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駕已經處於緩刑,不思悔改又酒駕,必將嚴懲!

醉駕已經處於緩刑,不思悔改又酒駕,必將嚴懲!

  今年5月12日晚上10點20分,吳某駕駛一輛黑色奔馳行經至新華路時,正好遇見交通大隊民警開展酒駕整治,經呼氣式酒精測試儀檢測,結果顯示為23mg/mol,屬於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當民警要求吳某出示駕駛證時,其一會兒說要找找,一會兒又說沒有攜帶,隨後民警通過警用PDA核實了其身份,並依法將車輛暫扣。據吳某交代,中午吃飯時陪朋友一起喝了啤酒,覺得晚上已經酒醒了,於是開車出門,沒想到體內酒精尚未完全代謝,仍然達到酒駕標準,大呼後悔。

  5月30日下午,吳某來到武漢市江漢區交通大隊處理酒駕違法,但沒有攜帶駕駛證,這種長時間不接受處理,並且無法出示駕駛證的反常舉動引起了辦案民警的懷疑。經過進一步查詢,原來吳某在2018年1月10日曾因醉酒駕駛機動車被江岸區交通大隊查獲,其駕駛證已被依法吊銷,並且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駕駛資格。同年4月3日,吳某因危險駕駛罪被江岸區人民法院判處拘役二個月、緩刑二個月,目前正處於緩刑期間,並在其居住地接受社區矯正。

醉駕已經處於緩刑,不思悔改又酒駕,必將嚴懲!

  鑑於吳某明知自己駕駛證已吊銷,在失去駕駛資格的情況下,仍然飲酒後駕駛機動車,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相關規定,武漢市江漢區公安分局對吳某作出罰款3500元,行政拘留十五日的處罰決定。同時,交通大隊已將吳某的違法情況向其居住地司法所通報,在提請原裁判人民法院後依法作出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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