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責任險”的責任緣何不到位(轉發)

“責任險”的責任緣何不到位

——江蘇響水“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的保險反思

來源:中國銀行保險報網 發表時間:2019-12-03


響水之殤,安全之痛。

2019年3月21日,江蘇響水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發生特別重大爆炸事故:78人遇難,76人重傷,640人住院治療,直接經濟損失19.86億元,間接經濟損失更無法估量。近日,國務院事故調查組最終認定,這是一起特別重大生產安全責任事故。儘管事故性質明確、相關涉事人員被問責,但江蘇省關於安全生產的深刻反思和嚴肅整改仍在繼續。

同時,原本應對企業安全生產起到穩定器和安全閥作用的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安責險”),在本次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中凸顯保障不足的問題,也在保險行業引起強烈震動和深刻反思。

責任險保障缺口大

“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發生後,應急管理部門有關負責人在一次會議上曾指出,“保險業在參與企業安全生產方面不足,沒能參與到企業治理、特別是風險高的企業的治理當中來。”保險業參與不足,主要指的是安責險的保障存在缺口。所謂安責險,是生產經營單位在發生生產安全事故以後對死亡、傷殘者履行賠償責任的保險。

此次事故中,肇事企業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曾投保了企業財產保險、安責險和公眾責任保險。其中企業財產保險保額3.22億元,但安責險中僱主責任保險保額僅為4940萬元,公眾責任保險保額更少,僅為1350萬元。此外,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共有職工198人,但在安責險中僅有158人投保,並沒有達到全員投保的要求。

在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所處的響水縣陳家港化工園區內,投資億元以上企業有68家,但投保了安責險的企業只有34家,僅佔企業數量的一半。

“相對於財產險為風險兜底理賠,安責險覆蓋面不足在一定程度上弱化了保險對安全生產事故的預防和風險管理職能。”一位保險公司人士向記者坦言。在“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理賠工作情況彙報中,江蘇銀保監局對事故總結指出:從本次特別重大爆炸事故來看,還需要進一步發揮安責險的功能作用。

今年4月底,記者進入響水生態化工園區實地採訪。此時距離爆炸事故發生已經過去一個月了,但空氣中仍瀰漫著化學品散發的刺鼻氣味。正值梅雨季節,當天一度下起大雨,保險公司查勘人員告訴記者,部分已洩漏的化學品遇水極可能給園區周邊土壤水質帶來損害。環保專家也指出,此次危險化工品爆炸所帶來的環境損傷可能在十年之內都難以完全恢復,將對當地的生產生活造成曠日持久的影響。

人保財險鹽城支公司一位工作人員說:“此前,江蘇省政府曾出臺了相關強制安責險的規定,但沒能實現全覆蓋。僅僅是政府倡導而非強制的環境汙染責任險投保情況更不樂觀,因為企業的保險意識還沒能達到應有的水平。”天嘉宜化工有限公司就沒有投保相關的環境責任保險。

鹽城市保險行業協會副秘書長王晶提供了一組數據:2018年,鹽城市保險行業總保費規模為176億元,保險密度(人均保費金額)為2400元/人左右,保險深度(保費收入佔國內生產總值的比例)約為3.2%。但行政隸屬於鹽城市的響水縣保險密度只有900元/人,保險深度僅為1.2%,保障不足的問題十分突出。

政府應加大安責險推動力度

數據顯示,我國化工和涉及危險化學品造成的特別重大事故,從2010年佔比9%升至2019年的50%。2018年,江蘇省GDP以9.26萬億元的規模位列全國第二;同時,繼續保持全國第二的化工大省身份。一旦發生事故,危險化工品生產所帶來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負面影響都是極其巨大的。

