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新刑事辯護經驗21條

作者|李耀輝

李耀輝按:美國大法官霍姆斯的一句至理名言:“法律的生命在於經驗,而不是邏輯。”對於司法實務工作者來說經驗是格外重要的,但經驗往往也是靠不住的,不能盲目迷信的,我認為經驗本身不重要,重要的是從眾多經驗中歸納出的邏輯。有經驗的律師不應指他執業多少年,代理多少案件,而是否善於利用從辦案經驗中歸納出的邏輯正確從容地處理千奇百狀的案件。


1.會見手續要備齊。雖然刑訴法規定律師會見只需“三證”,也有明文規定禁止看守所要求“三證”之外的材料為由限制會見,但是全國很多地方看守所要求不統一,為了避免擋在看守所大門之外,初到外地某看守所時最好帶上以下材料:身份證、律師證複印件、委託人與嫌疑人、被告人的近親屬關係證明,解除委託的證明(前已有兩名律師介入需要解除的),會見介紹信使用最新版的。

2.警惕限制律師會見。當前掃黑除惡鬥爭,存在諸多限制律師會見的情形。在偵查階段介入,很可能被限制會見,尤其嫌疑人被指定監視居住的情況下,律師基本無法會見,甚至在審查起訴階段,辦案單位通知看守所不允許律師會見。律師可以採取以下措施:積極與辦案單位溝通、遞交手續、提交違法限制會見的法律意見,向檢察院申請監督,律協維權,公開反映,等等。

3.逮捕必要性辯護。在“捕訴合一”、“偵訴一體”雛形、“黃金37天”背景下,擴大了律師的辯護空間,尤其在檢察院審查逮捕必要性方面律師將大有所為。辯護人一定要與檢察官積極溝通,最好提交書面意見,因為一份好的逮捕必要性辯護法律意見書可能會有效的阻卻檢察院的批捕,為爭取當事人的自由提供有效法律幫助。

4.取保候審。取保候審往往成為當事人及其家屬最為迫切的要求。通常的做法如下:一是積極促成取保候審的條件,比如賠償、諒解;二是申請取保候審或者變更強制措施;三是逮捕必要性審查辯護;四是羈押必要性審查辯護;五是即將超期羈押。

5.無罪辯護提前。對於沒有犯罪事實和不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案件,辯護人應當及時、積極介入審查逮捕階段,因為檢察院有權監督公安機關撤銷案件。檢察院對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可以同時告知公安機關撤銷案件。對於辯護人來說,應當挖掘審前辯護的空間,尤其審查逮捕階段辯護,一方面可以做到不批捕,又可以撤銷案件,一舉兩得。

6.防禦辯護。偵查階段、審查逮捕階段、審查起訴階段、法院審理階段相應的辦案單位都有權變更罪名。辯護人在與辦案人溝通過程中,察覺罪名可能會發生變化,可以進行事前防禦辯護,同時發表預防性辯護意見,以防止案件結果走向更加不利的境地。

7.閱卷要全面。辯護人閱卷一定要全面,對於偵查機關整理的案卷材料移送到檢察院的一定要全面複製或者拍照,哪怕是光盤刻錄案卷,也要認真審查一下案卷是否有缺失,一旦發現有缺失的問題,及時要求查閱原始案卷材料。筆者在對把每一案件閱卷中,都會很重視這些訴訟文書和技術性材料,尤其準備做無罪辯護的案件,都會很細緻地尋找關鍵問題,如果稍加留心注意,都會有意外驚喜的發現,即便沒有發現偵查機關的硬傷,也會為辯護觀點做鋪設。

8.閱卷三遍。刑事案件閱卷至少三遍以上,這是閱卷最低限度的要求。第一遍全面閱,看起偵查機關認定的犯罪事實與卷宗反映的事實是否一致;第二遍比對閱,找問題;第三遍跳閱,解構——重構犯罪事實。

9.補查提綱。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往往會啟動補充偵查程序,在退回偵查機關時,都會附有《補充偵查提綱》,偵查機關會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補充證據,然後自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將案件一起移送到檢察院。辯護人可以充分利用補充偵查提綱和報告書,尤其是補偵報告沒有完成補偵提綱要求的地方,以及以“情況說明”形式作出的辦案說明,這些恰是偵控證據體系的弱點,緊緊抓住這些問題,各個擊破,以利於達到有效辯護效果。

