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告緩刑,「禁止令」也不能少

宣告緩刑,“禁止令”也不能少

重慶五分院:抗訴3起銷售假藥案 3名被告人被改判

本報訊(記者李立峰 通訊員彭靜 田富友)因銷售假藥罪被宣告緩刑,如果沒有宣告禁止令,被告人在緩刑期間仍可能從事藥品銷售工作。近日,經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抗訴,3起銷售假藥案均獲法院再審改判,3名因銷售假藥罪被判適用緩刑的被告人,同時被宣告禁止令。

據該院檢察官張宏介紹,被告人文風(化名)於2003年在重慶註冊了一傢俬人藥店,並將藥店的實際經營權交其哥哥文林(化名)負責,自己只在店裡忙碌時幫助文林銷售藥品。2015年至2017年,文林在明知“Co風溼骨痛靈膠囊”等藥品為假藥的情況下,仍以每瓶14.5元的價格從藥販處購買6000餘瓶,並以每瓶20元左右的價格在藥店銷售。文林還把從遊攤處購買的假藥“美國偉哥”放在藥店銷售。而文風在明知上述藥品為假藥的情況下,仍然為文林提供了《藥品經營許可證》,並幫助銷售假藥100餘瓶。至2017年1月案發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當場查獲大量假藥。經檢察機關提起公訴後,一審法院以銷售假藥罪判處文林有期徒刑一年零六個月,並處罰金12萬元;判處文風有期徒刑一年,緩刑一年,並處罰金11萬元。

在另外兩起銷售假藥案中,敖某、陳某也分別因銷售假藥罪,被法院宣告緩刑一年。

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轄區一基層院在審查判決結果時發現,一審判決未對文風、敖某、陳某3人宣告禁止令,遂彙報給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

根據最高法、最高檢《關於辦理危害藥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規定,對生產、銷售假藥的犯罪分子適用緩刑的,應當同時宣告禁止令,禁止犯罪分子在緩刑考驗期內再從事藥品生產、銷售及相關活動。重慶市檢察院第五分院承辦檢察官張宏調查發現,由於沒有宣告禁止令,敖某仍在從事藥品銷售工作。該院遂依法提出抗訴,重慶市第五中級法院採納了檢察機關的抗訴意見,及時作出改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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