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日子,一則重磅消息在信託圈裡引起了一陣躁動。
消息稱,監管祭出信託“64號文”,傳達下半年監管重點,通道業務再一次被點名:“暫停所有信託通道業務,存量通道業務原則上到期必須清算,不得展期或續作。”
這已經不是“去通道”第一次成為監管關鍵詞了。
2017年,證監會首提全面禁止通道業務,“去通道”正式拉開帷幕。這兩年來,去通道屢屢被提及,每次提及都一陣騷動,那“通道”到底是什麼,今天理顧菌就來捋一捋。
什麼是通道業務?
(1)通道的定義
簡單地說,通道業務就是銀行作為委託人,用銀行表內資金或理財委貸等表外資金,以第三方機構作為受託人,設立資管計劃或信託收益權為客戶提供融資。
受託人,也就是通道這一方,主要為券商資管、信託、保險等機構。
說得更直白一點。
銀行想投資,客戶想融資,一個有錢,一個有項目。
本來如果錢可以直接流向客戶,那也挺省事兒,但偏偏中間設有監管。沒辦法,銀行只好繞道而行,錢繞的這條路,就是通道;給銀行開這條路的,就是通道方。
通道業務的概念非常廣泛,幾乎任何規避監管的資產處理與轉移方式,都可以叫做通道。
換句話說,我們可以簡單地理解為,通道的存在,就是將不合規的東西變成合規的東西。而非銀行金融機構,如信託、券商、保險等,都可以成為潛在的通道。
(2)通道的起源
通道業務中,最典型、也最早興起的是銀信業務。
早在2006年,銀信合作就已經存在,但直到2008年,國家出臺4萬億經濟刺激方案,在那段時間後,通道業務才大規模爆發了起來,大量資金從銀行流向了其他領域。
這種業務根源於銀行的業務需求。
銀行是最大的金融信貸機構,起於銀行的通道業務,一度有著極強的信貸烙印。但作為資金方,銀行在信貸上有著諸多監管限制,因此,為了實現投資目的,銀行便選擇了通道機構。
通道業務模式
近十幾年來,隨著市場與監管當局的互相博弈,不同主體在各個時期都扮演過通道角色,演變出不同業務模式,包括銀信合作、銀證合作、銀基合作、銀證信合作、銀保信合作等。
雖然主體不同,但總體本質是一樣的,基本模式可以用下圖概括:
銀行可以選擇一層或多層通道,嵌套不同的產品。
在整個業務鏈條中,通道處於被動管理方,不承擔風險,也沒有實質出資。
一般的流程往往是,資金方根據投資需求選擇通道機構,通道機構包裝一個通道載體,成立信託計劃、資管計劃、私募基金、租賃產品等,再通過通道載體投向投資標的。
做通道業務有什麼好處?
(1)銀行視角
▷ 騰出信貸額度
以信貸業務為主,銀行是很多企業與個人的“金主”,但銀監會對於銀行的貸款額度是有要求的,不能貸的太多。可是作為收入重要佔比,不貸款,銀行怎麼盈利?
於是,通道業務來了。
通過通道將資產“出表”,一邊實際上已經悄悄貸款給了企業,一邊名義上表內信貸額度沒變,騰出了信貸額度,銀行還能繼續發放貸款。
▷ 優化指標
通過通道業務,銀行表內資產轉移至表外,改善了一些銀行指標。
比如,將不良資產轉移至表外,改善不良率指標;
再比如,信貸資產轉移至表外後,風險加權資產降低,也改善了資本充足率。
▷ 規避監管
通道,簡而言之,相當於把不合規的東西變得合規。
這種情況,就給了銀行規避監管的很大便利。
比如,銀監會對銀行進入房地產市場有一定限制,但通過通道的包裝,銀行可以繞道進入特定行業,同時也不用受到銀監會的監管管控。
(2)通道方視角
▷ 賺取一定通道費
相比較其他業務,信託、基金、券商等機構,它們與銀行進行通道合作,實際付出的並沒有多少,只是提供了一個通道,但卻可以因此賺取一筆不小的通道費。
不過,近些年隨著激烈競爭,市場的通道費率在逐漸下降,信託大概在0.1%左右。
▷ 不承擔實質風險
在通道業務中,諸如信託、基金、券商等機構,扮演的只是一個通道的角色,不承擔管理責任和實質風險,如果未來投資項目遇到了危機,風險由委託人,即銀行承擔。
為什麼監管要“去通道”?
(1)去槓桿風險
金融行業本就是一個經營風險的行業,高負債、高槓杆經營是它的特性。
長期以來,商業銀行為了突破存貸比、資本充足率等對資產規模擴張的限制,通過通道積極發展表外業務,但加倍放大槓桿,在剛性兌付的背景下積累了大量的風險。
本質上,“去通道”其實就是在去槓桿。
這是近幾年來金融行業發展的主基調,目的是為了防範通道業務帶來的槓桿風險。
(2)權責不清
通道業務通常會嵌套多層通道,為模糊底層資產,但在這過程中,由於隱藏了資金端和客戶端,多個通道之間往往在權責上定位不清晰,容易上演“羅生門”。
如2014年初,中誠信託“誠至金開1號”出現兌付危機。
這一30億元的礦產項目,是銀信合作的產物,是典型的通道業務。事後,銀信雙方相互推諉、產生分歧,就暴露出了通道業務的諸多風險與權責問題。
(3)監管套利
通道業務的主要動力來自於監管套利,銀行為了出表需求,九曲十八彎繞過監管。在這過程中,已經不僅是為了間接擴大投資渠道和規模,更多的是為了金融套利。
利益的驅動下,不正當行為往往也滋生而出。
但實際上,通道業務的本質並不完全是監管套利,它也屬於一種金融創新,曾對經濟起過一定積極作用,監管“去通道”的本意不是杜絕通道業務,而是為了規範套利這種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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