10.公安機關偵查工作越粗糙律師的辯點更容易找到,而且更易擊中要害。在刑事訴訟程序中,偵辯始終是一對不可調和的矛盾雙方,偵查階段,律師依法及時介入;審查起訴階段,偵查機關製作卷宗移送檢察院,律師可以及時閱卷並提交法律意見;法院階段,法院主要依賴卷宗審理案件,律師對案卷證據提出質疑,瓦解證據鎖鏈。

11.認罪認罰案件。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有利有弊,辯護人要挖掘該項制度的有利的一面,律師負責畫地圖,當事人選擇道路。首先從無罪角度看案件,準確判斷案件定性;其次向當事人分析認罪的利與弊;再次如果選擇認罪認罰,辯護人應當積極與辦案人員溝通,不論自由刑還是罰金刑都是可以“討價還價”的,一定要爭取當事人利益最大化。

12.在認罪認罰案件中,《認罪認罰具結書》相當於“坦白從寬”有了書面承諾保證。從辯護策略角度出發,當事人選擇了認罪認罰,律師還是可以繼續選擇無罪辯護,但這種辯護策略無疑會大大削弱無罪辯護效果,不是萬不得已,不建議這麼做。

13.在擬判處緩刑的案件中,緩刑適用需要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現,對於存在判處緩刑可能性的被告人,辯護人不可盲目指導被告人不認罪。如果被告人認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也不影響緩刑適用。筆者也做過不認罪也適用緩刑的案件,這種情況極為罕見,不可作為經驗推廣。

14.在被告人不認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當中,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才有存在的意義和空間,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別圍繞定罪和量刑進行,如果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放棄了量刑辯護,量刑程序就成了公訴人獨角戲,辯護人既可以做無罪辯護,又可以量刑辯護,魚和熊掌可以兼得。

15.質證。法庭質證的正確姿勢應當不僅限於對證據的“三性”發表質證意見,還可以對公訴機關出示的證據提出異議、懷疑或否定,也可以對有利於被告人的證據進行說明、強調,控辯雙方可以互相質問、辯論(刑訴法司法解釋第218條)。在證據規則、證據理論日益發展的現代法庭,僅是對證據的“三性”進行質證是遠遠不夠的。

16.要善於使用指導案例辯護,雖然我國是成文法國家,但實務中指導性案例被視為“動態的法典”,對律師辯護工作具有參考價值。依照最高院法官意見,如果當事人在訴訟中明確要求法院參照某個指導性案例,法官應當在裁判過程中或者在裁判文書中的說理中作出回應並說明理由。

17.在適用量刑程序的案件,做好量刑辯護首當其衝是獲取有效量刑信息和證據,這不僅包括法定、酌定的量刑情節,還可以通過社會調查,從當事人及其親友處瞭解等渠道,主動蒐集量刑方面的證據和信息,以期在量刑辯護中有所作為。

18.訊問錄音錄像是過程證據,也是有證據價值的,訊問筆錄與同步錄音錄像內容不一致的屬於瑕疵證據,可排除。辯護律師可以調取訊問全程錄音錄像進行比對,不一致的,若取證行為非法,涉嫌偽造證據,若取證行為合法,則證據不具有真實性。

19.對一個複雜的毫無頭緒的案子,無法確定辯點和辯護思路時,可以嘗試書寫辯護意見,因為在你沒有付諸筆端的時候,辯護思路往往是模糊的,甚至思維是原地打轉的,當你開始書寫時,文字會不由自主地與你交流,促使你查找法條和案例,會有新的思想和辯點源源不斷地冒出,當你完成一篇書面辯護意見後,你會驚訝的發現思路更加清晰,整個辯護體系形成了,這是撰寫辯護詞的一個好處。

20.有效的庭審應當做到發問、質證和辯論三個部分有機銜接、融入一體。法庭核心環節中主要由法庭發問、舉證質證、法庭辯論組成,發問是法庭調查的方法之一,通過發問發現問題,還原事實真相,舉證質證是法庭調查方法之二,辯方需要對控方出示的證據進行質證,緊緊聯接發問和辯論,辯論觀點又需要與發問、質證交相輝映,做到發問、質證、辯論三位一體,是為有效辯護的方法。

21.一般刑事案件的二審程序是不開庭的,往往二審法院會進行書面審理。為了促成二審開庭,辯護人和上訴人可以遞交開庭申請書要求開庭,實際上,律師要求二審法院開庭最好的辦法是提交新證據、申請調取新的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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