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讀書筆記」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柏拉圖(Plato,公元前427——公元前347)生於雅典,古希臘哲學家、政治家、法律思想家。柏拉圖的哲學,開了西方唯心主義哲學的先河,在西方哲學界享有高度評價。英國哲學家懷特海說“歐洲哲學傳統的最一般特徵,即是對柏拉圖著作的一系列註腳”。柏拉圖的論著大多以對話形式出現,語言生動,人物鮮活,讀起來猶如文藝作品,主要著作有《理想國》、《政治家篇》、《法律篇》。

「讀書筆記」柏拉圖的法律思想

一、正義論(倫理基礎)

正義論是柏拉圖國家和法律思想的出發點和歸宿點,《理想國》就是從討論正義問題開始的。在《理想國》中,柏拉圖將哲學、倫理學和政治法律學聯繫起來,他認為倫理學和政治法律學都包含於哲學之中,哲學中的理念論在倫理學中體現為正義論,而倫理學恰恰是政治法律學的基礎,因而正義論應該是國家和法律的最高原則。

什麼是正義呢?柏拉圖認為正義分為個人正義和城邦正義。(1)個人正義即是作為個人品德的正義,它是人的四種品德之一。他認為每個人都具有三種品性,即理性、意志和慾望,它們分別對應三種品德:智慧、勇敢和節制。正義是比這三種品德更高的一種品德。當理性支配慾望時,人們便獲得了正義的德性。在柏拉圖看來,正義就是自己的靈魂的有序、和諧與健康,而靈魂和諧的重點在於治療,所以他提倡的正義實際上就是懲罰的正義、教育的正義、司法的正義。

(2)城邦的正義。柏拉圖在一個理想的國家中,應該具備智慧、勇敢、節制和正義這四中美德,這些美德分別屬於不同階級的人所享有。一個完善的理想國應該由三部分人所構成,即治國者階級(具有智慧)、衛國者階級(具有勇敢)、生產者階級(具有節制)。他認為,國家正義(城邦正義)存在於社會有機體各個部分的和諧關係之中,如果每個階級的成員都專心致力於本階級的工作,且並不去幹涉另一個階級的工作,那麼就是正義的。

在城邦正義和個人正義的關係上,他認為城邦正義是根本,個人正義處於從屬地位。

從正義論出發,柏拉圖認為,法律應該是同正義相一致的東西,維護法律就是維護正義,遵守法律就是服從了正義。總之,為了體現正義的要求,國家的一切都應該制定成法律,而法律也必須根據正義的原則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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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治(哲學王的統治)

柏拉圖認為,為維護正義,一個最理想的國家就是"哲學王"統治的國家。在他設計的理想國中,柏拉圖(1)首先論述了國家的起源。他認為國家的產生是因為人是社會的動物,每個人不能單靠自己達到自足,只有生活在社會里才能互通有無,滿足各種需要。

(2)然後他論述了誰來治理國家的問題。從正義理論出發,它說因為智慧是國家的最高美德,而它又是哲學家所專有的,那麼,最符合正義的國家,當然只能由哲學家統治。國家情況是複雜多變的,只有哲學家憑藉其智慧才能認識和處理所出現的問題。

(3)什麼樣的人可以成為哲學家?他認為,凡是酷愛各種知識,求之不厭而永不足者,當稱為哲學家;而作為治理國家的哲學王,必須具有這樣的天性,"即永遠酷愛那種能讓他們看到永恆的不受產生和滅亡過程影響的實體的知識。"

(4)哲學家應當怎麼治理國家?他認為,在理想國中,最大的理想和條件是由哲學王進行統治,除此之外,國家的理想階級成粉應該由護國者(即治國者或統治者)、輔助者(即武士或衛國者)和生意人構成,實行"共產、共妻、共子"制度,實行男女平等和對兒童的保育教育制度,這種理想國家在哲學王統治之下簡直就是人間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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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政體理論

柏拉圖認為最理想的政體是哲學王統治的政體。但是在現實情況中,存在四種變態政體,依照優劣次序分別是:一軍閥政體,這種政體下統治者喜歡戰爭,崇尚榮譽,富於野心;二富豪政體,統治者崇尚利益、貧富不均達到極端,必然導致寡頭統治;三平民政體,崇尚自由,人們不易接受法律約束,最終很可能導致個別野心家的統治;四專制政體,這是由於平民政體的過度而造成的,這種政體崇尚暴力。在《理想國》中,他認為上述四種政體是依次循環的。

之後在《政治家篇》中,他進一步補充來自己的政體思想,把政體劃分為正常政體和變態政體。正常政體是指依據法律進行統治的政體,包括統治者為一人的君主立憲政體、統治者為少數人的貴族政體和統治者為多數人的民主政體;變態政體是指不依據法律進行統治的政體,依據統治者人數多少也分為三類,即暴君政體、寡頭政體和暴民政體。在《政治家篇》中,柏拉圖仍然堅持哲學王的統治是最好的政體,但又怕它演化成最壞,所以認為貴族制比較穩妥。

柏拉圖晚年,由於他的理想國方案在實踐中以失敗告終,他在後來的《法律篇》中又設計了"次優國家方案",主張採取吸收三種正常政體所長而構成的混合政體,建立完備的法律制度,進行"法律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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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篇》中的法治思想

柏拉圖在前期主張人治,除了他特別推崇哲學王統治以外,主要有以下幾個原因:其一,哲學家掌握的是真理,法律是國家機關制定的規則,法律遠不能同哲學家的智慧相比;其二,"法律是強者之所好",而強者並非都是正義的化身,惡法不是真正的法律;其三,法律是刻板的,不能應對千變萬化的社會變化。

在經過親自改革的失敗和反思後,柏拉圖認識到他的最優方案不可能在現實中真正實施,於是在《法律篇》中開始尋求次優方案,即法律的統治方案。柏拉圖法治思想有以下幾方面:

(1)法治的重要性和必要性。他認為有必要在次優國家實行法治的原因是:一是因為人們不滿意一方絕對的統治者,因為這種人會隨意危害、殺死、損傷我們中的任何一個;二是因為在法律沒有權威的社會,人們的生活將像野蠻的獸類一樣盛行叢林法則,人類的本性將永遠傾向於貪婪與自私;三是因為自由公民資格的道德觀念要求法治。

(2)法律的概念。柏拉圖除了把法律同正義、規則等概念聯繫以外,還認為,理性的命令就是法律,在法律的概念中特別強調理性。他認為,人類應該效仿"黃金時代"的生活,在家庭和國家方面,都要服從人類內心中那種永恆的理性的命令,也就是法律的命令。由此可見,在柏拉圖那裡,初步具有了理性自然法思想的萌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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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立法工作。柏拉圖認為,實行法治的重要前提是做好立法工作,立法最根本的是要遵循公正和善德的理念。具體來說,立法應該具有三種客觀條件:一是立法的國家應該是自由的;二是該國應該是統一團結的;三是國民應該具有理解力。此外,立法首相要制定憲法大綱,然後是各種法律和規章。無論何種立法,都應重視立法技術問題。

(4)守法特別是強調官員守法問題。為了克服極端自私和專制,使人們遵守法律,就應該樹立法律的權威,如果一個國家的法律居於官吏之上並被他們所服從和遵守,那麼,這個國家就是正義的,官吏不僅是法律的執行官,也是法律的僕人。

最後必須指出的是,柏拉圖堅持把法治看作是"第二種最佳的選擇",他最理想的國家政體仍是哲學王的統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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