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菲案庭審暴露環汙判定“兩難”

21戶河北養殖戶訴康菲石油中國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康菲)漏油汙染案12月9日、10日在天津海事法院公開審理。兩天的庭審鑑於各方分歧較大,未能達成協議,將合議後進行庭後調解,若調整不成將擇日宣判。

由於該案影響重大,且距離新環保法實施之日很近,該案的庭審備受各界關注。一位參與庭審的法官稱,如當事人不能達成調解協議,從下月起,新環保法將實施,明確有按日計罰、連帶責任的規定,按照新法,溢油事故責任方康菲公司、連帶方中國海洋石油總公司將面臨重罰。

難點一:汙染責任怎麼認定

原告:溢油造成大量海參死亡

原告代理人、中國水產養殖協會會長張福秋說,渤海溢油事故發生時,原告在河北省樂亭海域從事海產品養殖,擁有海參養殖2905.99畝、工廠化養殖場地5727平方米。他們認為,2011年6月溢油事故造成了環境汙染,由於被告沒有及時向社會公佈,致使原告誤將混有油汙的海水納入海參養殖池,造成大量海參死亡。

張福秋表示,他於2011年7月17日接到養殖戶王桂新的通知,發現海參死亡情況。他安排樂亭縣水產局工程師趙連懷、尹向輝到養殖戶所在的大清河鹽場查看,並安排了現場取樣。後來,他們將採集的部分石油顆粒物樣品送交國家海洋局北海分局化驗,結果是油指紋與蓬萊19-3油田溢油一致。農業部漁業環境及水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測試中心的檢驗結果表明,他們送去的海參、蝦樣本體內的石油烴含量超過我國規定最高限額的44毫克,不能食用。

康菲:養殖損失與溢油無直接因果關係

被告方康菲公司的代理律師辯稱,沒有證據表明溢油事故對原告養殖區域造成了汙染,原告主張的損失與事故沒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

在庭審中,被告援引國家六部委聯合調查組作出的事故調查結論稱,根據事故調查報告,溢油事故的汙染範圍並不包括原告的大清河鹽場養殖區域。

康菲公司代理律師表示,該公司認為,渤海的汙染具有多重性,不能把多重汙染的環境狀況歸結於一次溢油事故。

康菲公司提交了一份由紐飛爾環境技術服務大連有限公司對溢油事件所做的環境影響評估報告,認為沒有證據表明溢油事故對原告養殖區域造成了汙染。

到庭作證的環評報告主要撰稿人之一、美國紐飛爾公司環境化學顧問劉波說,她所在的公司在渤海溢油事故後接受康菲公司委託,2011年、2012年、2013年連續對渤海環境進行綜合分析。結論是蓬萊19-3油田的溢油影響範圍侷限在溢油點附近幾百米之內,與原告養殖區域大清河鹽場距離140千米。

劉波作證時說,在渤海區域採集的83個油汙顆粒樣品,只有2個樣品與蓬萊19-3溢油原油相似,且最近的那個樣品距離大清河鹽場有100千米。

此外,原告的取樣不具有客觀有效性,且原告對部分養殖區沒有取樣;原告的證據不能證明其養殖區存在汙染的事實,因此被告不具備證明因果關係的條件。

對此,原告代理人張福秋質證時提出疑議:樣本是由康菲公司和中海油公司聯合採集、提供的,而紐飛爾公司是康菲公司委託的,康菲公司採樣沒有第三方參與。

難點二:汙染損失怎麼鑑定

原告:賠償太少無法接受

溢油事故發生後,農業部曾推動漁業索賠行政調解,康菲公司出資10億元履行了行政調解下的賠償責任。根據康菲公司、中海油與農業部簽訂的協議,樂亭縣向接受調解的漁民發放的補償標準為每畝海參540元。而此案中21名原告的計算標準為行政調解補償的近100倍。

“我們索賠超1.4億元的主要依據是河北博亞科技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技術諮詢報告,根據21名原告的海參養殖面積、每畝海參年產量380~420斤的估值,再根據每斤115元的市場價,計算出每畝海參損失為4.83萬元左右。”張福秋表示。

張福秋提交的一份證據顯示,他本人為樂亭縣樂陽水產公司總經理。2010年,該公司被徵地拆遷。經過評估,拆遷公司與樂陽公司達成協議,每畝海參按年產量520斤予以補償。而康菲給出的賠償方案為每畝海參540元。

