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領導"打招呼""批條子"一律記錄在案

來源:人民法院報2020年04月08日第二版

作者:江必新(最高人民法院黨組副書記、副院長)

轉自:民商事裁判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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認真建構和完善排除非法干預的制度和機制

要進一步深入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三個規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遇到的實際困難,深入分析原因,推動“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落地落細,不斷建構和完善排除非法干預的制度和機制,紮緊織密制度籠子,提高制度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切實排除對案件辦理的非法干預。


為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確保廉潔公正司法,防止內外部人員插手干預過問案件,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2015年3月,中辦、國辦印發《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活動、插手具體案件處理的記錄、通報和責任追究規定》,中央政法委印發《司法機關內部人員過問案件的記錄和責任追究規定》。為落實中辦、國辦和中央政法委印發的防止干預過問案件“兩個規定”,最高人民法院於2015年8月20日印發落實“兩個規定”的實施辦法。2015年9月6日,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審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國家安全部、司法部印發《關於進一步規範司法人員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係人、中介組織接觸交往行為的若干規定》。經過幾年的努力,過問干預案件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但尚未得到根治;“三個規定”確立的制度在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面臨一些困難。對此,有必要進一步深入學習領會“三個規定”的基本內容和要求,堅持問題導向,針對“三個規定”執行中存在的問題和遇到的實際困難,深入分析原因,推動“三個規定”在人民法院落地落細,有效解決紀律觀念不強、制度執行不力、管理措施不嚴等問題,不斷強化法院幹警紀法意識,採取切實有效的措施,不斷建構和完善排除非法干預的制度和機制,紮緊織密制度籠子,提高制度執行力和執行效果,切實排除對案件辦理的非法干預。


一、嚴格落實“三個規定”,要深化思想認識


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司法是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的最後一道防線”“司法公正對社會公正具有重要引領作用,司法不公對社會公正具有致命破壞作用”“司法人員要剛正不阿,勇於擔當,敢於依法排除來自司法機關內部和外部的干擾,堅守公正司法的底線”。


在排除領導幹部干預司法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做到嚴格執法、公正司法,還要著力解決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違法違規干預問題。這是導致執法不公、司法腐敗的一個頑瘴痼疾。”在2014年的中央政法工作會議上,習近平總書記對權力干預司法問題進行了嚴厲批評,“一些黨政領導幹部出於個人利益,打招呼、批條子、遞材料,或者以其他明示、暗示方式插手干預個案,甚至讓執法司法機關做違反法定職責的事。在中國共產黨領導的社會主義國家裡,這是絕對不允許的!”


在通過制度排除對司法的干擾方面,習近平總書記強調:“司法不能受權力干擾,不能受金錢、人情、關係干擾,防範這些干擾要有制度保障。”“要建立健全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的登記備案通報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對違反法定程序干預政法機關執法辦案的,一律給予黨紀政紀處分;造成冤假錯案或者其他嚴重後果的,一律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習近平總書記的上述講話,一針見血、擲地有聲,為堅決有力破除違法違規干預司法這一頑瘴痼疾指明瞭方向,提供了根本遵循。要認真學習習近平總書記關於排除非法干預的講話精神,從思想深處充分認識到,“三個規定”是從外部和內部建立的防止干預司法的“防火牆”和“隔離帶”;是對人民法院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原則的豐富和發展;是排除非法干預司法審判的“尚方寶劍”;是維護司法權威進而維護法律權威的重要武器;是推動全面依法治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步驟;是人民法院依法獨立公正行使職權,防止司法不廉,防止審判權濫用、誤用的重大制度保障;是對廣大審判人員依法履職的關心愛護。要切實增強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的政治自覺、思想自覺和行動自覺。


二、嚴格落實“三個規定”,要堅持問題導向


“三個規定”實施以後,經過努力,干預過問案件現象得到了一定程度遏制,領導幹部插手、干預、過問具體案件處理的情況大為減少,廣大幹警防止打聽過問案件的紅線意識明顯增強。執行“三個規定”已經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在法院系統內部,貫徹“三個規定”還存在一些問題,執行不到位的現象仍然存在。實踐中,司法人員對過問干預案件情況不願填報、沒有如實記錄的原因主要可以歸結為以下幾個方面:一是對嚴格執行“三個規定”缺乏全面、深刻認識;二是對非法干預過問案件的範圍和界限區分不清楚;三是對領導幹部的範圍在某些情況下還存在模糊認識,例如對政協委員、人大代表是否屬於領導幹部有些不同看法;四是有的司法人員礙於面子和人情因素,害怕相關人不理解,甚至擔心領導幹部打擊報復而不敢、不願填報或記錄干預過問案件的情況;五是對“三個規定”建立的制度要求宣傳不夠,沒有面向全社會廣而告之,導致各方面對規定的內容不夠了解。對以上問題,要採取有效措施加以解決。首先要解決的是,將是否屬於“違規干預過問”的判斷認定權交由法定組織進行,而法院工作人員應將接到關於打聽過問案件的電話、收到相關的材料或請託事項如實記錄、填報。


