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對售假藥者少判罰金刑還沒有禁止令?檢察官不答應!

判決對售假藥者少判罰金刑還沒有禁止令?檢察官不答應!

12月7日,湖北省保康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的一起銷售假藥案獲法院支持,法院依法改判。這是該院立足檢察職能,嚴厲打擊危害食品藥品安全犯罪的一個縮影。

2013年以來,被告人韓某採取電話聯繫、上門推銷等方式,通過物流先後向下線李某及湖北、湖南、四川等地的藥店、診所大量銷售炎痛康、風溼疼痛寧、百消咳喘停等無國家批准文號的藥品11514盒,銷售金額6萬餘元。2015年,被告人李某成為韓某下線,多次從韓某處購進無國家批准文號的藥品2050盒,銷售金額1萬餘元,同時在李某住處查獲尚未銷售的藥品摺合金額2萬餘元。經認定,被告人韓某和李某銷售的8種產品均按假藥論處。

今年8月,保康縣法院一審以銷售假藥罪判處被告人韓某有期徒刑十個月,並處罰金6萬元;判處被告人李某有期徒刑六個月,緩刑一年,並處罰金2.5萬元。

保康縣檢察院收到法院刑事判決書後,經審查後認為該判決適用法律錯誤,量刑不當。一審判決對被告人李某適用緩刑,但未同時宣告禁止令,適用法律錯誤。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實施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同時,解釋規定,犯生產、銷售假藥罪的,一般應當依法判處生產、銷售金額兩倍以上的罰金。本案中,被告人韓某銷售假藥金額為6萬餘元,被告人李某銷售假藥金額為1萬餘元,尚未銷售的金額為2萬餘元,一審判決的罰金數額均未達到銷售金額的兩倍以上。

據此,保康縣檢察院提出抗訴,獲得襄陽市檢察院支持,襄陽市中級法院審查後認為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依法發回重審。重審後,韓某的罰金改判為13萬元;李某的罰金改判為3萬元,同時在緩刑考驗期內,禁止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

(檢察日報 郭清君 程清翠 蔣長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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