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症下藥”維護自己的拆遷利益訴求

房屋拆遷並不少見,很大一部分拆遷項目對地區建設、城市改造、整頓市容和保護環境都有著重要的積極影響,但是對於被拆遷人來講就非常重要了,法律已經規定拆遷房屋必須對房屋所有者進行補償,但是一些地區拆遷方會給被拆遷人不合理不的拆遷補償,而被拆遷人要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往往會因為多種原因不能有效的解決問題,其實,中師可以很肯定的告訴你,病急亂投醫無終止,只有“對症下藥”才能維護自己的拆遷利益訴求。

“對症下藥”維護自己的拆遷利益訴求

第一,被拆遷人接到拆遷人送達的對房屋的評估報告之後,如對估價結果有異議,應及時申請複核或重新評估。住宅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報告是對被拆遷人進行房屋拆遷補償的重要依據,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即使對房屋拆遷估價結果存有異議,也沒有申請對估價結果的複核或重新評估,放棄了程序上給予自己的“反駁”機會,這既使問題的解決拖延,也可能使自己的利益受損。

第二,被拆遷人應與拆遷人積極協商,充分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在拆遷過程中,拆遷人一般會主動上門與被拆遷人進行溝通協商,告知被拆遷人享有的相關權利,講明解釋有關政策法規,在此過程中,被拆遷人應該及時將自己的有關困難及要求向拆遷人進行積極地溝通與反映,拆遷人出於使拆遷工作早日順利完成的考慮,在政策法規允許的範圍內,會對被拆遷人的合理要求予以一定程度的考慮與滿足。而在實踐中,有些被拆遷人由於對拆遷人的不信任與不滿情緒,往往採取拒絕與拆遷人協商的態度,這種做法是不利於問題解決的。

第三,被拆遷人可在行政裁決過程中,表達自己的合理訴求。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被拆遷人應該積極主動的參與裁決過程,有理有據,合情合理的表達自己的利益訴求。同時,行政機關在裁決過程中也會組織拆遷當事人進行調解。實踐中,很多被拆遷人出於對抗情緒不參加行政機關的裁決或調解程序,由於缺乏被拆遷人的合作與參與,行政機關了解不到被拆遷人有哪些合理要求,往往也無法組織有效調解,只好依據有關政策法規的規定,作出裁決。被拆遷人失去了通過行政機關調解維護自己權益的機會。

第四,被拆遷人如對行政裁決結果不服,可提起行政複議。被拆遷人如認為行政裁決程序、結果有失公正可依法申請行政複議。由作出行政裁決的行政機關的上級機關對行政裁決的實體與程序進行全面的複查。

第五,被拆遷人如認為拆遷行政裁決不公,可針對拆遷行政裁決行為提起行政訴訟,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因拆遷而引起的對建設規劃許可證、拆遷許可證、拆遷許可證延期、行政拆遷裁決等行政行為不服的行政訴訟案件也佔到了行政訴訟受案的相當比例。上述行政訴訟基本是因被拆遷人對拆遷補償不滿而引發的,而行政訴訟的審查範圍在於對具體行政行為的合法性進行審查,被拆遷人僅通過起訴拆遷許可等與拆遷相關的行政行為而想達到提高補償標準的目的往往難以達成。但在行政訴訟過程中,司法機關仍然會做一定的協調工作,如果被拆遷人的利益訴求合理合法,司法機關也會盡量促使雙方利益達到均衡,形成一致,使問題通過協調的方式得以解決。

總體上講,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表達利益訴求,應遵循“協商”、“妥協”二項原則。

首先,協商原則應當貫穿問題解決的始終。矛盾的解決需要當事人之間充分的溝通,瞭解相互的利益訴求。通俗的說也就是大家要“坐下來談”。通過自願協商,平等交流而使問題得以解決是投入最小,效果最好的解決方法。另外,在行政裁決、行政訴訟過程中,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會進行“調解”工作,當事人應當積極的參加協商,現實中,很多被拆遷人拒絕與拆遷方協商,也拒絕參加行政機關在裁決過程中組織的調解,簡單地採取不合作的方式,是十分不利於問題的解決的。

其次,妥協原則十分必要。社會各主體利益訴求是不同的,只有相互理解與讓步,保持利益的平衡,才能實現人與人之間相互配合與協作的關係,才能使社會良性平穩運轉。在拆遷過程中,被拆遷人對房屋補償價格的心理預期也不應該死定不變,僵硬的“一口價”策略,往往使矛盾激烈化,最終陷入僵局。更有一些被拆遷人提出種種無理要求,最終換來的將是有關部門的相關強制措施。在充分表達自己合理合情的利益訴求的同時也應該適當的作出妥協與讓步,只有拆遷當事人相互妥協,相互理解,才可能使問題得到良好的解決。同時,在拆遷裁決、行政訴訟中,行政機關、司法機關也可能考慮當事各方的利益,提出各種解決問題的方案,協調當事人之間達成一致。在被拆遷人的合理利益主張得到適當滿足的情況下,被拆遷人應當適當的妥協與讓步,不能自私地爭取自己利益的最大化,而應當爭取以少量的精力、財力投入,早日取得有利於自己的解決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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