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農民未使用的荒山荒地屬國有還是集體所有?

最高法院:農民未使用的荒山荒地屬國有還是集體所有?

【案件名稱】湖南省耒陽市五里牌街道辦事處上嶺村第一村民小組與湖南省耒陽市人民政府等土地行政管理糾紛再審審查行政裁定案。

【裁判文書】再審審查裁定: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行申9244號行政裁定書(審判長郭修江,審判員楊志華、審判員田心則。裁判日期:2019年12月31日)。

【裁判要點】最高人民法院再審審查裁定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年修正)第八條規定,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第四項亦規定,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根據前述規定,原則上處於自然狀態的礦藏、水流、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等自然資源,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只有在歷史上經過農民長期的開墾、種植、管理、使用,才能成為集體所有的土地。農村和城市郊區範圍內,農民未使用的荒山、荒地等,一般不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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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2004修正)第八條: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第二條:下列土地屬於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一)城市市區的土地;(二)農村和城市郊區中已經依法沒收、徵收、徵購為國有的土地;(三)國家依法徵收的土地;(四)依法不屬於集體所有的林地、草地、荒地、灘塗及其他土地;(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全部成員轉為城鎮居民的,原屬於其成員集體所有的土地;(六)因國家組織移民、自然災害等原因,農民成建制地集體遷移後不再使用的原屬於遷移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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