康菲:損失鑑定不合規不能舉證

在質證中,康菲公司代理律師指出,原告送交化驗的樣本從採樣到保存、監管均不符合規範,不能用於證明原告的訴求。在漁業損失計算方面,原告所委託的博亞公司不具備相應資質,出具的僅是諮詢報告,4名報告署名人也不具備相應資質。因此,該份技術諮詢報告不具有客觀公正性,不能支持原告的訴請。

另一方面,兩被告均指出一點:博亞公司為養殖戶出具的諮詢報告完成於10月19日,報告中引用了死亡海參的樣本檢測結果,而原告提交的證據卻表明,海參樣本直到10月24日才送檢。諮詢報告中對於海參價格的認定,是根據樂亭縣價格認證中心的證明作出的,而該證明的出具時間也晚於諮詢報告。

康菲公司還指出,海水養殖需要取得行政許可,21名原告未依法提供養殖證。並且部分原告訴稱的養殖區域,登記養殖業主不是原告本人,這些原告無權索賠。張福秋對此表示,樂亭縣一直未辦理灘塗養殖證。他提交了養殖戶的國有土地使用證作為證據。而被告律師認為,在案證據不足以說明原告是合法養殖。

基本案情

2011年6月,位於渤海的我國最大海上油氣田、康菲石油中國公司與中海油的合作勘探開發項目蓬萊19-3油田發生溢油事故。21名在此海域從事海產品養殖的漁民因此次溢油事故蒙受了鉅額損失。他們的索賠總額超過1.4億元,並要求被告承擔703.72萬元鑑定費及本案訴訟費用。索賠最多的是漁民欒樹海,索賠2700多萬元,最少的近180萬元。

蓬萊19-3油田項目中海油擁有51%的權益,康菲公司擁有49%的權益,事發時康菲中國公司為作業方。事後,國土資源部、環境保護部、交通運輸部、農業部、國家安監總局、國家能源局聯合調查組發佈報告稱,這是一起造成重大海洋溢油汙染的責任事故,汙染了6200平方千米海水,其中870平方千米海水受到重度汙染。作為該油田的作業者,康菲公司應承擔溢油事故的全部責任。

專家:環汙案常跑“馬拉松”

康菲案是一起典型的海洋環境汙染損害賠償案件。據瞭解,天津海事法院早在2011年就受理了康菲溢油事故引發的養殖戶損害賠償糾紛案。“海洋汙染涉及面廣,受害方多,再加上康菲公司註冊地在利比里亞,原被告主體資格和主張事實本身有一個調查的過程,導致了在康菲漏油事故後時隔3年才開庭審理。”大連海事大學副校長單紅軍表示,從國外海洋汙染損害案件審理情況看,從開庭到審判間隔大都長達幾年。

參加旁聽的國家海洋局相關負責人表示,目前我國共有10家海事法院,對汙染損害案件的審理程序比較成熟,但大都面臨著汙染損害鑑定難的共性難題,審理和舉證的時間都較長。此案的審理對進一步履行好全社會保護海洋環境的社會責任將起到警示作用。社會組織和個體既有開發利用海洋的權利,更有保護海洋環境的責任,一旦對海洋環境造成汙染,就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和連帶責任。

一同旁聽的天津環保局相關負責人表示,新修訂的環保法規即將實施,該法規最大的亮點是“按日計罰”和“連帶追責”。無論是陸地還是海疆,今後,對違法排汙行為和重大汙染事件的當事人,將按日累計罰款,最高上限為10萬元左右,按照行政處罰程序進行罰款、申請法院強制執行罰款,走完法律程序一般需要幾十天,到幾個月,違法者將付出慘痛的代價。同時,對環境違法案件中環境服務第三方追究連帶責任。

參加庭審的天津海事法院一位法官表示,該案中被告方康菲公司對聯合調查組出具的調查報告沒有異議;經過兩天的庭審調查和法庭辯論,合議庭已充分聽取了各方當事人的意見,並已記錄在案。鑑於各方的調解方案還有一定的差距,調解工作將在庭後繼續進行。一旦調解不成和在新修訂的環保法實施後尚未結案,本院將根據新修訂的環保法作出判決,康菲公司和中海油總公司或將面臨重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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