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耀輝:刑事辯護的常見問題(四)

文|李耀輝 河北世紀方舟律師事務所律師


作者按:時常有律師問筆者要辦案的技巧,我說不如“多研究些問題,少談些技巧”,僅僅單純學習技巧或者看一兩篇技巧類文章那都是照葫蘆畫瓢假把式。中國刑事訴訟是刑事辯護問題的最大來源地,筆者通過親自代理一些刑事案件,以律師的眼光發現了一些刑事辯護中的問題。繼《刑事辯護的常見問題(一)(二)(三)》之後,結合筆者平時辦案的感悟和認識整理寫就本文,歡迎大家批評指正。

一、訴訟代理人可以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嗎?

實踐中,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被害人的代理人時,可以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或者被害人近親屬的委託,因為被害人之間基本不存在利益衝突,這與律師擔任辯護人有所不同,但是現行《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第40條第二款卻規定,律師在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筆者代理過一起刑附民訴訟案件,同時擔任被害人的三名近親屬的代理人,孰是孰非?

按照最高法刑訴法司法解釋規定,關於律師擔任訴訟代理人,沒有限制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因此根據“法無禁止即可為”的法理原則,訴訟代理人是可以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的。這種情況,在被害人死亡的案件中,被害人的近親屬委託一名律師參與訴訟,更為常見。

但具體到辦案過程中,筆者認為,訴訟代理人是否可以同時接受兩名以上被害人委託,關鍵要看被害人各方是否存在利益衝突。如果被害人之間存在利益衝突,則不能委託同一訴訟代理人,如果在這種情形下委託同一訴訟代理人,則可能存在部分被害人利益被損的情況,不利於保障其權益的,這種情況下有必要分別委託訴訟代理人。

《人民檢察院刑訴規則》規定的律師在擔任訴訟代理人的,不得同時接受同一案件兩名以上被害人的委託,這種採取一刀切的立法,既沒有考慮到節約訴訟成本,又與刑訴法司法解釋或相關法理衝突,實踐中鮮有被害人利益衝突,限制委託訴訟代理人實無必要。

二、量刑程序:魚和熊掌可以兼得

在刑事審判程序設置上,英美國家採用陪審團負責定罪,法官負責量刑的定罪量刑分離模式,在我國採用一場刑事訴訟定罪與量刑齊心協力統一解決的模式,致使出現了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自相矛盾的尷尬境況,而且無罪辯護效果又被心血來潮的量刑辯護抵消,大大削弱了無罪辯護的有效性,經過幾年的量刑程序改革,一套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在各級法院開始運行。

根據《量刑程序意見》的規定,在被告人不認罪、辯護人做無罪辯護的案件當中,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才有存在的意義和空間,法庭調查和法庭辯論分別圍繞定罪和量刑進行,如果辯護人做無罪辯護,放棄了量刑辯護,量刑程序就成了公訴人獨角戲,因此我國量刑程序改革者放棄了完全獨立的英美模式,採取了一種目前“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辯護人既可以做無罪辯護,又可以量刑辯護。

英美國家實行是定罪與量刑完全分離的程序模式,因為他們的陪審團裁斷事實問題,而法官只負責法律適用。而在中國,定罪與量刑是由同一合議庭負責審判的,法庭對於被告人認罪和不認罪的案件都要進行全面的事實調查。所以中國量刑程序改革註定只能採取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最高法院從兩個方面進行了改革探索:一是建立“以定性分析為主、定量分析為輔”的量刑方法,制定行之有效的量刑指導意見;二是建立“相對獨立”的量刑程序,將量刑“納人法庭審理程序”之中。

刑訴法司法解釋第二百三十一條規定,“對被告人認罪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主要圍繞量刑和其他有爭議的問題進行。

對被告人不認罪或者辯護人作無罪辯護的案件,法庭辯論時,可以引導控辯雙方先辯論定罪問題,後辯論量刑問題。”

正如前述分析,不僅從現有理論上,還是法律規定上,律師在無罪辯護與量刑辯護問題上,完全可以實現魚和熊掌可以兼得的理想,如何把握這確實是一個難題。根據律師的職業操守和職責,律師在選擇辯護策略時應始終堅持有利於被告人這一原則,同時還要兼顧辯護的效果和結果。

三、補充偵查中的有效辯護

根據刑訴法規定,檢察院審查起訴時,認為事實不清、證據不足往往會啟動補充偵查程序,在把案件退回到偵查機關時,往往都會附有《補充偵查提綱》,偵查機關會按照補充偵查提綱的要求補充證據材料,再自行製作《補充偵查報告書》將案件一起移送到檢察院,對於辯護律師,充分利用好補充偵查提綱和報告書極為重要,尤其是補偵報告沒有完成補偵提綱要求的地方,以及以“情況說明”形式作出的辦案說明,這些恰是偵控證據體系的弱點,緊緊抓住這些問題,各個擊破、一劍封喉,以利於達到有效辯護效果。

舉一例,近日筆者辦理的一起涉黑案件,案件進行兩次退偵,均附有《補充偵查提綱》,主要針對黑社會性質犯罪的四個特徵要件的補充偵查內容,第一次退查後偵查機關未落實,檢察院第二次退查時幾乎又提出同樣的問題,偵查機關依然未補充相關證據,基於這種情況檢察院對黑社會性質犯罪未予起訴,但是在法院審理階段,另行追加起訴罪名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辯護人完全可以藉助兩次的退查提綱進行辯護,決勝千里之外。

李耀輝:刑事辯護的常見問題(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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