事實上,早在2011年,江蘇省政府辦公廳就發佈了《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安監局江蘇保監局關於在全省高危行業推行安全生產責任保險意見的通知》,對高危行業推行安責險給予明確的政策要求,隨後全省各地多次發文推動安責險制度的建立。就在“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發生前一個月,江蘇省多部門還印發了《關於在重點行業領域全面落實安全生產責任保險制度的實施意見》,計劃建立健全重點領域的安責險制度。

儘管政府態度明確,但安責險的整體覆蓋率卻不盡如人意。江蘇省2018年安責險總保費收入為1.66億元,僅佔當年財產險收入的0.18%。原因在於,相較於財產的有形,“責任”看似無形。安全生產事故具有損失大、外部性強等特點,故企業抱有“此類事故發生概率小”的僥倖心理,往往不願主動投保。

一位企業人士坦言,有些企業把參保僅僅看作是完成政府下達的任務,或者只是為了辦理有關證件的需要,申領了安全生產許可證以後,便中斷續保。有些企業將每年投入的保費視為成本支出,在企業控制成本時,就輕易將其砍掉。

國際經驗表明,涉及公共安全的險種發展離不開完善的法律制度和環境,離不開政府的強制推動或財政補貼。在“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發生一個月後,江蘇銀保監局向江蘇省政府提交了推動全省安全責任保險的建議,並作為提案提交給江蘇省政協,希望政府更加重視安責險在推動安全生產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進程中所能發揮的積極作用。

保險業事前風險防範管理不應缺位

“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發生後,保險業在現場救援和快速理賠工作上的表現可圈可點。截至目前,保險業對事故的預計賠付金額達8.99億元,佔直接經濟損失的45.27%。但保險業的事前風險防範管理是否到位?這是保險業界應該深刻反思的問題。

一位鹽城資深保險業人士告訴記者,企業投保安責險和企業財產險後,保險公司通常的做法是製作一張問詢表,通過問詢表形式對企業進行常規的風險管理。除了投保前驗檢,一般每年保險公司會對企業做三次風險防控檢查,夏季主要防風防汛,冬季則主要防火。由於安責險的保險標的是“責任”,涉及到企業內員工傷亡、傷害的責任賠償,因此相比財產險,保險公司對投保安責險的企業會增加更多檢查內容。

保險公司大小規模不同,對風控的重視程度和管理手段也有所區別,但不乏風險管理不到位的現象。與鹽城響水化工園區僅一河之隔的濱海化工園區一家醫藥企業負責人對記者表示,企業每年都會足額投保安責險以及企業財產險,對員工也會進行崗前培訓以及日常安全生產培訓。但對於保險公司是否會定期來企業查訪以及如何排查風險等情況,該負責人則語焉不詳。

Globex亞太區總經理ThomasGu介紹稱,在美國,保險公司十分強調風險防控管理責任。對於安責險,保險公司會根據工廠的安全管理狀況釐定保費、費率,承保之前和承保期間都會定期對企業進行風險勘查。如果工廠的安全生產措施不到位,保險公司或者拒絕承保,或者會要求提高保險費率。此外,企業必須按照資產狀況進行全額投保,否則在相應的懲罰性條款約束下,在出險時不能得到全額賠款。所有危險化工品生產企業都受到保險規則的嚴格約束,保險公司也對風險管理履職盡責。

對於安責險來說,其首要功能就是事故預防,即要突出一個“安”字。今年8月27日,應急管理部發布了《安全生產責任保險事故預防技術服務規範》,在要求企業投保的同時,對保險機構的事故預防技術服務提出強制性規範要求,重點指向保險機構在事故預防服務當中不作為、不規範、效果不明顯等問題,使之與強制企業投保相對應,強化了保險公司的安全保障責任。

“所有保險公司肩上都有沉甸甸的責任。”前述鹽城資深保險業人士表示,對於保險行業來說,“3·21”特別重大爆炸事故是一次莫大的教訓。保險公司還需要提高整體的風險防控意識,進一步加強隊伍人員的培訓和管理,提升保險公司在風險管控上的專業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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