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撫不是各省才有:從設置上看明清巡撫制度

巡撫是明清時期的一個官職。巡撫,從其字面意思來說,巡即巡視巡查的意思,撫有撫慰、保護之意。

《新華字典》對“巡撫”一詞的解釋是:“古代官名,明代稱臨時派遣到地方巡視和監督地方民政、軍政的大臣,清代稱掌管一省民政、軍政的長官”。這句話基本概括了巡撫設置的變遷,但是卻還不夠精準。

巡撫不是各省才有:從設置上看明清巡撫制度

一、設置巡撫目的和背景

明朝建立以後,朱元璋為了加強皇權,吸取前朝地方權力過大,影響中央集權的不利局面。以元朝行中書省的地域區劃為基礎,在每一個省設立承宣布政使司衙門、提刑按察使司衙門和都指揮使司衙門,這三個衙門“三權分立”、互不隸屬,直接聽命於中央。

這樣的制度設計初衷是好的,讓三個衙門相互制約、制衡,不至於地方權力過於集中。但是時間一長,也容易出現三司衙門互相推諉扯皮、條條分割、運轉低效的囧境,既不利於地方治理,導致社會矛盾激化,也不利於朝廷政策落實到地方和下情上達朝廷。

巡撫不是各省才有:從設置上看明清巡撫制度

隨著地方治理協調性不夠的問題日益突出,皇帝和朝廷必須對此問題進行解決。而巡撫就在這種背景下設立了,其目的就是為了加強對三司衙門的監督和統一領導,推動地方良性、有效治理,減輕朝廷對地方管理的壓力。

二、巡撫制度化的過程

巡撫制度化的過程也是隨著地方三司衙門治理模式問題日益突出的過程。從明太祖朱元璋開始就開始任命巡撫一職,“洪武二十四年(1391年)敕遣皇太子巡撫陝西”。很明顯,此時設置巡撫只是一個臨時性的、階段性的,僅僅是巡視功能。

巡撫不是各省才有:從設置上看明清巡撫制度

永樂十九年(1421年),明成祖朱棣任命了二十六個巡撫,分別巡視全國各省,這時的巡撫已經和明太祖朱元璋時期有明顯區別,不管從巡撫的面,還是從時間上講都有明顯區別,不僅僅是巡視,最起碼又加了監督地方三司衙門的職能。

宣德五年(1430年),明宣宗朱瞻基又任命了于謙、周忱等人為巡撫,這個巡撫又與明太祖朱元璋、明成祖朱棣時期任命的巡撫有了本質上的卻別。這時的巡撫是常設的,完全具有節制地方三司衙門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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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有明一代,巡撫始終只是非正式的地方長官,拿現在的說法就是沒有正式編制。到了清朝,地方巡撫成為定製,由巡視、監督轉變為地方正式長官。

三、明清還有一些特殊的巡撫

除了各省巡撫外,明清兩朝還設立了一些特殊的巡撫,有的是專門地區,有的是專門工作等等,這些巡撫級別不一,有的是正二品,如果加了侍郎銜則有從一品,而有的才正四品。下面列舉一些特殊的巡撫。

巡撫不是各省才有:從設置上看明清巡撫制度

1.清朝統一全國過程中設立的巡撫

這些巡撫雖然名稱上與明朝和清朝完全統一後的巡撫有所不同,但實質依然是省級巡撫,全國統一後陸續被裁撤、歸併。

比如順治元年(1644年)設立操江巡撫,負責長江中下游地區防務,後於康熙元年(1662年)裁撤。又比如,順治二年(1645年)設立延綏巡撫,駐榆林,管轄延安、綏德等地,也是於康熙元年(1662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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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邊疆地區因其重要性而設立的巡撫

這類巡撫的設立主要是考慮到邊疆或重要軍事重地的重要性而設立的,這樣的巡撫就比較多了。

比如明朝天啟元年(1621年)設立登萊巡撫,轄登州、萊州二府,其目的是防止後金從海上入侵,順治九年(1652年)一度裁撤後又復設,直至康熙四十四年(1705年)才最終裁撤。

又比如,萬曆二十五年(1597年)因天津地處海防重地,故設天津巡撫,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裁撤,後於天啟元年(1621年)復設,直至明末。順治元年(1644年)繼續設天津巡撫,順治六年(1649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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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多省交界等情況複雜而設立的巡撫

這一類的巡撫,往往是因為幾個省的交界處或者是統治力量薄弱的山區。

比如,因為福建、江西、廣東、湖南四個省交界處,盜匪橫行,經常作亂,明朝弘治八年(1495)四月設立,江西贛州府、南安府、建昌府,廣東潮州府、惠州府、南雄府,福建汀州府,湖廣郴州府歸其管轄,清康熙四年(1665)裁革。

又比如,鄖陽巡撫設立,是因為秦巴山區的流民問題嚴重,甚至是演變成民變,危及朝廷政權,於是在明成化十二年(1477年)設鄖陽巡撫,清康熙十九年(1680年)裁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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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專項工作重要性而設立的專門巡撫

這一類巡撫相對比較少,是為了專門某項工作而設立的。比如,由於西南地區改土歸流之需要,明萬曆二十七年(1599年)設立了偏沅巡撫,中途有廢又復設,雍正二年(1724年)把偏沅巡撫改為湖南巡撫,從專門巡撫升格為省級巡撫。

又比如,江淮巡撫,這個巡撫僅存幾個月時間,光緒三十年(1904年),因河運全停,廢漕運總督,原由漕運總督兼管的江淮巡撫復設,但是隨後又在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三月裁撤。

巡撫制度從永樂十九年(1421年)到宣統三年(1912年)清朝滅亡,共計實施了近五百年時間,是明清兩朝地方治理的基本制度之一,為地方發展和維護國家統一做出了重要貢獻。

參考文獻:明·鄭曉·《今言》《明· 職官志》《明史》《清史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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