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發問、質證、辯論三位一體有效辯護法


作者: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當下在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大背景下,法庭庭審的作用日益凸顯。以審判為中心,關鍵在於以庭審為中心,法院和訴訟參與人的訴訟活動都要圍繞庭審進行,案件事實查明認定在法庭,證據出示與質證在法庭,控辯雙方發表意見在法庭,甚至還要求判決結果形成於法庭上。

按照我國刑事案件庭審程序設計,主要由四個階段組成,分別是庭審準備、法庭調查、法庭辯論、被告人最後陳述。其中,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是核心環節,具體主要由法庭發問、舉證質證、法庭辯論三部分訴訟活動組成。

具言之,法庭調查是法庭辯論的基礎,而法庭發問是法庭調查的基本方法,通過發問發現問題,揭露事實真相,最大程度地建立起接近真相的法律事實,法庭調查瞭解的事實需要有相關證據進行支持,只有合法、真實、具有關聯性的證據材料才能作為證據使用,辯護方需要對控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法庭調查完畢,控辯雙方可以發表辯論意見。

筆者認為有效的庭審應當做到發問、質證和辯論三個部分有機銜接、融入一體。辯護律師除了懂得如何發問、質證和辯論,更應當懂得如何將這三者結合起來,為自己的辯護服務,做到發問、質證、辯論三位一體、交相輝映,是為最好的辯護。

證據法學家威格摩爾稱,“交叉詢問是人類為探明案件事實真相的最偉大發明,是發現事實真相的最有效的法律裝置。”質證是通過對控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質疑、辯駁,確保證據具有真實性。辯論是要將在發問基礎上調查的事實和在質證基礎上具有真實性、關聯性、合法性的證據,結合法律及其相關,發表總結性意見。

從發問、質證和辯論的訴訟價值看,三者具有共同的訴訟功能和價值追求,根據防禦權理論,發問、質證和辯論作為被告人和辯護律師重要的訴訟權利,是為了保障在對抗訴訟制度下,辯方充分享有防禦權。根據真實性理論,法庭進行發問、質證和辯論的目的之一是為了最大程度地發現案件事實真相。因此,發問、質證和辯論具備了相互銜接、三位一體的理論基礎。

例如,就一個關鍵證據的虛假性,發問被告人可以揭露出來,質證時就可以結合發問情況,對某一證據虛假性一針見血指出來,提醒法庭不予採納,辯論時,在證據辯護中,可以結合相互矛盾的證據,論證其虛假性和矛盾性,最後結合案件認定的證明標準發表意見。

庭審發問是辯護的第一利器。通過庭審向被告人或者被害人發問可以問出真相,向鑑定人發問可以推翻鑑定意見,向證人發問可以揭露其謊言,向偵查人員發問有機會排除非法證據,等等,但做到這些還不足夠,還要為接下來的質證和辯論做好鋪墊。發問的過程,不僅能夠完整展現案件事實,還能夠體現出辯護的方向和觀點,被告人對案件的態度,等等。

傳統上質證,僅侷限於對證據的合法性、真實性、關聯性三個方面提出意見,筆者認為在證據規則、證據理論日益發展的現代法庭,僅是對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是遠遠不夠的,且《律師辦理刑事案件規範規範》明確規定了辯護律師應當圍繞證據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就證據資格、證明力以及證明目的、證明標準、證明體系等發表質證意見,這應當也是證據裁判原則的應有之意,所以在法庭上質證具有承上啟下的作用,既能夠照應發問,又能夠為辯論做鋪墊。例如,發問被告人,偵查機關存在非法取證情形,質證除了依據公訴人宣讀的訊問筆錄質證外,還要結合發問被告人的情況,對證據的合法性和真實性提出意見,引起法官的注意。

關於質證與辯論之間的關係,陳瑞華教授精闢地提到,質證是對控方證據進行辯駁的活動,而辯論則是就證據採納、事實認定以及法律適用問題發表總結性陳述的活動。既然辯論活動是對案件事實和證據問題加以總結,提煉辯護觀點,那麼辯護律師善於從庭審中的發問和質證汲取新的問題,提出新的觀點,添加到法庭的辯護意見之中,進行充分論證,目的在於說服法官採納辯護意見,相反在法庭上對著庭前準備好的辯護詞照本宣科,不結合法庭發問和質證情況,一定是最差的辯護。

筆者就偵查人員偽造訊問筆錄的問題辯護為例,展示發問、質證、辯論三位一體的辯護方法。

一、發問被告人

……

辯護人:你在偵查階段做過幾次訊問筆錄?

被告人:在警犬基地做過一次,在看守所問過我三次,但是我都沒有簽字。

辯護人:為什麼你在看守所做的三次筆錄沒有簽字?

被告人:我不認可筆錄的內容,我沒有收購電纜,所以我沒有簽字。

辯護人:你剛才說的刑訊逼供做的那次筆錄是哪次筆錄?

被告人:第一次,在警犬基地做的筆錄,不簽字他們就打我。

辯護人:你是什麼時間被送到看守所的?

被告人:2014年4月1日上午

辯護人:被送到看守所之前在什麼地方?

被告人:警犬基地

辯護人:4月1日上午被送到看守所時,偵查人員給你做筆錄了嗎?

被告人:沒有,我很肯定。

辯護人:為什麼這麼肯定

被告人:辦案人員把我們送到看守所,他們就離開了。

辯護人:4月1日形成在看守所的筆錄有你的簽名怎麼回事?