三、嚴格落實“三項規定”,要明晰相關界限


(一)劃清加強黨的領導與非法干預的界限


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也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最根本的保證。人民法院要在黨的領導下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確保司法審判工作始終沿著正確的政治方向前進,確保將黨的領導貫穿到人民法院工作的各個領域。黨的領導主要是政治上、思想上、組織上的領導,原則上不能干預對具體案件的審理。根據《中國共產黨政法工作條例》規定,黨委政法委支持和監督政法單位依法行使職權,檢查政法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和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黨員領導幹部應當帶頭維護憲法和法律的權威,尊重和保障司法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辦案,不對個案進行批示。各級黨員幹部不得違反法定程序干預司法審判,否則應當納入登記備案通報和責任追究制度的範圍。


(二)劃清依法監督與非法干預的界限


要準確把握和區分依法正常履行監督職責和違反規定過問干預案件行為,進一步明確哪些行為是正常履行監督職責行為,哪些行為是違反規定過問干預案件的行為。既要防止違反規定干預過問案件,也要防止出現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領導幹部不擔當、不作為問題。我國法律對有關機關、組織對司法審判工作的監督作了明確規定,有關機關、組織依據相關規定對司法機關行使監督權的,不屬於干預司法審判的行為。例如,人民法院組織法第九條規定,最高人民法院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地方各級人民法院對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本級人民法院的工作實施監督。人大是法院司法裁判活動的重要監督主體,人民法院應當自覺主動接受人大監督。除此以外,檢察機關通過抗訴、提出檢察建議等方式對訴訟活動進行法律監督等,也屬於有關機關對人民法院審判工作依法監督的重要形式。


(三)劃清內部正當管理行為與非法干預的界限


要認真區分人民法院內部監督管理行為與非法干預,明確審判監督管理權的範圍及行使方式。院長、庭長在相關程序事項的審核批准、綜合性審判工作的宏觀指導、審判質效進行全面監督管理以及排除不良因素對審判活動的干擾等方面,具有審判管理職責。要通過建立健全審判權力和責任清單等方式,構建新型審判權監督管理制度體系。院長、庭長在清單範圍內按程序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不屬於不當過問或干預案件。院庭長要在堅持讓審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負責的原則下,創新監管方式,避免採取不適當的監管方式;應當履行監督管理職責而不履行或怠於履行的,要追究監督管理不到位的責任。院長、庭長的監督管理情況,特別是對案件審判的監督指導情況,要做到全程留痕、有據可查,防止權力濫用。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完善人民法院司法責任制的若干意見》的規定,院庭長對個案的審判業務監督權原則上限於涉及群體性糾紛、可能影響社會穩定,疑難、複雜且在社會上有重大影響,與本院或者上級法院的類案判決可能發生衝突,有關單位或者個人反映法官有違法審判行為等四類案件。要進一步明確“四類案件”的監管範圍、發現機制、啟動程序和監管方式,確保“四類案件”得到依法妥善審理。


(四)劃清群眾監督與非法干預的界限


在司法機關處理具體個案的過程中,某些“群體意見”既可能對司法審判產生積極影響,也可能產生消極影響。群體意見在有些情況下,也可能影響司法機關依法獨立行使審判權。例如,有的通過聯名上書、來信來訪等方式,直接對司法機關施加壓力,要求司法機關按照特定的要求裁判。再如,通過媒體的整合加工、肆意炒作,製造所謂的“輿論審判”,迫使司法機關在輿論的重壓之下就範。因此,司法審判人員必須正確處理人民群眾反映意見和干預司法的關係。在司法審判過程中,審判人員既要積極地關注民意、瞭解民意、傾聽民意,發揮民意對司法審判的積極功用,也要認真分析群體意見,辨別某個群體或利益集團所持的觀點是否真正反映了人民的意志和利益,注意採取措施克服、消除“群體意見”的消極影響。既要做到依法獨立裁判,張揚法治精神;又要切實尊重真正的民意,讓裁判結果為民意所接受。在堅持法律標準的同時,也要認真考慮真正來自民間的呼聲,找到法律與民意的最佳結合點,最大限度地實現司法公正。當法律規定與某個群體意見相沖突時,如果以裁判是否違背“公眾意見”作為評判司法公正的標準,必將使司法機關陷入法律虛無主義的境地。為了防止司法審判人員受到非理性群體意見的誤導,司法過程必須獨立於某個群體意見,服從法律,根據法律規定作出裁判。司法審判也要注意採用正確的方式積極引導明顯偏離法律的群體意見,使其趨於理性,對法律規定形成正確認識。例如,對某些社會影響較大的熱點案件,可以適時召開新聞發佈會,適度公開案件信息,使社會公眾得知案件的真實情況,避免民眾因信息不對稱而受錯誤的輿論引導。再如,繼續推進司法公開,增進民眾對司法程序的瞭解,增進民眾對司法審判的認同感。另外,司法機關要加大法制宣傳力度,提高人民群眾法律意識,用法律規定引導某些群體意見走上理性軌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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