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紹】原告王志華訴被告範建勇借款合同糾紛一案,我院於2017年11月20日作出(2017)豫1624民初3943號民事判決書,判決如下:被告範建勇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內償還原告王志華借款本金100000元及利息(自2017年11月1日起按年利率6%計算至還清借款之日止)。判決生效後,被告範建勇未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法律義務。2019年1月9日,原告向我院申請強制執行。我院依法向被執行人範建勇送達了執行通知書及財產報告令,被執行人一直未履行。
失信被執行人:範建勇
性別:男
身份證號碼:412728197805013955
戶籍所在地:沈丘縣範營鄉非農戶街000號。
執行案號:(2019)豫1624執463號
執行依據:(2017)豫1624民初3943號民事判決書
執行法院:周口市沈丘縣人民法院
履行標的:113650元
失信情形: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生效判決確定的法律義務
舉報電話:18625738286
沈丘縣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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