被告人:在看守所問過的三次筆錄我都沒有簽字,4月1日就沒有問我。

二、對偵查人員發問

根據刑訴法規定,偵查人員在訴訟程序中可以充當證人,並且我國在2010年頒佈的兩個證據規定中也首次確立了偵查人員出庭作證的制度。辯護人申請警察出庭作證或者被法院傳召的警察出庭都具有證人的身份,並可以向法庭提供證言。在非法證據排除程序中,偵查人員出庭為證明自己偵查行為合法性,而辯護人向偵查人員發問的目的正好相反,致力於揭露其偵查行為不合法,存在非法取證行為,要求法庭對偵查人員非法取證行為作出否定性評價。

對吳某警官發問:

?吳某警官你好!我是王某的辯護人,首先感謝你到庭接受詢問,我有幾個問題需要向你發問。

:好

?你是否參與了訊問王某?

:是的

?你知道在什麼情況下對被告人適用監視居住強制措施嗎?

:無語

(被公訴人打斷)

?在對王某採取監視居住的賓館需要辦理入住手續嗎?

:這個事情我不太清楚。

?王某在哪個房間入住?

:我不太清楚,我只是參訊民警。

?你是否對王某做的2014年4月1日的訊問筆錄?

:我記不清了

?在案的訊問筆錄記載你的名字?

:那我就負責審訊了

?在什麼地方?賓館還是看守所?

:看守所

?4月1日,你們是幾點到的看守所?

:具體幾點我記不太清了,時間有一年多了。

?大概幾點?

:一上班

?你知道看守所幾點上班嗎?

:8點以後

?為9個被告人辦理換押手續和體檢需要多長時間?

:兩三個小時

?你對王某做的筆錄是在2014年4月1日9時10分是嗎?

:以筆錄記載為準。

?你們8點以後到的看守所,辦理入所手續和體檢需要兩三個小時,筆錄記載9點10分對王某訊問,怎麼解釋?

:無語

?你們在哪裡對王某進行訊問的?

:收押室。

?你確認嗎?

:確認。

?不是提訊室嗎?

:無語

?發問完畢。

註釋:被詢問的警察是第二份訊問筆錄記載的中訊問人,庭前辯護人瞭解到,第二份訊問筆錄可能是涉嫌偽造。辯護人的發問目的是2014年4月1日筆錄是公安機關偽造的,被告人的簽字和確認均系偽造,通過法庭發問瞭解到,公安機關在2014年4月1日把王某從監視居住場所送押到看守所,按照這份警察證人所說,看守所8點之後開門,從入所體檢、辦理換押手續所需時間大概兩三個小時,所以根本不存在訊問筆錄中記載的時間對王某做筆錄,這說明公安機關在偽造證據,辯護人達到發問的目的。

三、質證

對2014年4月1日訊問筆錄進行質證:

(一)合法性有異議:1.本份筆錄是偵查機關涉嫌偽造,甚至被告人的簽名和“以上我看過,和我說的相符”都是模仿被告人筆跡偽造的,不能作為定案根據;2.本份筆錄與被告人第一份筆錄(2014年3月30日訊問筆錄)關鍵犯罪事實供述內容幾乎一字不差,存在複製粘貼現象。無訊問即無證據,該份筆錄不是訊問被告人形成的,更不會忠於被告人原話記錄,也沒有經過其核實筆錄,結合法庭發問瞭解,4月1日辦案人員沒有在被告人入所時製作筆錄,因此這再明顯不過地表明偵查人員違背被告人本意形成了一份冒充被告人簽名的有罪供述。3.通過對偵查人員當庭發問,偵查人員在4月1日9時10分根本沒有時間對被告人訊問和製作筆錄,而且偵查人員很肯定是在收押室訊問,訊問地點與筆錄記載不一致,也不符合訊問地點的規定。總之,該份筆錄不能作為定案的根據。

(二)真實性有異議:正如前述,本份筆錄不論內容還是簽名均系偽造,不具有被告人供述的真實性,因此顯然本份筆錄不具有真實性。

四、辯詞摘錄

王某第二份筆錄系偵查機關偽造,不能作為定案根據

王某2014年4月1日筆錄系偽造,不具有合法性,不能作為定案根據。根據庭審調查瞭解,2014年4月1日上午,王某被從監視居住場所提押到看守所,幾位民警就離開了看守所,並沒有對王某做筆錄,然而卷宗中出現了這份4月1日筆錄,涉嫌偽造。

其次,該份筆錄與王某2014年3月30日訊問筆錄關鍵性犯罪事實幾乎一字不差,即使王某記憶再好,兩天後其也根本不可能準確複述兩天前供認的內容,之所以兩份筆錄如此雷同,是因為偵查人員為了形成王晨兩次供述一致的印象,也為了符合刑訴法第84條所規定的公安機關對被拘留的人,應當在拘留後的二十四小時以內進行訊問的法律要求,因此這再明顯不過地表明偵查人員違背王某本意形成的王某有罪供述,應依法排除法庭之外。

另外,通過庭審對證人警官詢問得知,其說看守所8點以後開門,辦理換押手續和對被告人進行體檢需要兩到三個小時時間,但是被告人的第二份訊問筆錄是在2014年4月1日9時10分開始做的,由此證明辦案警官是沒有時間對被告人做出這份筆錄的,而且訊問的地點也不是訊問室,與訊問筆錄記載的場所不一致,因此,王某的第二份訊問筆錄是偽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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