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最高法院:最新的人壽保險婚姻性質法律資訊

最高法院:最新的人壽保險婚姻性質法律資訊

【婚姻】最高法院:最新的人壽保險婚姻性質法律資訊


用好最高法院會議紀要,開拓壽險營銷新商機!

王芳家族辦公室團隊緊急發佈本篇文章,目的只有一個:讓保險從業精英快速掌握最新的人壽保險婚姻性質法律資訊。因為最高院的最新會議紀要新鮮出爐了,全國壽險精英們——知識必須快速更新換代啦!否則你就OUT啦!


2015年12月23-24日,最高人民法院召開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其中關於婚姻家庭糾紛案例的審理部分,對人壽保險的婚姻財產性質進行了明確,從此以後保險代理人幫助客戶進行保單規劃設計就有了更為明確的司法指導意見作為參考依據。

第八次全國法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中對目前司法實踐中保險及保險金在婚姻中的財產性質做了有史以來最為全面的審判意見指導

首先,李爽律師先來解讀一下本次最高院民商事審判工作會議紀要中婚姻家庭篇第4條——保單離婚分割條款、第5條——保險金婚姻性質條款。

4、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同為夫妻一方,離婚時處於保險期內,投保人不願意繼續投保的,保險人退還的保險單現金價值部分應按照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投保人選擇繼續投保的,投保人應當支付保險單現金價值的一半給另一方。

第4條只有118個字,李爽律師分析後發現信息含量極大,為了便於保險精英們快速且準確吸收學習,特製作下表。李爽律師把可能出現的所有情形列表如下,請直接對號入座即可……


表一:保單離婚六分法

【婚姻】最高法院:最新的人壽保險婚姻性質法律資訊


5、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作為被保險人依據意外傷害保險合同、健康保險合同獲得的具有人身性質的保險金,或者作為一方受益人依據以死亡為給付條件的人壽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個人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依據以生存到一定年齡為給付條件的具有現金價值的保險合同獲得的保險金,宜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但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第5條172個字,信息含量濃度也已爆表,為了符合大家習慣的快餐口味,李爽律師也把複雜信息簡單化了。各位精英直接對號入座吧:

對本條詳細解析如下:


表二:保險金離婚八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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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上述“表一:保單離婚六分法”及“表二:保險金離婚八分法”的基礎上。王芳律師團隊認為壽險精英在幫助客戶進行保單架構設計的時候,還要具體問題具體剖析,結合客戶的婚姻資產合法保護的個性需求展開設計。為了便於大家理解,李爽律師結合客戶案例繪製了一張“婚姻保險五羅盤”,幫助大家解析不同客戶需求的不同保單結構設計:

第一種情形,客戶需求如果是自己的婚前財富保障,那麼可以選擇在婚前購買保單並足額交清保費,這種保單架構下的保單仍然是個人財產,保單現金價值不受日後婚姻變動影響。

第二種情形:如果客戶擔心自己的健康及意外風險,想在婚後給自己更多的基本保障,完全可以考慮自己給自己在婚前、婚後購買大額的健康險及意外險。如果出險,客戶自己作為傷殘及大病保險金受益人,此部分受益均為婚後個人財產,免受婚姻風險衝擊。第三種情形:如果客戶想要保障夫妻共同財產利益,鎖定夫妻共同財產(尤其是完全不掌握家庭資產的全職太太),可以考慮讓配偶出資購買大額年金類保險,那麼生存年金受益人無論是妻子還是丈夫,生存年金都將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夫妻能夠共同享有該年金利益。

第四種情形:為子女購買的年金保險,父母可以選擇同時做投保人及受益人,並將該保單附加萬能,這樣生存年金部分為父母之財產,子女婚姻出狀況的話不僅保單本身不面臨分割,生存年金部分也可以免於分割,子女一旦身故保險金也與子女配偶無關,最大化保護父母權益。

第五種情形:家中的父母無論在子女結婚前還是結婚後,都可以購買終身壽或定期壽保險產品,由子女作為保單受益人,父母一旦身故,子女可以獲得鉅額賠償,同時該筆保險金為個人財產,輕鬆隔離子女婚姻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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