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專期‖《“畜禽養殖禁養區”相關法律法規》


為全區肉鴨養殖汙染專項整治工作開展創造良好法治環境,加大環境保護宣傳力度,即日起,開展畜牧養殖環境保護專題普法宣傳。分為防治條例、法律條文摘編、環境保護典型案例、環境保護公益訴訟典型案例、農業種養殖非法佔地典型案例、食品安全典型案例、失職瀆職典型案例等,通過“嶧城普法”頭條號、“嶧城司法行政”公眾號及各司法所新媒體擴大宣傳,促進社會各界廣泛關注生態環境,推動全社會形成生態環境保護工作合力。望有關單位通過工作微信群轉發。

下面為第四期普法內容《“畜禽養殖禁養區”相關法律法規》。

“畜禽養殖禁養區”相關法律法規

畜禽養殖是我國農業生產的一大組成部分,眾所周知養殖畜禽的風險較大,如果出現禽流感可能導致血本無歸。那麼,養殖區是怎樣的?禁養區又是如何劃分的?

2014年1月1日▼《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

這是國家第一部專門針對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法規性文件,明確畜牧業發展規劃應當統籌考慮環境承載能力以及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要求,合理佈局,科學確定畜禽養殖的品種、規模、總量。《條例》明確了禁養區劃分標準、適用對象(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激勵和處罰辦法。

2015年1月1日▼新《環境保護法》

新《環境保護法》明確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定點屠宰企業等的選址、建設和管理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

2015年4月▼新《畜牧法》

新《畜牧法》第四十條規定,禁止在下列區域內建設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一)生活飲用水的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以及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二)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養區域。

2015年4月▼新《動物防疫法》

新《動物防疫法》第十九條規定,動物飼養場(養殖小區)和隔離場所,動物屠宰加工場所,以及動物和動物產品無害化處理場所,應當符合下列動物防疫條件:(一)場所的位置與居民生活區、生活飲用水源地、學校、醫院等公共場所的距離符合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標準;(二)生產區封閉隔離,工程設計和工藝流程符合動物防疫要求;(三)有相應的汙水、汙物、病死動物、染疫動物產品的無害化處理設施設備和清洗消毒設施設備;(四)有為其服務的動物防疫技術人員;(五)有完善的動物防疫制度;(六)具備國務院獸醫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動物防疫條件。

2015年4月▼國務院發佈“水十條”

明確要求,要科學劃定畜禽養殖禁養區,2017年底前,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京津冀、長三角、珠三角等區域提前一年完成。

2015年4月▼《關於促進南方水網地區生豬養殖佈局調整優化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調整優化區域佈局。簡單來說,一是劃定禁養區,再一個是向非超載區轉移。文件提出,主產縣要制定生豬養殖規劃,合理劃定適宜養殖區域和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禁養區按照《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時限要求,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或搬遷生豬規模養殖場,引導生豬養殖向非超載區轉移。

2015年8月▼農業部發文

要求各級畜牧獸醫行政主管部門要積極配合環保部門做好禁養區劃定工作,及時報送禁養區劃定情況。

2015年11月▼《關於促進南方水網地區生豬養殖佈局調整優化的指導意見》

意見提出,主產縣要制定生豬養殖規劃,合理劃定適宜養殖區域和禁止建設畜禽養殖場和養殖小區的區域。禁養區按照《水汙染防治行動計劃》時限要求,由地方政府依法關閉或搬遷生豬規模養殖場,引導生豬養殖向非超載區轉移。

2016年5月▼國務院發佈“土十條”

要求明確合理確定畜禽養殖佈局和規模,強化畜禽養殖汙染防治。

2016年9月▼《關於第八十條適用問題的覆函》(環辦政法函〔2016〕1591號)

環保部發布《關於第八十條適用問題的覆函》(環辦政法函〔2016〕1591號)指出,《環境保護法》第四十九條第三款規定,從事畜禽養殖和屠宰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採取措施,對畜禽糞便、屍體和汙水等廢棄物進行科學處置,防止汙染環境。2015 年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生產經營者在生產經營活動中產生惡臭氣體的,應當科學選址,設置合理的防護距離,並安裝淨化裝置或者採取其他措施,防止排放惡臭氣體。從事畜禽養殖的個人應當依法履行環境汙染防治義務。《請示》中提及的農村村民利用宅基地院落進行小規模畜禽養殖的行為,適用 2015 年修訂的《大氣汙染防治法》第八十條規定。

2016年11月▼《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技術指南》

將作為後期全國各地劃定禁養區的依據。文件要求禁養區劃定完成後,地方環保、農牧部門要按照地方政府統一部署,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協助做好禁養區內確需關閉或搬遷的已有養殖場關閉或搬遷工作。

2016年12月▼《“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

國務院印發《“十三五”生態環境保護規劃》,要求2017年底前,各地區依法關閉或搬遷禁養區內的畜禽養殖場(小區)和養殖專業戶。

2018年1月▼新《水汙染防治法》

新《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規定,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運轉,保證汙水達標排放,防止汙染水環境。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汙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2018年8月▼《關於答覆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

