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健會計師所半年收5張警示函 審計杭可科技IPO違規

中國經濟網北京4月13日訊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浙江監管局網站近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以下簡稱“天健會計師所”)執業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杭可科技”,688006.SH)IPO審計項目(報告文書:天健審(2019)138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且披露的收款進度與實際不符

2018年12月,杭可科技暫停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2018年底實際收款100萬元,期後收款1500萬元,合計1600萬元,收款比例15%。天健會計師所於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關於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覆》(天健函〔2019〕377號),披露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的履行進度為“未發貨,已收款30%”,與實際情況不符。

二、未充分披露應收票據到期無法承兌的風險,且未採取進一步的審計程序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杭可科技向比克動力共退回12筆無法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涉及金額1.17億元。天健會計師所瞭解到上述事實,但未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在《關於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覆》(天健函〔2019〕377號)中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浙江證監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所及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經中國經濟網查詢發現,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成立於2011年7月18日,胡少先為實控人、法定代表人、最終受益人、持1.49%比例股份。當事人趙麗,本科學歷,畢業於浙江大學財務管理專業,於2003年9月28日獲得批准註冊;金東偉,本科學歷,於2009年12月28日獲得批准註冊。

天健会计师所半年收5张警示函 审计杭可科技IPO违规
天健会计师所半年收5张警示函 审计杭可科技IPO违规

經不完全統計,這是天健會計師所半年內收到的第5張警示函。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網站於4月10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顯示,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倪國君、何林飛在執業寧波容百新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容百科技”,688005.SH)申請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項目過程中存在2宗違規,被寧波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於3月5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20〕27號)顯示,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張雲鶴、李雯宇在執業中鈺科技(全稱“廣東中鈺科技股份有限公司”,832485,已退市)2014年度年報審計項目過程中存在3宗違規,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廣東監管局網站於2019年12月26日公佈的行政監管措施決定書(〔2019〕119號)顯示,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禤文欣、陳建成在執業西隴科學2018年度審計工作過程中存在3宗違規,被廣東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2019年12月5日,天健會計師所及其註冊會計師陳志維、李瓊嬌因在執業海越能源集團股份有限公司(“海越能源”,600387.SH)2017年年報審計項目中存在3宗違規而被浙江證監局出具警示函。

杭可科技成立於2011年11月21日,註冊資本4.01億元,於2019年7月22日在上交所掛牌,曹驥為法定代表人、大股東,截至2019年9月30日,曹驥持股1.88億股,持股比例46.79%。

杭可科技於2019年7月22日登陸上交所科創板。公司招股書顯示,發行前公司總股本為3.6億股,公司公開發行的股份數量不低於公司發行後股份總數的10%,且不超過4100萬股;發行全部為新股發行,原股東不公開發售股份。募集資金5.47億元,扣除發行費用,4.27億元將投資於“鋰離子電池智能生產線製造擴建項目”,1.2億元將投資於“研發中心建設項目”。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條規定:證券服務機構應當嚴格按照依法制定的業務規則和行業自律規範,審慎履行職責,作出專業判斷與認定,並對招股說明書中與其專業職責有關的內容及其所出具的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責。證券服務機構及其相關執業人員應當對與本專業相關的業務事項履行特別注意義務,對其他業務事項履行普通注意義務,並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規定:保薦人、證券服務機構存在以下情形的,中國證 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1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與註冊申請有關的文件 等監管措施;情節嚴重的,可以同時採取 3 個月到 1 年內不接受相關單位及其責任人員出具的發行證券專項文件的監管措施:

(一)製作或者出具的文件不齊備或者不符合要求;

(二)擅自改動註冊申請文件、信息披露資料或者其他已提交文件;

(三)註冊申請文件或者信息披露資料存在相互矛盾或者同一事實表述不一致且有實質性差異;

(四)文件披露的內容表述不清,邏輯混亂,嚴重影響投資者理解;

(五)未及時報告或者未及時披露重大事項。

發行人存在前款規定情形的,中國證監會可視情節輕重,採取 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6 個月至 1 年內不接受發行人公開發行證券相關文件的監管措施。

關於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註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採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決定

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趙麗、金東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有關規定,我局對你們執業的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IPO審計項目(報告文書:天健審(2019)138號)進行了專項檢查。經查,你們在執業中存在以下問題:

一、未披露暫停執行合同情況且披露的收款進度與實際不符

2018年12月,公司暫停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2018年底實際收款100萬元,期後收款1500萬元,合計1600萬元,收款比例15%。你們於2019年5月5日向上交所提交的《關於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覆》(天健函〔2019〕377號),披露比克動力第四期項目合同的履行進度為“未發貨,已收款30%”,與實際情況不符。

2018年10月至2019年6月,公司向比克動力共退回12筆無法承兌的商業承兌匯票,涉及金額11,692.7萬元。你們瞭解到上述事實,但未充分評估相關風險,未執行進一步的審計程序,未在《關於浙江杭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在科創板上市申請文件的審核問詢函的回覆》(天健函〔2019〕377號)中披露。

上述行為違反了《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證監會令第153號)第七條的相關規定。按照《科創板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註冊管理辦法(試行)》第七十四條的有關規定,我局決定對天健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夥)及兩名簽字註冊會計師趙麗、金東偉採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監管措施,並記入證券期貨市場誠信檔案。

你們應嚴格遵照相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註冊會計師執業準則的規定,及時加強質量控制,確保審計執業質量。你所應當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向我局報送整改報告。整改報告應同時抄送證監會會計部。

如果對本監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提出行政複議申請,也可以在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複議與訴訟期間,上述監督管理措施不停止執行。

浙江證監局

2020年3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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