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條上的“見證人”構不構成擔保?


博法律師說

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法律關係成立以當事人明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因此見證人不屬於保證人。


基本案情

楊浩(化名)與楊華(化名)是同村村民。據楊浩介紹,2013年經楊華介紹,楊華的妹妹楊麗(化名)向他借款10萬元,並出具了一份借條。借條中,楊麗在借款人處簽上了自己的名字。

“當時楊華本來不願籤自己名字,但在我的要求下,她也在借條上籤了名字,但並不是簽在借款人處,而是簽在借條的左下角空白處,但未備註屬於何種身份。”令楊浩始料未及的是,雙方竟引發了爭議。
因楊麗借款期限已到,但她不但未償還借款還躲到國外。無奈,楊浩起訴到法院要求楊華和楊麗姐妹共同清償債務。不過,法庭上雙方對於楊華屬於何種身份及是否應承擔責任存在爭執。楊浩聲稱楊華是作為共同借款人在借條上簽字應共同承擔還款責任;楊華則認為自己只是作為證明人在借條上簽字,不應承擔還款責任。

借條上的“見證人”構不構成擔保?

法院認為

據辦案法官介紹,一般而言,在借條上簽字只存在3種身份可能,即借款人、保證人或見證人。這幾類人因其性質、關係等不同,所要承擔的法律責任具有很大的區別。但是無論如何,簽字時均應明示自己是何種身份,即應作出明確的意思表示,否則不能就此推定簽字人的實際身份。

該案中,楊華應認定為何種身份呢?辦案法官認為,首先,楊華顯然不是共同借款人。楊華簽名的位置不是在“借款人”處,而是在借條左下角的空白處,無法推定其有與楊麗共同借款的意思表示。而且借款合同屬於實踐性合同,楊浩亦沒有提供證據證實楊華接收了款項,因此不能認定楊華為共同借款人。


那麼,楊某華不屬於共同借款人卻在借條上籤了字,是否可以認定其為保證人?答案也是否定的。根據我國《擔保法》規定,保證法律關係成立以當事人明確願意承擔擔保責任的意思表示為前提。而現有證據明顯不足以證實被告楊華存在保證的意思表示。因此,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民間借貸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他人在借據、收據、欠條等債權憑證或者借款合同上簽字或者蓋章,但未表明其保證人身份或者承擔保證責任,或者通過其他事實不能推定其為保證人,出借人請求其承擔保證責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楊浩要求楊華承擔共同還款責任也得不到法院支持。

因此,楊華雖在借條上簽字,但既不屬於共同債務人,也不屬於保證人,應認為屬於一種見證人的身份,僅起聯繫、介紹作用,不應承擔共同還款的責任。

借條上的“見證人”構不構成擔保?

在借據上簽名應當標明身份

民間借貸作為我國民間重要的融資方式,在民眾日常生產、生活中起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一張小小的借條就關係到一個人的責任承擔與否的問題,應予以謹慎對待。
對此,法官提醒,向他人借款書寫借條內容應清晰、明確,沒有歧義,同時切不可隨意在他人的借條上簽字。作為見證人、擔保人簽字也應明確註明身份,以免產生不必要的麻煩。向他人出借款項則應仔細落實實際借款人,對於存在共同借款、共同使用的人員,應要求共同在借款人處簽名按手印。同時,對於擔保人應要求其在借條上明確書寫其身份情況,切不可隨意在借款的任意空白處簽字,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損失。

借條上的“見證人”構不構成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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