生態環境部發布《關於答覆全國集中式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專項行動有關問題的函》(環辦環監函〔2018〕767號)要求:飲用水水源一級保護區內所有經營性的畜禽養殖活動應取締,養殖設施應拆除。二級保護區內排放汙染物的規模化畜禽養殖場應拆除或關閉;分散式畜禽養殖圈舍應做到養殖廢物全部資源化利用,且儘量遠離取水口,不得向水體直接傾倒畜禽糞便和排放養殖汙水。飲用水水源二級保護區內網箱養殖、坑塘養殖、水面圍網養殖等活動,未採取有效措施防止汙染水體的應取締。

2018年10月▼《關於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號

生態環境部發出《關於做好畜禽規模養殖項目環境影響評價管理工作的通知》(環辦環評〔2018〕31號)要求:優化項目選址,合理佈置養殖場區。項目環評應充分論證選址的環境合理性,選址應避開當地劃定的禁止養殖區域,並與區域主體功能區規劃、環境功能區劃、土地利用規劃、城鄉規劃、畜牧業發展規劃、畜禽養殖汙染防治規劃等規劃相協調。當地未劃定禁止養殖區域的,應避開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村鎮人口集中區域,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禁止養殖區域。

2019年3月▼《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給的意見》

農業農村部印發《關於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給的意見》,提出七項政策措施穩定生產。其中就一項就明確要科學劃定禁養區,對於超範圍劃定禁養區、隨意擴大禁養限養範圍等問題,要限期整改,不能一禁了之。

2019年4月▼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覆稱

生態環境部部長信箱回覆稱:現階段,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在對規模以下畜禽養殖汙染問題進行查處時,應根據汙染的具體情形,選擇法律適用條款。如《水汙染防治法》第五十六條、第五十八條第二款、第八十三條,《大氣汙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條、第一百一十七條等。

2019年8月▼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

地方要立即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生豬禁養、限養規定。對依法劃定的禁養區內關停搬遷的養殖場(戶),要安排用地支持異地重建。發展規模養殖,支持農戶養豬。取消生豬生產附屬設施用地15畝上限。

2019年9月4日▼《自然資源辦公廳關於保障生豬養殖用地有關問題的通知》

貫徹落實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緊急出臺了生豬養殖用地政策,保障生豬養殖用地需求。

2019年9月5日▼生態環境部、農村農業部聯合印發通知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常務會議和全國穩定生豬生產保障市場供應電視電話會議精神,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聯合印發通知,要求進一步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劃定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通知指出,各地要嚴格落實《中華人民共和國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對禁養區劃定的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除飲用水水源保護區,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的核心區和緩衝區,城鎮居民區、文化教育科學研究區等人口集中區域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禁止養殖區域之外,不得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

通知要求,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成立專門工作組,組織開展禁養區劃定情況排查。全面查清本地區禁養區劃定情況,建立分縣工作臺賬。對以改善生態環境為由,違反法律法規規定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一併排查。排查結果及調整後的禁養區劃定情況要於10月底前報生態環境部、農業農村部備核。

通知強調,要落實工作責任,堅決、迅速取消排查中發現的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對違反法律法規限制養豬業發展和壓減生豬產能的情況,要立即進行整改。生態環境部將有關違反法律法規規定超劃禁養區的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範疇,並適時開展專項行動。

通知明確,對禁養區內關停需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環保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加強對養殖場戶畜禽養殖汙染防治的技術指導與幫扶,暢通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渠道。對確需關閉的養殖場戶,給予合理過渡期,避免清理代替治理,嚴禁採取“一律關停”等簡單做法。

2019年9月6日▼生態環境部、農村農業部聯合召開規範畜禽養殖禁養區和管理促進生豬生產發展視頻會

生態環境部部長李幹傑、農業農村部副部長於康震出席會議並講話。李幹傑強調,要嚴格落實畜牧法、畜禽規模養殖汙染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要求,依法科學劃定禁養區,國家法律法規和地方法規之外的其他規章和規範性文件不得作為禁養區劃定依據。

各地要在省級人民政府領導下,積極主動開展禁養區劃定範圍過大、限制散養戶、不允許建設通過糞汙資源化利用實現無汙染物排放的養殖場等違法違規問題的排查,建立分縣工作臺賬,全面核實禁養區有關情況。同時,還要一併排查以改善生態環境質量為由,限制養豬業發展或壓減生豬產能等問題。針對排查出的問題,要做到立行立改,堅決、迅速取消超出法律法規的禁養規定和超劃的禁養區。

生態環境部將把這些突出問題納入中央生態環境保護督察和強化監督,適時開展專項行動。要加強政策支持,對禁養區內需關停搬遷的規模化養殖場戶,優先支持異地重建;對符合生態環境保護要求的畜禽養殖建設項目,加快環評審批;對畜禽糞汙全部還田利用的養殖場戶,不需申領排汙許可證,實行登記管理。要以生態環境質量改善為導向,加快畜禽糞汙資源化利用,加強畜禽養殖汙染防治工作,加大技術指導與幫扶,著力提升畜禽糞汙綜合利用率和規模養殖場糞汙處理設施裝備配套率。



分享到:


相關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