現象分析及應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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